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竞争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在市场经济中,所谓竞争主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在特定的市场上通过提供同类或类似的商品或劳务,为争夺市场地位或顾客而作的较量,并产生优胜劣汰的结果。竞争有以下基本特征:
1.竞争主要发生在市场主体之间。
2.竞争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有利的市场条件和尽量多的经济利益。
3.竞争导致优胜劣汰。
依竞争是否以正当的手段展开可以将其分为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
正当竞争是指建立在善意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基础上的良性的竞争。不正当竞争是与上述正当竞争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从广义上来讲,不正当竞争是指一切违背平等、自愿、公平原则和违背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以及违反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竞争或非竞争主体利益的行为。从狭义上来讲,不正当竞争通常是指各国法律明确界定的不正当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定及其法律特征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定
我国于1993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采用概括加列举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法律界定。首先,在该法的总则部分规定了市场交易的基本准则,实际上是把违背这些基本准则的行为界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其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概括性的界定,即“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最后,在分则部分又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2.行为的违法性。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目的、适用与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反不正当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邻法如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知识产权法等的适用,应当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二是当事人选择适用或对当事人有利的原则,有时它也体现为对当事人从轻的原则。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基于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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