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
一、法院主管
所谓主管,是指国家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民事诉讼中的法院主管,是指法院审理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权限。主要是划分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的职权范围,是确定他们职权上的分工。
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我国法院主管的案件主要有:(1)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案件。(2)由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的案件。(3)由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的案件。如反不正当竞争案件、消费者权益案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等。(4)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的案件。(5)由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件。(6)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某些案件。
二、诉讼管辖及其种类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确定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的管辖分为: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案件的性质、影响的范围以及繁简程序,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除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基层法院管辖了绝大多数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只有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种:一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以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的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分为:
1.一般地域管辖
这是根据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以确定法院对案件的管辖。一般地域管辖通常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所在地指被诉公民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以及被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可以适用于绝大多数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但是,根据法定的例外,则可适用“被告就原告”的补充原则,即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4种例外的情况:(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了其他的例外情形。
2.特殊地域管辖
这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有9种情况:第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第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第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第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第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第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第七,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坏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第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第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这是根据案件的特定性质,法律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一定地区的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有排他性,专属管辖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以书面协议变更管辖。专属管辖有下列案件:
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第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选择管辖和协议管辖
选择管辖是指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案件管辖法院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协议管辖只能适用于第一审合同纠纷诉讼,而不适用于其他审级、其他种类的民事诉讼;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确定管辖法院;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四)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某一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这是同级法院之间案件的移送,起到补正措施的作用。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个下级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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