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会见的技巧
根据会见对象的不同,会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会见当事人,二是会见证人。会见证人又可分为会见友好的证人、中立的证人和不友好的证人三类。不管在哪一类会见过程中,诊所学生都可能遇到许多困难,如会见对象表达能力有限;案件发生的时间太久远,会见对象记不清案情细节;当事人不便透露部分情节;证人不愿作证等。遇到这些情况时,需要学生运用一定的技巧,获得所需的信息。会见中可以运用的技巧有很多,这里就会见当事人和会见证人的技巧分别讨论。
一、会见当事人的技巧
在会见当事人过程中,会见的环境、接待人员的态度、说话的方式等都会对会见对象的心理产生影响。所以诊所学生要慎重选择会见场合、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把握听和说的技巧。
1.环境。在谈话时,晴好的天气让人心情舒畅,有窗且视野宽广的房间让人心胸开阔,无人打扰的环境让人可以畅所欲言。如果让当事人冒着倾盆大雨长途跋涉势必会影响会见的效果,所以在时间不紧急的情况下,要尽量选择晴好天气与静谧的环境与当事人见面。
2.态度。在第一次会见时诊所学生要主动开始谈话,自我介绍要有条不紊、落落大方,这样可以增加当事人对我们的信心。诚恳的态度应当贯穿于整个谈话过程中。不管是聆听还是应答,都应当积极主动。礼貌待人也是必备的素质,对待长者要表现出必备的尊敬,对待同龄人也要有必要的礼节,这可以提高自信并奠定与当事人友好相处的基础。在谈话时要专注,你若对某一问题的陈述缺乏耐心,对方容易失去继续会谈的信心。
3.聆听。在聆听过程中要注意多听少说,不要做评判,尤其不能当面指责当事人。“你早就应该采取行动了,为什么拖到现在”,“你这么做是违法的”……诸如此类的评论都不应当在会见中出现。不要因为当事人对自己遭遇的描述而义愤填膺,可以表示理解和同情,但观点应当客观而有保留。要注意观察陈述者的表情,注意捕捉其言外之意。
4.发问。不同类型的问题要采取不同的发问方式。简单并且只涉及客观事实的问题可以单刀直入地问;比较敏感的问题则要采取委婉一些的方式,可以先作一些铺垫,然后抓住时机,有针对性地问。提问题时语言要得体,要把握当事人的心态。[5]
5.应答。当事人往往会对诊所的办案方式、对诊所学生本人以及对自己的案件存有疑虑。当事人提出问题时,诊所学生要积极应对,不能让自己陷入被动。对于可以直接回答的问题要明确回答,需要详细解释时要详尽、有条理地解释,不要厌烦;对于难以直接回答的问题,如当事人对学生能力的质疑,可以表明态度和做法;对于一时拿不准的问题,可以暂时回避、转移话题或是约定时间另行回答。给当事人的建议一定要依法、谨慎、可行。[6]
二、会见证人的技巧
正如本节开头讲到的,证人分为友好的证人、中立的证人和不友好的证人三类。会见证人要充分考虑是否需要让当事人回避。友好的证人通常与当事人有一定的关系,希望保护当事人,当事人在场可能会有利于庭审准备,但也可能因当事人在场导致证人的陈述有失偏颇;中立的证人与案件没有什么关系,可以对案件作比较客观的陈述,若当事人在场,证人碍于情面,可能只说对当事人有利的内容,缺乏全面性;不友好的证人本来就对当事人抱有敌意,见到代理人与当事人在一起可能根本不愿与代理人交谈。此外,调查取证时一定要遵守法定程序,要依法定程序取得证据。
会见友好的证人时通常不会有太大困难,但是要注意有多个证人时,要分别会见,分别记录,以免证人之间相互影响。还要注意提问的顺序,诊所学生认为证人愿意回答的问题可以先提,然后循序渐进,逐步深入。
会见中立的证人时可能遇到的困难是证人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不愿作证,这时诊所学生可以先从法律的角度告知证人,凡是了解案情的公民都有作证的义务。然后可以向证人分析利害关系,引发证人对弱者的同情,打消证人的顾虑,还可以阐明案件的社会意义,增强证人对案件胜诉的信心,肯定证人作证的重要意义。总之,从各个角度说服证人作证。
会见不友好的证人相对困难,诊所学生不要期待得到证人的肯定或配合。将这类证人的谈话当做信息收集的途径,通过预先了解证人的观点为诉讼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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