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谈判策略中的替代方案(BATNA)[6]
谈判前固然要选择最优方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方案是唯一的。为了预防谈判中的突发情况,应当学会制定替代方案,这也是谈判的保险措施。替代方案最大的价值在于:替代方案保证谈判底线。如果没有替代方案,谈判者可能“一条路走到黑”,在谈判中处于被动地位;可能面对对方的策略或突发事件措手不及,导致己方利益受损。但是如果事先想好了谈判的替代方案,就可以在谈判触及底线或对方坚持己见时,及时采取其他办法。比方说:你想有一辆自行车以方便出行,能够承受的最贵的价格是250元。但是对方的新车非280元不卖。所以此时你可以选择去别家买,或者改买一个好一点的二手自行车,或者先租一辆车。
在买卖合同中,双方都希望通过谈判达成协议以实现互利,交易中双方都有替代方案。如果合同双方对于各项条款均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谈判即告成功。如果双方无论如何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能放弃谈判。因为放弃谈判对于他们来说,失去的仅仅是一次交易的机会和所花费在谈判上的时间。所以,在这种谈判中,此番交易机会对双方同样重要,谁在谈判中都有可能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美国X.M.弗拉斯科纳和H.李·赫瑟林顿把这种情形称之为“失去机会”替代方案。
有些情况下,虽然双方都有各自的替代方案,如果谈判不成功,双方都可以使用替代方案,但是替代方案的使用不利于任何一方,会造成两败俱伤。这时双方都有可能让步,只是看哪一方让步更多。例如:员工和公司因为工资待遇问题产生纠纷,员工代表与公司决策层谈判。虽然员工可以将集体罢工或提起诉讼等措施作为替代方案。但是一旦罢工,可能导致严重的损失使得收入更加降低,甚至可能使自己失去这份工作。若是诉讼,则要花费大量的经济和时间成本。对于公司而言,工人罢工,企业生产线就会完全瘫痪,将会对其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当然可以另请高明,但招聘同样需要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而且工人罢工毕竟会影响到公司的声誉。所以上述替代方案对于双方来说都要冒巨大的风险,一旦实施,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可见,替代方案是以防万一的措施,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措施,也是“防患于未然”的措施。
具体到一项法律纠纷,双方私下谈判协商解决问题,最终使纠纷化解于谈判阶段是最好的选择,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就只有采取替代方案。可能的替代方案有第三方介入调解、诉讼、仲裁、投诉、信访等。其中,通过诉讼手段来解决问题是常见的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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