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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世界构建中国际法的发展与作用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和谐世界构建中国际法的发展与作用_武大国际法评论五、和谐世界构建中国际法的发展与作用当前国际社会的状态也许是无政府状态的,但人类从未放弃过构建理想国际社会的努力。其中最根本的问题是国家主权问题。国际法晚近的发展正是朝着促进和平、建立秩序、谋求合作与发展的方向迈进。重建和平竞争规则是联合国改革的方向,也是国际法制发展的动力。这种新的国际形势要求国际法逐

五、和谐世界构建中国际法的发展与作用

当前国际社会的状态也许是无政府状态的,但人类从未放弃过构建理想国际社会的努力。和平、正义和理性是人类永恒的追求。随着国际关系的变化,有关国际关系理论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为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了理念基础。

(一)当代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与和谐世界追求

1.从权力政治理论到相互依赖理论的演变

早期西方国际关系学者主张国际社会是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秩序的基础建立在权力斗争的平衡上。20世纪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的奠基人汉斯·摩根索(Hans Morgenthau,1904—1980)在其《国家间政治——寻求权力与和平的斗争》一书中指出:“国际政治,像一切政治一样,是追逐权力的斗争。无论国际政治的终极目标是什么,权力总是它的直接目标。”[52]在权力的支配下,各国对国家利益的追求决定各国的外交政策。国家利益包括三个方面:领土完整、国家主权和文化完整。其中最根本的问题是国家主权问题。他认为战争的根源在于各国对权力的追逐,而避免战争的方法是均势手段和外交手段。由此,西方国家在“二战”以后基于两大阵营的客观现实而推崇均势论和遏制论。在“二战”以后的西方政治学者看来,“均势”是限制国家权力扩展、维持世界稳定的重要工具。受权力制约,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是有限的,更多地起到国际道德的作用。

在前苏联解体前后,相互依赖理论得到流行。虽然罗伯特·基欧汉(RobertO.Keohane,1941—)和约瑟夫·奈(Joseph S.Nye,1937—)早在冷战结束前就指出了相互依赖的客观存在,但受到国际社会重视却是在冷战结束以后。1977年,罗伯特·基欧汉和约瑟夫·奈出版了《权力与相互依赖——转变中的世界政治》一书,对国际社会的相互依赖现象进行了揭示。由此,在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上出现了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论战。在相互依赖理论看来,国家在国际社会的交往活动中,行为体之间是相互影响的。如果交往活动需要彼此付出重大代价,那么国家间就存在相互依赖关系;如果不需要付出重大代价,就只存在相互来往关系。[53]在这种复合依赖关系中,军事力量不起主要作用。

相互依赖理论适应了全球化的事实,同时也为全球化时代的国际关系提出了治理的五种形式,包括强国或国家集团采取单边行动以影响领土外的行为体、区域合作、多边合作、跨国和跨国政府合作等,以期实现管理全球化。[54]

相互依赖理论准确地判断出当今国际社会相互依赖的客观事实,并认为这种相互依赖关系并不一定能带来和平。在全球化的同时,民族与地区化的倾向同样存在;各国经济价值与利益冲突、政治价值与文化价值冲突并不会减轻;全球化对国家主权价值观的冲击反而会导致局部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发生。

2.从安全论到新秩序论

在传统的以权力为中心的国际政治理论中,均势论占据主导地位。它不仅表明了一种力量平衡的状态,而且也是一些国家处理国际关系的手段和外交政策。这在冷战时期具有典型意义。

新现实主义理论的代表是美国的肯尼思·沃尔兹(Kenneth N.Waltz,1924—)。他基于世界系统论的认识,认为国际关系不是简单建立在政治权力基础之上的国家间关系,“国家不是、而且从来不是唯一的国际行为主体,而是主要的行为主体”,[55]经济因素对国际关系有着重要影响。他认为,国家是理性而自私的行为体,在国际关系中关心的是“安全”而不是权力,均势的形成不是各国自觉的行为,而是国际结构作用的结果,国家必须时刻注意“现实威胁”和“可能的威胁”。在新现实论中,肯尼思·沃尔兹大量使用了经济学用语,如绝对收益和相对收益等,这种理论可以从美国单边主义的行为中找到影子。新现实主义理论直接催生出新安全论。

随着前苏联的解体,美国单边主义的弱点也让国际社会失望。国际社会迫切希望建立一种新的秩序。法国著名国际政治学者阿隆·雷蒙和英国学者赫德莱·希尔提出了著名的“雷蒙—希尔世界秩序观”。[56]斯坦利·霍夫曼作为当代世界秩序论的代表人物,认为“世界秩序”有三个不可分割的定义要素:(1)世界秩序是国家间关系处于和睦状态的一种理想化的模式;(2)世界秩序是国家间友好共处的重要条件和有规章的程序,它能提供制止暴力、防止动乱的有效手段;(3)世界秩序是指合理解决争端和冲突,开展国际合作以求共同发展的一种有序的状态。霍夫曼认为,世界秩序还不是现实,还正在逐步形成过程中,需要国际关系角色的长期努力。[57]

新世界秩序论代表了国际社会对构建新国际关系的理想和愿望,它强调秩序、和平和和睦相处。这反映出人们厌倦权力政治和单纯依靠武力维持均势格局的冲突世界。

(二)“和谐”观视野中的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作用

对于和谐世界应当是什么样的,也许有各种理解,但和谐的内在要求使得未来的国际社会应当具备以下特征:(1)国家安全有最低保障,武力威胁不是国际关系的常态,也不应成为主要工具;(2)和平有秩序和规则保障,这是国际法得以发展的客观需要;(3)国际合作将在深度和广度上发展,各国意识到合作不仅仅是临时结盟,而且是自身发展和人类共同发展的客观需求;(4)容忍多元性和多元文化价值观,并以开放的态度看待彼此的差异和融合。[58]从总体上讲,和谐世界就是“和平、有序、合作与共同发展的世界”。国际法晚近的发展正是朝着促进和平、建立秩序、谋求合作与发展的方向迈进。

21世纪将是一个竞争与合作的世纪,而不是冷战格局下对抗的世纪。国与国之间围绕发展与遏制发展展开竞争,但这种竞争关系并不一定涉及领土吞并和武力使用。重建和平竞争规则是联合国改革的方向,也是国际法制发展的动力。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问题与挑战也越来越多,需要各国进行合作。各国之间既相互竞争、又相互合作将是新世纪国际形势的主要特点。不论竞争还是合作都将围绕“人”这个中心,或者是作为整体意义上的人类,或者是作为个体意义上的自然人或经济实体,拟或作为国家载体的民族,不同文明之间既有冲突,也有融合。

从高强度的对抗到低烈度的竞争要求国际秩序必然是建立在理性和规范基础之上的秩序。这种新的国际形势要求国际法逐渐摆脱“软法”的痕迹,朝着规范、有序方向迈进。围绕人类的整体可持续发展和个体权利保护,国际法将进一步加强国家责任,提升人权原则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促进国际法在国内的实施。同时,在国际争端和纠纷处理上,将更加注重解决方法的多元化和司法化倾向。具体到不同部门法领域,国际刑法、国际环境法和国际人权法将更加突出司法程序方面的建设;外层空间法和海洋法随着人类科技进步也会产生新的发展;区域性和专业性国际组织不仅在地区和专业领域发挥造法职能,而且在处理区域争议和专业领域争议方面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在国际私法领域,国际立法统一化和各国法律的趋同化将是主要特征,各国司法合作将更加紧密,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ADR)和仲裁将会得到进一步发展。为建立一个稳定、和谐、相互依存的国际社会,国际法必将出现统一化立法爆炸性增长、争议解决方式多样化和法制化的局面。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a Harmonious World in the New Century

Abstract Our international society has become one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political multi-polarization in the 21st century.The changes of international situation and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 past 20 years or so have revealed the main characteristics of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 new century.Among them,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s becoming the basic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law.The new conception of fairness and justice will lead to changes in international law.Cooperation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have become the main theme of international legislation.The“soft law”nature of international law will be increasingly weakened.Therefore,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 new century mainly focuses on improving international legislation on cooperation,constructing judicial mechanisms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 resolution,andstrengthening international judicial corporation,in order to further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the world.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law;human-oriented ideology;fairness;new international order;harmonious world

(审稿:卜 璐)

【注释】

[1]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2]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3]在军事关系领域外,大西洋两岸的价值观已经发生裂痕。过分使用武力的不良后果使得美国越来越孤立,在很多事务中不得不谋求和其他强国的妥协。

[4]参见马小军:《当代社会多极化与国际社会新秩序》,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6年第1期,第100~104页。

[5]参见张华:《论尊重人权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对中国和平发展的影响》,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2期,第65~71页。

[6]参见王秋玲:《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石与核心》,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2期,第85~89页。

[7]参见侯富儒:《战后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建立与新发展》,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年第5期,第136~139页。

[8]参见潘抱存:《中国国际法理论新探索》,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6页。

[9]参见何志鹏:《人的回归:个人国际法上地位之审视》,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3期,第56~63页。

[10]参见曾令良:《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趋势》,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第89~103页。

[11]参见胡斌:《试论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载《环境保护》2002年第6期,第17~20页;陈维春:《国际法上的风险预防原则》,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5期,第113~121页;高晓露、孙界丽:《论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要件——以国际环境法为背景》,载《当代法学》2007年第2期,第114~118页。

[12]参见陈剑:《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伦理探析》,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10期,第109~113页。

[13]参见杜志华、杜群:《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发展:从温室效应理论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5期,第145~149页。

[14]参见黄瑶、聂云飞:《传染性疾病的监控与国际法》,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5期,第73~82页;王虎华、丁成耀、李春林:《预防和控制“非典”的国际法问题》,载《法学》2003年第5期,第71~77页;龚向前:《论〈国际卫生条例〉在中国的适用》,载《河北法学》2006年第4期,第62~65页。

[15]参见高铭暄、白秀梅:《当代国际刑法的新发展》,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2期,第75~82页;朱文奇:《国际法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与管辖豁免问题》,载《法学》2006年第9期,第93~104页。

[16]参见杨泽伟:《国际能源机构法律制度初探》,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6期,第77~83页。

[17]参见潘惜唇:《论GATT环保例外条款的适用条件和发展趋势》,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第166~169页。

[18]参见袁文全、赵学刚:《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法规制》,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3期,第64~68页。

[19]参见袁发强:《属人法的新发展——当事人所在地法》,载《法律科学》2008年第1期,第110~114页。

[20]参见袁发强:《宪法对冲突法的影响》,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50~151、283~284页。

[21]See Benedicte Fauvarque-Cosson,Comparative Law and Conflict of Laws:Allies or Enemies? New Perspectives on an Old Couple,Am.J.Comp.L.,Vol.49,2001,p.424.

[22]会议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了《国际追索儿童抚养费和其他形式家庭扶养公约》(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ecovery of Child Support and Other Forums of Family Maintenance)和《扶养义务法律适用议定书》(Protocol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Maintenance Obligations)。包括中国在内的71个国家代表团签署了会议最后文件。资料来源于http://www.fmprc.gov.cn/chn/wjb/zzjg/tyfls/wjzdtyflgz/zgyyggjjghgjhy/t422930.htm,2008年6月7日访问。

[23]参见谢晖:《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中国法制现代化沉思》,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20页。

[24]美国“9·11”事件导致大量平民死亡的悲剧直接导致国际社会对通过恐怖活动达到政治独立和政治诉求活动的反对。虽然美国单方面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采取单边武力行动发动阿富汗战争受到国际社会质疑,但认定针对平民的恐怖活动为非法却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

[25]参见曾令良:《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的法理思考》,资料来源于http://www.intereconomiclaw.com/article/default.asp?id=914,2008年6月9日访问。

[26]参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Ⅶ部分第76条(8)款的规定。

[27]参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XV部分第293条(2)款的规定。

[28]参见[日]吾乡真一:《企业社会责任与国际法》,张楠茜译,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5期,第523~529页。

[29]参见胡永庆:《论法律选择方法的多元化》,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1年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6~173页。

[30]参见杜新丽:《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方法的价值探究》,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第138~147页。

[31]参见宋晓:《论当代冲突法的实体取向》,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2年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3~121页。

[32]参见谭岳奇:《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现代国际私法的价值转换和发展取向思考》,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9年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9~82页。

[33]我国法学家李浩培先生也认为:“互惠原则的适用对于外国裁判的承认与执行是不合理也不可行的。”参见李浩培:《国际民事程序法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40页。

[34]参见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25条。

[35]参见李东燕:《联合国的安全观与非传统安全》,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4年第8期,第1~10页。

[36]我国于2005年9月14日签署了该公约。

[37]参见黄京平、李翔:《联合国〈枪支议定书〉与中国刑法的协调》,载《法学》2003年第10期,第30~34页;李蓉:《反腐败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刑事司法协助体系》,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2期,第147~155页;赵军:《论洗钱罪上游犯罪相关问题——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相协调》,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4期,第58~62页;吴高庆:《试论有组织犯罪特别程序》,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12期,第155~159页。

[38]参见江国青:《〈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一个并不完美的最好结果》,载《法学家》2005年第6期,第14~19页;邵沙平:《〈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对国际法治和中国法治的影响》,载《法学家》2005年第6期,第24~29页;马新民:《〈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评介》,载《法学家》2005年第6期,第1~6页。

[39]参见李英:《区域环境合作与可持续发展法制初探》,载《法学家》2007年第2期,第132页。

[40]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王之佳、柯金良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30页。

[41]参见赵哲伟:《试析〈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及其主要规定》,载《中央财经大学学报》1999年第6期,第49~52页。

[42]参见傅国民、叶红军:《〈2002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介绍》,载《中国海商法年刊》2002年第13卷,第355~365页。

[43]参见苏晓宏:《国际司法对国际关系转型的影响》,载《法学》2005年第4期,第41页。

[44]参见李万强:《论全球化趋势下国际法的新发展》,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6期,第55~62页。

[45]参见李万强:《论全球化趋势下国际法的新发展》,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6期,第57~58页。

[46]参见陈力:《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国家经济主权的新变化》,载《法治论丛》2003年第6期,第16~19页。

[47]参见朱榄叶:《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证据问题》,载《当代法学》2007年第1期,第121~127页;余敏友、席晶:《论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证据规则》,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5期,第86~98页。

[48]参见袁泉、郭玉军:《ADR——西方盛行的解决民商事争议的热门制度》,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1期,第89~94页。

[49]参见黄进、马德才:《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范围的扩展趋势之探析》,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3期,第54~58页。

[50]有关参加该公约的成员国数据见联合国网站:http://www.uncitral.org/uncitral/zh/uncitral_texts/arbitration/NYConvention_status.html,2008年6月8日访问。

[51]参见屈广清、王淑敏、贾舜宁:《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对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启示》,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第25~30页。

[52][美]汉斯·摩根索:《国家间政治——寻求权力与和平的斗争》,徐昕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8页。

[53]Robert O.Keohane and Joseph S.Nye,Power and Interdependence:World Politics inTransition,Little,Brown&Co.,1977.p.165.

[54]参见[美]罗伯特·基欧汉、约瑟夫·奈:《权力与相互依赖》,门洪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1页。

[55][美]肯尼思·沃尔兹:《国家政治理论》,胡少华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1页。

[56]参见倪世雄:《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58页。

[57]See Stanley Hoffmann,Primacy or World Order:American Foreign Policy since the Cold War,p.189.转引自倪世雄:《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58~459页。

[58]参见张蕴岭主编:《构建和谐世界: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研究部集刊(第1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5~6页。作者在此借用了该文中有关和谐世界特征的提法,但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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