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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和地方政府对外经济制裁法与联邦宪法的关系

时间:2023-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宪法同时规定,联邦政府根据宪法规定享有的权力,各州和地方政府不得行使,即宪法赋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具有优先权性质。根据该规定,根据宪法授权而制定的联邦法律是“至上的”,州法必须服从它们。在根据该原则判断州法是否要服从联邦法律时,一方面要维护统一的联邦立法权,另一方面也要尊重各州的主权。即使地方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联邦法律目标的实现,它们也不能侵犯专属于联邦政府行使的权力。

三、州和地方政府对外经济制裁法与联邦宪法的关系

在上述几个案例中,所涉及的地方政府对外经济制裁法都从三个方面向美国宪法发出挑战:第一,这些法律试图针对特定国家构建地方政府的外交政策,这侵犯了美国联邦政府的外交权(power over foreign affairs);第二,由于美国国会已经针对有关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律,而联邦的法律具有先占性,因此这些地方性法律违反了宪法第6条的“至上条款”(supremacy clause);第三,这些地方性法律影响了国际贸易,从而侵犯了宪法第3条第1款第8项赋予国会的在对外商业领域的管理权。下面结合上述几个案例对这几个问题分别予以探讨。

(一)联邦法律的优先权问题(preemption doctrines)[39]

美国宪法对联邦和各州的权利划分做了很好的平衡。根据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但宪法同时规定,联邦政府根据宪法规定享有的权力,各州和地方政府不得行使,即宪法赋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具有优先权(preemption)性质。“优先权理论”的基础来源于宪法第6条,即所谓的“至上条款”(supremacy clause)。该条第2款规定:“本宪法和依本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的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supreme law of the land);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中有与之相抵触的内容。”根据该规定,根据宪法授权而制定的联邦法律是“至上的”,州法必须服从它们。然而,优先权原则在具体运用时必须要考虑到政策的平衡。在根据该原则判断州法是否要服从联邦法律时,一方面要维护统一的联邦立法权,另一方面也要尊重各州的主权。在二者的关系上,宪法学理论上有一种观点,叫做“推定违反优先权”(presumption against preemption)。[40]

美国最高法院在实践中已经确立了以下几种途径,可以使联邦法律根据宪法“最高条款”优先于或取代地方法律,即“明示优先权”、“默示优先权”和“冲突优先权”:

第一,“明示优先权(取代)”(express preemption),即国会可以明确在其立法中取代州法律。[41]

第二,“默示(推定)优先权(先占)”(implied preemption),如果联邦在某个领域的管理方案已经非常全面,以至于可以合理地推断出国会已经占领了该领域(to occupy the field),而且已经没有为各州留下补充性的管理空间,则可以推定联邦法律具有先占性;另外一种推定联邦拥有优先权的情形是,当联邦的利益如此具有优势,以至于可以假定联邦的法律排除了州法律在该领域执行的可能性。[42]这种优先权也成为“领域优先权”(先占权),它意味着“联邦的法律和管理计划如此详细具体,以至于可以推定国会没有再为州留下进行填补的空间”。[43]

如何判断联邦试图“占领该领域”?(1)法院必须确定是否在某个领域联邦政府传统上一直扮演唯一角色;(2)是否在联邦文件的文本中或立法史上,国会明确表达了让联邦法律在某个特定领域行使绝对权力的意图;(3)允许州或地方法律参与该领域是否就会妨碍“联邦的全面管理活动”;(4)如果要保留州的权利,法院必须确定是否存在州的重大利益。[44]

在Wisconsin Department of Industry,Labor and Human Relations v.Gould,Inc.案[45]中,最高法院否决了威斯康辛州的一项法律,该法禁止州政府机关与那些屡次违反《全国劳动关系法》的人签订合同。尽管该法的目的是为了贯彻执行《全国劳动关系法》,但法院认为既然国会制定了该项法律,就意味着劳动关系领域属于联邦的管辖范围并取代了州的管理权,因此该州的法律无效。[46]法院解释说,在劳动关系领域联邦拥有优先利益,因此各州不仅不能发布一些与联邦法律实质要求相抵触的行为标准,而且也不能擅自对违反联邦法律的行为实施立法或司法上的救济。正如法院所言,对于违反联邦法律的行为是否给与惩罚以及惩罚的范围和性质等,都属于国会所构建的体系的一部分。[47]在该领域中即使国会没有对有些问题进行规定,也应当在联邦的框架内进行讨论,各州不得擅自行事。法院最后总结道:“由于威斯康辛州禁止性的法律目的在于对违反《全国劳动关系法》的行为施加补充性惩罚,因此它违反了全国劳动关系理事会对劳动关系的统一管理权……更重要的是,如果威斯康辛州的法律有效的话,其他州也不可避免地会对违反劳动法的人采取类似的行动……每个附加的法律都会逐步侵蚀理事会对执行《全国劳动关系法》的权力,并最终会改变国会所制定的统一管理制度。”[48]

通常认为,联邦法律享有绝对优先权的领域是外交事务(foreign affairs)。但困难的是,如果州和地方政府实施了一项措施,该措施对外交政策仅仅产生了间接影响,此时是否构成对联邦优先权的违反?

在Hillsborough County,Florida v.Automated Medical Laboratories案[49]中,法院认为,原则上,在传统的有地方政府管辖的领域,比如健康和安全事务,应当首先推定州所拥有的历史性政治权力不能被联邦法律所取代,除非国会对此表示了明确的、清晰的目标。[50]但是在外交领域,法院明确指出,应当进行完全相反的推定,即联邦政府在全国对外关系领域行使绝对的优先权力。[51]即使联邦法律没有明确的指示,但只要涉及外交领域,地方法就应当被排除,而且也无须去审查地方法律是否确实与联邦法律发生了冲突。即使地方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联邦法律目标的实现,它们也不能侵犯专属于联邦政府行使的权力。

在上文中的Crosby v.National Foreign Trade Council案[52]中,法院虽然否决了马萨诸塞州制裁缅甸法的效力,但法院并未提到联邦政府的优先权。既然国会已经颁布了联邦制裁缅甸法,那么国会是否有意去占领该领域呢?法院有意地避免去探讨这一问题,而只是去审查马萨诸塞州法律是否与国会法律相冲突。

第三,冲突优先权(conflict preemption),即联邦立法中没有明确的取代条款,但地方法律如果被发现与联邦法律发生实际上的冲突(actual conflict),[53]或者州法律阻碍了国会实现其意图和目标,[54]则州法将被联邦法律取代。在Hines v. Davidowitz案[55]中,法院宣告宾夕法尼亚州的《外国人登记法》无效。该法对合法外国人施加了一系列严厉要求,包括要求他们在州内登记并随时携带身份证否则将被处以罚款和监禁。由于在该法生效后不久联邦就颁布了一项与该法平行的法律,因此该案焦点集中于哪一法律具有先占权(preemption)的问题。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州法妨碍了国会实现其全部目标和宗旨,则其会被联邦法律取代。

上述Crosby案中,法院就是根据上述三个方面的因素进行分析的。通过分析,法院既没有发现联邦法律中有明示的取代条款,也没有分析国会是否有意让联邦制裁缅甸法去“占领该领域”,相反,法院仅仅根据“冲突优先权”原则判决马萨诸塞州制裁缅甸法与联邦法律相冲突,因而无效。[56]

而在判断州的法律是否与联邦法律相冲突时,最高法院认为应根据以下标准:

(1)一个私人当事人是否无法同时遵守州法和联邦法;

(2)州法是否妨碍了国会制定该联邦法律的目的。[57]判断国会的立法目的应当将该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来审查。“法律中暗示的意图与其明示的意图同样重要。”[58]最终法院认为马萨诸塞州法律无效,因为它“对于国会完全实现其在联邦法律中的目标而言构成了一个障碍”。该案中,法院认为,该项州法律破坏了联邦法律中至少三个条款所要实现的目标和效果:[59]

第一,总统的裁量权。法院认为,国会授权总统根据联邦制裁缅甸法对经济制裁措施灵活处理。首先,联邦制裁缅甸法允许总统根据自己的判断终止对缅甸采取的制裁措施;其次,国会授权总统可以禁止美国人对缅甸的新投资;最后,根据联邦制裁缅甸法,总统可以撤销任何违反国家安全利益的制裁措施。而马萨诸塞州制裁缅甸法包含了联邦制裁缅甸法没有的制裁措施,这会使总统无法行使其自由裁量权。

第二,有限制裁。法院认为,联邦制裁缅甸法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走的是一条“中间路线”。该法只是禁止“美国人”在缅甸的“新投资”,并没有限制与缅甸的贸易。马萨诸塞州法律显然与这些规定相冲突。因此一个遵守了联邦法的个人仍然会因违反马萨诸塞州法律而承担责任。[60]

第三,综合多边战略。法院认为,马萨诸塞州制裁缅甸法妨碍了总统用一个声音说话的能力。联邦法律要求总统发展出一套多边战略以改善缅甸对美国的敌意并促进缅甸的民主化。马萨诸塞州的法律使得总统对外发出的声音受到干扰,从而无法形成一个统一的针对缅甸的多边战略。

(二)联邦政府的对外事务管辖权

1.联邦法院的判例

尽管美国宪法对联邦政府的外交权的规定并不太明确,但美国最高法院曾多次明确承认联邦政府在外交领域的优先权。[61]1937年,最高法院就在“美国诉贝尔蒙特案”[62]中指出,联邦政府对于美国的外交享有完全的、排他的权力。该案涉及1933年美国和苏联为建立正式外交关系而签署的一项“赔偿请求权解决协议”,根据该协议,苏联要求美国一家银行归还其冻结的一家俄罗斯公司的财产,该俄罗斯公司在十月革命中被苏联收归国有。被告认为,承认苏联的请求权将会违反纽约市反对国有化征收的公共政策。但法院指出,美国政府的对外权力不是分散的,而是由联邦政府集中行使的。在国际谈判和签署国际条约以及外交关系领域,各州之间的界限应该消失。[63]法院最后支持了苏联政府的请求。

五年后,在“美国诉平克案”中,同样涉及美国和苏联之间的上述协议。该案涉及一家被俄罗斯政府征收的保险公司在纽约的剩余资产。对方当事人认为,俄罗斯的国有化政策违反纽约法律,不应该承认俄罗斯的请求。但法院再次重申“外交权不应由各州分享,而是专属于联邦政府”。[64]审理该案的法兰克福特(Frankfurter)大法官在其意见书中指出:“在处理我们的对外关系时美国要用同一个声音说话并同步行动,不要被那些牵涉到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之间政治权力分配的复杂的国内问题所困扰。”[65]

在前述的Hines v.Davidowitz案[66]中,法院继续采纳了这种对美国外交权的解释,宣告宾夕法尼亚州的《外国人登记法》无效。该法对合法外国人施加了一系列严厉要求,包括要求他们在州内登记并随时携带身份证否则将被处以罚款和监禁。由于在该法生效后不久联邦就颁布了一项与该法平行的法律,该案焦点最终集中于哪一法律具有先占权(preemption)的问题。然而法院强烈建议,即使没有联邦立法,宾夕法尼亚州在对外事务方面(比如入境、归化、驱逐出境等)的立法权也超出了宪法许可的范围。法院主张:联邦政府在与外交主权有关的事务上被赋予了完全的、排他的责任。“对于当地事务联邦的各州是存在的;但是为了国家目标,在我们与外国的关系上,我们必须是一个人民、一个民族、一个权力(one people,one nation,one power)。”[67]

1968年的Zschernig v.Miller案[68]更是一个广为引用的案例。该案中,法院否决了俄勒冈州的一项法律,该法规定,如果拒绝给予非本地居住的外国人遗产继承权。法院认为,“即使在没有联邦条约或立法存在的情况下,州的政策也可能干扰对外关系。”[69]该案最引人关注的地方在于,尽管行政机关已经声明俄勒冈州的法律“并没有干涉美国的外交行为”,但法院仍然认为该法律违反美国宪法。Steward大法官在其意见书中指出:“我们在这里处理的是州和联邦之间权力的分配问题。解决这样一个具有根本性的宪法问题(外交权力)不能随着国务院吹的一阵风而摇摆不定。今天我们被告知,俄勒冈州的法律不与国家利益相冲突。但明天它可能就会。”[70]该案中第二点值得注意的是,Zschernig案确立了一项判断州和地方法律是否干涉外交权的标准,即观察外国政府对该项法律的反应。该案中,俄勒冈州的法律就引起外国政府(保加利亚)向美国国务院提出抗议。第三点,尽管俄勒冈州的法律是关于遗嘱继承的,而继承问题传统上属于州的管辖范围,但是法院仍然指出,如果这些法律妨碍了联邦外交政策的有效执行,则它们必须让步。最后,Zschernig案为确定一项地方法律是否超越了宪法规定的界限提供了判断标准。该案指出,仅仅因为该法间接地影响到外交事务并不能认定其自动无效。相反,法院所关心的不仅仅是该法律对外国是否有间接或偶然的影响,而且要看该法令是否有极大的可能破坏或妨碍美国外交政策。

2003年的American Insurance Association v.Garamendi案[71]让我们看到了最高法院最新的态度。该案中,最高法院重申了Zschernig案中的原则,即宪法中隐含着一项联邦外交权条款。法院撤销了加利福尼亚州的《大屠杀受害人保险救济法》,该法要求所有在该州营业的保险公司披露其在纳粹统治时代在欧洲的人寿保险业务。而美国总统曾与德国政府签署过一项政府间协议,规定由“大屠杀时代保险赔偿请求国际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Holocaust Era Insurance Claims)作为解决此类保险赔偿纠纷的唯一机构。美国与法国、奥地利等国也签署过类似协议。尽管该项协议中没有明确的排除条款,但法院认为,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与该协议中体现的政策相冲突,因此应当被政府协议所取代。不过,最高法院的判决是以5∶4的微弱多数勉强通过。

2.地方法院的判例

在New York Times Co.v.City of New York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案[72]中,《纽约时报》在报纸上刊登广告招聘在南非的工作人员,纽约人权委员会认为该行为违反了纽约制裁南非种族隔离政策的法律。纽约上诉法院认为纽约市的反种族歧视法构成了对外交事务的干涉,市政府没有权力制定和执行自己的外交政策。[73]

同样在Springfield Rare Coin Galleries v.Johnson案[74]中,伊利诺斯州高等法院也承认了联邦政府的外交权,并废除了一项州的法律,该法律免除了所有贵重金币的销售税,但南非的克鲁格金币除外。法院认为,该项法律的目的在于抗议南非政府并抵制该国产品,因此该项法律违反了联邦政府在外交事务上的绝对权力。[75]该案中,法院也援引了Zschernig案中所确立的判断标准,即该地方性法律的目的在于反对一个外国政府的政策,它可能会导致国家间的冲突并引发外国的报复措施。

在“南非铁路公司诉纽约州人权办公室案”[76]中,法院认为,纽约州人权办公室无权干涉南非航空公司执行南非政府的歧视性签证政策。法院指出,航空公司在纽约的运营已经由联邦民航管理局与南非达成的协议以及其他国际条约进行调整,任何州政府机关采取的行动都会“干预美国允许运营者从事进出美国的航空业务以及运送旅客进出南非共和国的外交政策。外交政策属于联邦事务,而不属于州的管辖范围”。[77]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都没有被地方性法律表面上的合理性或合法性所迷惑,而是毫不犹豫地去探寻该法律背后的政治动机。在判断地方法律是否触犯外交权时,法院只需要判断该法律的目的在于反对某个外国政府并采取了针对该国的行动即可。

在“伯利恒钢铁公司诉洛杉矶市水务和电力部专员公署案”[78]中,加利福尼亚上诉法院撤销了该州的《购买美国货法》(Buy American Act)。该法要求该州的建筑合同只能授予那些同意使用或提供产于美国的原材料的公司。法院认为,该法实际上对外国产品实施了禁令,这就意味着该州篡夺了联邦政府对外贸易政策的管理权。法院认为,“外贸完全属于全国性事务,而不属于州的管辖范围”。[79]

在此后至少两个类似的案例中,即“K.S.B.技术销售公司诉北泽西地区供水佣金案”[80]和“特洛伊技术公司诉宾夕法尼亚案”[81],都同样涉及地方的限制性购买法律,法院虽然没有否定当地政府制定的《购买美国货法》本身的效力,但都对它们进行了合宪性审查,并承认了联邦政府的外交权。其中在“K.S.B.技术销售公司诉北泽西地区供水佣金案”[82]中,新泽西州高等法院面对的同样是该州的“美国采购法”,法院认为该法没有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外交权。法院所依据的事实是,该法没有授权地方政府机关在交易中去审查合同销售方所属国家的政策;该法对所有外国国家一视同仁,没有针对该外国的意识形态而有任何歧视。该州在进行政府采购时没有考虑任何一家投标方所属国的政治态度和国内政策。而在“特洛伊技术公司诉宾夕法尼亚案”[83]中,美国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也支持了宾夕法尼亚州的一项法律,该法要求该州的工程项目合同必须使用美国产的钢材。原告认为该法律违反了宪法的外交权条款。法院将该案的情况与Zschernig案进行了对比,认为宾夕法尼亚州的法律没有触犯联邦的外交权,因为该法不允许州政府机关去评价外国政府的性质。在这一点上,该法律与前述K.S.B.技术销售公司案中新泽西州的法律一样,它对任何国家的供货商都同等对待,而不去考虑该外国是敌国还是友邦,因此在政治上保持了中立性。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一项州和地方的立法是否违反宪法规定的联邦行使的外交权,关键不是看该法本身的规定是否涉及外国,而是看该法的立法动机。如果该法的目的被认为是有意地因为某个外国政府的政策而对该外国政权施加惩罚并试图改变其行为,则该项法律就可能面临违宪性指控。

以上案例说明,州和地方不得侵犯宪法所赋予联邦政府(总统和国会)行使的外交权。即使在联邦政府没有采取行为的领域,州政府所采取的一项与外交关系有关的措施也将会被假定为与联邦政府的特权相冲突,并损害全国“用一个声音讲话”的能力。

(三)“州际和对外商业条款”与“市场参与者例外原则”

1.州际和对外商业条款(the interstate and foreign commerce clause)

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第3项规定:“国会有权管制与外国之间以及各州相互之间的商业。”该条款实际上从否定的意义上排除了各州在州际和国际商业领域的管辖权,[84]因此被称为“隐含的商业条款”(dormant commerce clause)。

在“日本班轮公司诉洛杉矶县案”[85]中,加利福尼亚州一项法律对日本的外贸海运集装箱征收财产税,法院否决了该项法律。法院明确指出,在分析“对外商业条款”时需要进行更广泛的宪法审查,因为在管理与外国政府之间的商业关系时联邦政府必须用一个声音说话。由于本案涉及对外事务,而对外商业首先属于一项全国性事务,美国必须由唯一的政府行使统一的、必要的国家权力。如果某个州自行其是的话,有引发国际争端和国际报复的危险,从而使美国作为一个国家整体受到损害。因此法院认为,联邦政府在国际商业领域的管辖范围要比在州际商业领域更大。[86]

但法院也并非认为所有地方性涉及对外商业的立法都无效。在“美洲集装箱公司诉免税委员会案”[87]中,该州在确定美国跨国公司的州公民税时采用了一种“全球统一分配方法”。尽管该法律影响到对外商业,但法院还是支持了该法的效力。法院认为,如果一项地方性法律“仅仅对外国产生影响,但并未涉及对外事务”,那么它就不违反对外商业条款。

不过在另外一起“巴克莱银行诉加利福尼亚州特许税案”[88]中,最高法院作出了相反的判决,并引发了争议。该案中,加利福尼亚州同样要求对集装箱公司按照加利福尼亚州的征税方法征税,但这一次是针对所有在加州经营的外国跨国公司在全球的业务。该案中,加州的征税方法不同于美国联邦政府采用的方法,而且美国行政部门已经表示反对加州的税收法;更重要的是,一些外国贸易伙伴(如英国)也对此表示了反对。但最高法院还是判定加州的税收方法有效。法院的理由是,负责管理美国对外商业事务的国会并未给出明确的指示禁止各州在该领域的立法,因此加州的法律没有侵犯宪法的“对外商业条款”,也没有损害美国联邦政府在对外商业事务中的统一性。

该案虽引发了争议,但学者指出,该案并不能说明所有影响到对外商业的地方性立法在国会没有明确反对的情况下都有效。该案中,法院之所以承认了地方法律的效力,主要是因为法院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国会对加州的税收方法表示了“宽容态度”(willingness to tolerate)。[89]

2.市场参与者例外原则(the market participant exception)

与“商业条款”紧密联系的是所谓的“市场参与者例外原则”。在宪法禁止地方政府管辖州际商业事务问题上,在近年来的一系列案例中,最高法院发展出了一项重要的例外原则,即“市场参与者例外原则”。根据该原则,法院将地方政府作为一个市场管理者(regulator)和作为一个市场参与者(participant)的身份区别开来。作为市场管理者,地方政府要对私人商业活动进行征税和管制等;作为市场参与者,地方政府与私人一样,平等参与市场交易。[90]当作为“市场管理者”时,地方政府行使的是统治权,此时它的行为要接受美国宪法“州际商业条款”的审查;当作为“市场参与者”时,地方政府只是一个普通的经营者,其行为不受宪法“州际商业条款”的审查。

该原则第一次运用是在Hughes v.Alexandria Scrap Corp.案[91]中。该案中,马里兰州制定的一个项目使得外州的废物处理公司很难获得为销毁遗弃在公路上的废旧汽车而由该州支付的奖励金。法院认为,马里兰州在该项目中只是作为一个市场经营者而非市场管理者在行事,因此它可以正当地限制其交易条件以便在州内经营中获利,尽管这限制了邻州废物处理公司的利益。法院指出,商业条款并不禁止一个州去参与市场经营并为了其本州公民的利益而行使其权力。

四年后,在“Reeves公司诉Stake案”[92]中,法院指出,南达科他州限制其州属水泥厂仅限于向其州内客户销售的行为并不违反宪法。法院援引了市场参与者例外原则,将南达科他州定义为水泥销售者,并认为宪法中并没有规定限制各州在自由市场上自由交易的能力。

市场参与者例外原则在“怀特诉马萨诸塞州建筑雇主委员会案”[93]中获得了最具扩张性的适用。该案中,波士顿市长签署了一项命令,要求市政建设项目的承包商所雇佣的工人中必须有至少一半是波士顿居民。法院认为,波士顿市政府符合“市场参与者例外原则”,因为在市长的命令所针对的经济活动中,波士顿市本身就是一个主要的参与者。

很多支持州和地方政府对外经济制裁法的人援引“市场参与者例外原则”作为其不违反宪法的抗辩。特别是在WTO有关马萨诸塞州制裁缅甸法的争端解决程序中,马萨诸塞州就主张:“如果它作为一个市场参与者购买商品和服务,它同样有权像其他客户一样选择和谁进行交易……”[94]同样,在回答纽约市制裁缅甸法是否违反宪法时,纽约市议会发言人维隆(Vallone)也指出:“任何人都不能要求我或者本市的任何个人如何去投资我们自己的钱。”[95]

然而市场参与者例外原则不能适用于州和地方政府的选择性购买措施。

首先,该原则只适用于宪法的“对外商业条款”,而不能使违反宪法其他条款的行为合法化。比如,违反宪法规定的联邦外交权或优先权条款就不能通过“市场参与者例外原则”得到豁免。最高法院在“联合建造贸易委员会诉卡姆登市市长和理事会案”[96]中就明确指出,“市场参与者例外原则”仅限于商业条款的案件。该案涉及的是几乎与“怀特案”中同样的一项市长命令。该项由Camden市市长签署的命令要求,该市的建筑合同的雇工必须有至少40%来自本市。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根据“怀特案”所揭示的原则,Camden市作为市场参与者确实可以对市政建设项目的承包商提出雇工方面的要求,而不会违反宪法的对外商业条款。但是,对非本州居民行使该项权利必须要接受宪法特权与豁免条款(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clause)的审查。法院最后根据特权与豁免条款否决了Camden市的该项命令。[97]

其次,最高法院曾明确指出,“市场参与者例外原则”应当受到限制,不能被用来否定“禁止地方政府管制州际商业”的规则。在Camps Newfound/Owatonna v.Town of Harrison,Maine案[98]中,法院否决了缅因州一项免税措施,该措施免除了那些为缅因州居民服务的慈善机构的税款,但那些为缅因州以外居民服务的慈善机构则不能享受该税收优惠。缅因州主张,该项歧视性税收政策实际上是一项政府对慈善服务的采购协议,属于经营性活动。但法院驳回了该项抗辩理由。法院认为,市场参与者例外原则只为地方政府提供了一种“针对商业条款的有限例外”,而缅因州的税收措施如此宽泛,会对各种类型的慈善机构造成影响,因此,法院将缅因州的免税措施视为一种州政府的管理行为而非私人经营行为。法院最终认为,无论对市场参与者例外原则如何扩大解释都无法运用到这个案子中来。在前述South-Central Timber案[99]中,法院就明确指出:“市场参与者例外原则意味着它允许一个州在其作为市场参与者的情况下对市场内的商业施加限制,但绝不允许其超出这之外。州政府不得通过立法、条例或者合同的方式施加一些条件,该条件在特定市场之外产生管制效果。”[100]

在“全国对外贸易委员会诉Natsios案”中,第一巡回上诉法院也认为,在马萨诸塞州对缅甸实施的制裁中,马萨诸塞州并非“市场参与者”,因为该项法律对那些与马萨诸塞州没有什么联系的公司也施加了限制。[101]

最后,市场参与者例外原则适用于“州际商业”,但是否适用于“对外(国际)商业”并不太清楚。最高法院只在涉及州际商业的案件中运用过该原则。不过法院也曾在个别场合含蓄地表示,该项例外可能不会扩展适用于“对外商业”。在“Reeves公司诉Stake案”[102]中,法院指出:“我们还没有机会去探讨‘对外商业’条款对州立法的限制,如果有人主张对外商业上的限制的话,这种审查将会更为严格。”[103]在South-Central Timber案中,[104]法院撤销了阿拉斯加州的一项法律,该法要求阿拉斯加州的木材商在阿拉斯加州境内加工木材。阿拉斯加州试图援引市场参与者例外原则为自己辩护,但法院明确指出,阿拉斯加州的法律的影响已经超出了美国领域。因此法院警告,不应当无限制地援用市场参与者例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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