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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中国流动性风险监管制度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3-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完善中国流动性风险监管制度的几点思考_武大国际法评论四、完善中国流动性风险监管制度的几点思考近年来,国际金融形势的变化对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监管提出了巨大挑战,次贷危机造成的全球流动性短缺困境,更使各国监管部门认识到改革与完善国内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传统上,银行主要通过吸收存款的方式获取流动性,所以履行到期债务的流动性风险是银行流动性风险最基本的一个方面。

四、完善中国流动性风险监管制度的几点思考

近年来,国际金融形势的变化对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监管提出了巨大挑战,次贷危机造成的全球流动性短缺困境,更使各国监管部门认识到改革与完善国内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德国曾于2006年12月20日发布了《德国银行法》第11章,该规定是德国对流动性进行数量管理的基础,次贷危机爆发后,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又于2007年5月发布了《风险管理最低要求》[30],对2005年的相关规则进行了重新修订,并赋予银行运用内部方法计量和管理流动性风险的权力。[31]英国金融服务局(FSA)零售部主管Paul Sharma表示,不论国际社会对流动性的讨论如何,英国均将于2010年初推出银行业流动性监管机制,并将于2009年12月推出新规定草案,该文件将要求英国银行和券商减少对零售市场的依赖,持有更多的现金或政府债券。欧盟委员会银行和金融部门主管Patrick Pearson表示,欧盟将在2009年10月推出银行流动性改革提议,并将就是否对银行借贷杠杆设限,以及银行业如何在市场状况良好时建立缓冲资本抵御危机等问题进行商讨。[32]与此同时,中国银监会于2008年12月8日发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第2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修改意见。该征求意见稿从流动性风险的管理体系、管理方法技术、监督管理等几个方面,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从总体上看,该征求意见稿合理地借鉴了巴塞尔委员会有关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原则,基本上形成了一套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该指引正式出台,将有助于加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意识,提高我国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水平,作为继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管理规章之后出台的又一指导文件,对于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健全我国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框架也具有重要意义。考察巴塞尔委员会及其他国家的有关规定,该征求意见稿还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流动性风险”的定义

科学的“流动性风险”定义是进行有效流动性监管的前提。银监会征求意见稿第3条对流动性风险下了以下定义:本指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到期债务支付的风险。该定义基本上反映了流动性风险的内涵,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借鉴巴塞尔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地把握流动性风险的含义。巴塞尔委员会有关“流动性”的定义可以给我们一定的启发。依其定义,流动性是指银行实现资产增值、履行到期债务的能力,并不包括发生不可接受的损失。[33]由此来看,流动性风险应该是银行在实现资产增值或履行到期债务过程中遇到的风险。这两方面的流动性风险也是与银行业务发展的历史相对应的。传统上,银行主要通过吸收存款的方式获取流动性,所以履行到期债务的流动性风险是银行流动性风险最基本的一个方面。但是,随着金融管理理论的发展,负债管理方法逐渐引入到银行的流动性管理活动中,它强调银行不能单纯依靠吸收存款这种被动负债方式,而需要大力发展主动型负债方式,向外借款。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依靠如同业拆借资金、大面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欧洲美元存单、回购协议等一系列的工具获取资金,这些工具的顺利运用都依赖于银行获取新增资产融通资金的能力。银行实现资产增值的流动性风险随着金融管理理论的发展变得越来越重要。所以,对“流动性风险”下定义时,应当更清晰地反映以上两个方面的风险。

(二)关于应急资金计划的制定

为了能够应对市场突变的情况,有效地解决金融市场流动性短缺的难题,银行应当提前制定翔实、周密的应急资金计划。首先,应急资金计划应当考虑以下四个因素:其一,市场紧缩条件对银行出售资产和进行资产证券化能力的影响;其二,资本市场与资金流动性之间的关联性(如市场融资期权的规模和竞争损失);其三,与执行临时融资方法有关的次轮效应及声誉影响;其四,当流动性在银行集团机构间、业务部门间以及跨境范围内流转时,应当对法律、法规、操作规则等方面的约束和限制有所考虑。以上要素应当能够反映银行和其他机构以往的经验、专家判断、习惯做法等方面的内容,并确定银行对上述内容已经通过了压力测试的检验。其次,银行应急资金计划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与中央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有关的问题。银行的应急资金计划应当全面地反映中央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的方案和担保要求,如借贷工具的类型、可接受的担保、获取中央银行资金的操作程序,获取该种资金潜在的声誉影响等。二是有关日内紧急支付方面的内容。应急资金计划应当包括日内紧急支付问题的解决方法。当出现日间流动性资源不足的情况时,银行应当有识别这些紧急状况的能力,并能够根据优先权确定对银行存款人的支付顺序。最后,应急资金计划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以确保该计划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该测试的核心部分应包括:该计划中的角色和各自作用应当是适当的、可理解的,确保合同信息及时更新,提供资产和担保的可转移性(尤其是跨境流转和在实体间流转时),在临时通知执行应急资金计划时,还要检查必需法律文书及操作文件的适当性。银行应当定期对关键性假设情形进行测试,比如出售特定财产的能力,能够定期提取的信用额度。银行管理层应当针对上述情况对应急资金计划进行全面检查,并保证有能力执行危机发生后的后续行动,还应当对应急资金计划进行检查和及时更新,并至少每年报董事会审批一次,或者经常根据业务和市场环境的变化提交董事会审批。

(三)关于早期预警机制的建立

建立一套完善的、高效的早期预警机制,对银行尽早地识别自身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从而能够及时地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至关重要。银行早期预警机制建立的核心要素,就是要包括一套合理的早期预警指标。银行管理层和全体职员都有责任,对潜在的风险因素进行良好的判断。银行还应当设计一套早期预警指标,以便帮助员工和管理层对风险增加状况的出现以及其流动性风险头寸状况及潜在基金需求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加以识别。这些早期预警指标应当能够对任何不利趋势加以识别,并使银行管理层及时针对这些情况作出评估和可能的反应,以便银行能够通过风险暴露缓解这些新出现的风险。早期预警指标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急剧的资本增长,特别是通过潜在的波动性债务方式进行融资;资产和负债方面的集中化增长;资金错配的增长;到期负债平均权重的缩减;反复违反头寸计算方法或违反内部规定或法规的限制性规定;特定产品系列出现不利趋势或过高的风险,如不法行为增多;银行收入、资产质量和整体金融状况的重大衰退;负面新闻;信用评级等级下降;股票价格下跌或债务成本升高;债务或信用违约互换范围扩大;批发或零售融资成本的升高;业务相对方开始要求或要求增加额外的信用风险暴露担保或反对继续进行新交易;其他银行取消或减少其信用额度;小额零星存款流出量增加;信用违约掉期到期前兑换量持续增加;长期融资困难;短期负债(如商业票据)履约困难。

(四)关于加强银行监管机构的作用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第二支柱,着重强调了监管机构在维持银行资本充足率、确保银行安全经营方面的重要作用。监管当局的责任是确保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稳健,确保银行高级管理层具有较强的能力,能够胜任管理工作的要求。尽管监管当局并不是银行的管理者,有关银行应对风险的决定,应由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来负责,但是银行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督对于银行健全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却具有重要作用。监管当局可以与管理者进行对话,促使管理人员保持谨慎行事的积极性。具体到流动性风险监管方面,监管机构应作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定期对于银行的总体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和流动性资产头寸进行综合评估,以便确定银行是否具备充足的资产流动性。监管机构应当要求银行满足以下两项要求:一是银行应当有一套稳健的流动性管理战略、政策和程序,以便能够识别、计量、监管、控制流动性风险;二是银行应当维持充足的流动性以应对流动性紧缩状况。监管当局应当具备健全的监管框架,以便在市场状况良好的时期和市场状况紧缩时期,都能够对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实践和银行的流动性充足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监管机构可以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的方式进行评估,并定期与银行高级管理层和银行董事会进行交流。监管机构应当评估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是否负责地对流动性风险进行了稳健管理,并应审查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是否为各级管理部门和全体职员提供了充分的指引。监管机构应当对银行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的程序是否有效进行评估,同时还应检查银行在危机情况下评估未来净资金需求的假设情形。监管机构应当确保银行的核心假设情形,在当前情况下和市场状况发生潜在变化时,都将继续有效,还应当评估银行流动性缓冲资金的规模和构成是否完善,以及银行所做的在一系列紧缩情形下银行资本的可售性假设是否合适。

第二,加强对银行内部报告、审慎报告、市场信息等方面的合并监测,作为其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及流动性头寸定期评估的补充。监管机构应当要求银行提交有关风险头寸和一定时间内的风险状况的信息,并根据所需信息的性质、风险预测、特定银行的重要程度,经常性地收集和分析有关信息;还应当紧密地关注市场发展和市场需求,并根据相关情况,对银行报告的内容及时进行调整;如果遇到市场状况紧缩的时期,应当要求银行进行更为频繁的报告。此外,为了更好地对不同银行的情况进行比较,一般应有一套能够覆盖监管必需资料范围的标准监管报告框架。

第三,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缺陷或流动资产头寸不足的情况进行干预,要求银行有效、及时地采取补救措施。监管机构应当拥有一套能够处置其所发现的银行漏洞的手段,包括有权责令银行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处置手段的选择以及要求银行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应当与该漏洞对银行稳健经营和对相关金融系统所造成的影响相适应。另外,当要求银行采取补救行动时,监管机构应当为该行动制定时间表,对存在的漏洞进行跟踪观察,并及时通过合适的方式公布相关情况。监管机构还应具备更高级别的程序,以便在银行未能充分说明漏洞识别情况时,或是授权银行采取进一步的补救行动时,要求银行采取更加严格、快速的行动。

第四,与其他境内和境外的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如中央银行)进行交流,以便促进有关流动性风险监督管理方面的有效合作。监管机构间的这种交流在市场运行正常时应定期进行,在市场情况紧张的时候更应适当增加相关信息分享的类型和频率。相关政府部门间的(包括银行监管机构、中央银行、证券监管机构、存款保险机构)合作和信息分享,对各部门更好地完成自身职责很有帮助。这种交流还有助于监管机构提高对银行整体状况和银行面临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的水平。

The Reform of International Banking Supervision of Liquidity Risk in the Context of Subprime Crisis

Abstrac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a global financial market is bringing about great changes of banking supervision of liquidity risk.The global financial crisis triggered by the subprime crisis clearly reveals the major defects of the banking supervision of liquidity risk,and also makes the reform of international banking liquidity risk regulation system on the agenda.In this article,we will first analyze the cause of banking liquidity crisis triggered by the subprime crisis.Second,we will discuss serious challenges since the beginning of 21st century to the banking liquidity risk supervis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hange of financing channel,securitisation,complex financial instruments,collateral usage,payment systems and intraday liquidity needs.Third,we shall explain the developments of banking liquidity risk regulation system,which is based on the Basel Committee's related documents,including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of liquidity risk,governance of liquidity risk management,measurement and management of liquidity risk,public disclosure,and the role of supervisors.At last,several suggestions are made on how to learn from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s in improving China's banking liquidity risk regulatory system.

Key words subprime crisis;liquidity risk;banking supervision

(审稿:漆 彤)

【注释】

[1]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5年度重大研究项目“21世纪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创新与发展研究”(项目批准号05JJD820005)的阶段性成果。

[2]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3]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4]参见巴曙松、袁平、任杰、韩丽、李辉雨:《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研究综述》(一),载《金融博览》2007年第12期,第28页。

[5]参见谢丽红:《商业银行如何应对流动性风险》,载《广西农村金融研究》2007年第4期,第72页。

[6]流动性不足不仅会使银行融资能力面临困难,而且可能引发商业银行遭遇挤兑的风险,严重时甚至会导致商业银行的破产;流动性过剩则意味着商业银行持有的资金超过了维持必要流动性所需的资金,这不仅会导致银行金融资产被动膨胀、投资收益率持续下降,还会迫使信贷市场过度竞争,从而放大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

[7]流动性风险可以分为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两种。前者是指商业银行在不影响日常经营或财务状况的情况下,无法有效满足资金需求的风险;后者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出售资产以获得资金的风险。

[8]2007年8月11日,美联储一天三次向银行体系注资380亿美元;2007年8月14日,美国、欧洲、日本三大央行再度注入超过720亿美元救市;2007年8月21日,日本央行再向银行系统注资8000亿日元,澳联储向金融系统注入35.7亿澳元;2007年8月23日,英央行向商业银行贷出3.14亿英镑应对危机。

[9]英国诺森洛克银行、德国萨克森银行、德国工业银行等银行倒闭事件,促使巴塞尔委员会于2008年2月出台了《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面临的挑战》一文。See Niels O.Angermuller and Stefan Zeranski,New Approaches for Efficient Liquidity Management in the Light of Recent Regulation and Developments,J.Int'l Banking L.and Regulation,Vol.23.No.10,2008,pp.506-513.

[10]按照英国银行存款保险计划,对于超过限额的取款要求,单个存款人可能会遭受损失。具体地讲,单个存款账户2000英镑以下的取款要求,全额支付;2000英镑以上35000英镑以下部分的取款要求,按照90%的比例支付。鉴于取款要求无法立即得到满足,也有人认为,上述规定将会引发不必要的延误和麻烦。但是,只有在英格兰银行倒闭且紧急贷款机制无法启动的情况下,上述规定才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11]参见安国俊、安国勇、王峰娟:《金融危机对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影响》,载《证券市场导报》2008年12月号,第39页。

[12]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Liquidity Risk:Management and SupervisoryChallenges,II.Liquidity Risk Management Challenges,B.Funding from Capital Markets,February 2008,para.1.

[13]ECB,Euro Money Market Study 2006,2007.

[14]参见廖岷、杨元元:《全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与监管的发展状况及其启示》,载《金融研究》2008年第6期,第70页。

[15]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Liquidity Risk:Management and SupervisoryChallenges,II.Liquidity Risk Management Challenges,B.Funding from Capital Markets,February 2008,para.1.

[16]参见洪艳蓉:《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17]联合论坛(Joint Forum)的数据显示,在被调查的40家大型金融机构中,3/4的银行和1/3的证券及保险机构都希望将其贷款或应收账款证券化。参见联合论坛2006年《金融集团流动性风险管理》(The Management of Liquidity Risk in Financial Groups)一文。

[18]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Liquidity Risk:Management and SupervisoryChallenges,II.Liquidity Risk Management Challenges,B.Funding from Capital Markets,February 2008,para.1.

[19]国际衍生产品与掉期协会(International Derivatives&Swaps Association,ISDA)的调查显示,2000年的抵押品合约只有12000份,而2006年则达到了110000份。

[20]2007年8月9日,欧洲中央银行为市场注资950亿欧元(折合1310亿美元)。次日,欧洲中央银行再次注资610亿欧元。美国联邦储备银行为金融市场先后注资240亿美元和380亿美元,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国也相继采取了类似的行动。

[21]参见《20国集团领导人伦敦金融峰会正式公报》,第8、14段,2009年4月2日。

[22]参见《20国集团领导人伦敦金融峰会正式公报》,第19段,2009年4月2日。

[23]Nout Wellink,Basel Committee Initiatives in Response to the Financial Crisis,Before theCommittee on Economic and Monetary Affairs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ECON),Brussels,March 30,2009.

[24]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Principles for Sound Liquidity Risk Management andSupervision,September 2008,principle 1.

[25]Se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Principles for Sound Liquidity Risk Managementand Supervision,September 2008,principles 2-4.

[26]Se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Principles for Sound Liquidity Risk Managementand Supervision,September 2008,principles 5-12.

[27]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Principles for Sound Liquidity Risk Management andSupervision,September 2008,principle 13.

[28]参见罗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文献及评述》,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版,第309页。

[29]Se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Principles for Sound Liquidity Risk Managementand Supervision,September 2008,principles 14-17.

[30]See BaFin,Minimum Requirements for Risk Management(Circular 5,2007),available athttp://www.bafin.de/cln043/nn722.

[31]See Niels O.Angermuller,Stefan Zeranski,New Approaches for Efficient Liquidity Management in the Light of Recent Regulation and Developments,J.of Int'l Banking L.and Regulation,Vol.23,Issue 10,2008,pp.506-513.

[32]参见《英、欧流动性法规进度不一银行业者恐陷监管困境》,资料来源于http://fx.hxb.com.cn/WebUI/FxNews,2009年5月15日访问。

[33]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Principles for Sound Liquidity Risk Management andSupervision,September 2008,Introduction,par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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