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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能源法律与政策的主要内容

时间:2023-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德国能源法律与政策的主要内容_武大国际法评论三、德国能源法律与政策的主要内容如上所述,德国能源法律体系较为完善,能源法律政策的内容也十分丰富。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对各种可再生能源发电装置的经营者予以补偿的标准。(二)核能德国核能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德国宪法、联邦法和《欧洲原子能法》等。例如,德国宪法第2条第2款规定,要全面规范核能开发活动。德国核能政策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

三、德国能源法律与政策的主要内容

如上所述,德国能源法律体系较为完善,能源法律政策的内容也十分丰富。

(一)可再生能源

德国一直注意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推广。

1.制定了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目标。1990年第一部可再生能源法通过以后,德国的风力发电大幅增长。2000年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实施后,德国生物质能和太阳能的利用也大幅增加。根据2004年修订的《可再生能源优先权法》(Act on Granting Priority to Renewable Energy Sources)的规定,到2010年德国可再生能源的比重将占能源消费总量的4.2%、电力供应的12.5%;2010年“热电联产”(combined heat and power generation)将每年减少2300万吨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到2020年,至少20%的能源供应来自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是1990年的两倍。[15]此外,按照《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在欧盟范围内削减温室气体排放量份额,从2008—2012年德国应削减温室气体排放量21%。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02年德国联邦政府制定了可持续发展战略。该战略提出了以下目标:为了执行“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加大对生物质能技术的支持”的欧盟指令(the Directive 2001/77/EC),到2050年,德国一半的能源消费来自可再生能源。

2.规定了“购买和支付的义务”(“take and pay”obligation)。1991年德国就颁布了《电力入网法》。“这是德国开始风能商业利用后制定的促进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法规,它规定了电网经营者优先购买风电经营者生产的全部风电、并给予合理价格补偿的强制义务,有力地促进了德国风电产业的发展。”[16]2004年《可再生能源优先权法》也明确规定,电网所有者有义务接受专门利用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天然气、沼气及生物质能的能源供应商提供的电力,同时购买来自于上述工厂的发电量占其总量的比例应当符合《可再生能源优先权法》中有关最小比例的规定。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对各种可再生能源发电装置的经营者予以补偿的标准。

(二)核能

德国核能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德国宪法、联邦法和《欧洲原子能法》等。例如,德国宪法第2条第2款规定,要全面规范核能开发活动。1959年德国《核能法》(Nuclear Energy Act)指出,支持为和平的目的,研究、开发与利用核能。此外,德国政府还出台了一些重要的联邦条例,如1994年《防止核辐射条例》、1995年《核能程序法条例》和2005年《核放射性保护条例》等。1959年《核能法》经历了多次修改,其内容也不断得到完善。它分为六章,其主要内容既包括针对与核设施(特别是核电站)、核燃料和核废料有关的需要法律规范的所有重要问题,也涉及与公众安全直接相关的医疗和食品等领域。

德国核能政策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自1960年第一座核能发电装置投入使用以后直到20世纪末,德国核能发电能力逐步增强,核能成为德国电力工业中仅次于煤炭的第二大能源,德国核电技术水平也位居世界前列。然而,由于核泄漏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较大,加上核废料处理的技术难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因此2000年6月德国联邦政府和能源供应部门签署了《逐步放弃核能的协议》(Agreement on a Gradual and Medium-term Withdrawal from Nuclear Energy)。2002年4月,德国政府又颁布了《关于有序地终止为商业目的而利用核能发电的联邦法》(Federal Law Concerning the Orderly Termination of the Use of Nuclear Energy for the Purpose of Commercial Generation of Electricity),该法完全改变了德国核能的发展方向,它表明德国政府今后将逐步放弃初具规模的核电,对核电生产实行分阶段终止计划。根据上述法案,德国施塔德(Stade)和奥布赖黑姆(Obrigheim)两座核电站于2003年和2005年先后被永久性关闭。[17]其他的核电站最迟也将于2025年关闭。[18]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德国国内又重新出现了关于核能利用的争议,许多人认为为了履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义务,仍有必要继续利用核能。[19]

(三)矿产

德国的矿产法主要是与煤有关的。1980年8月,德国政府出台了《联邦矿产法》(Federal Mining Act)。[20]德国《联邦矿产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和促进矿产开发活动以保障矿产资源的供应;确保矿产开采活动和矿工的生命安全;完善安全措施以应对因矿产开发活动而引起的有关生命、健康和财产等风险,改进对不可避免的损害的补偿等。《联邦矿产法》把矿产资源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土地所有人的矿产资源,如石灰石、泥炭等,它们不属于《联邦矿产法》的调整对象,但要遵守环境保护法方面的有关规定。第二类是地面所有人的矿产资源,如矾土、石英等,它们也由该财产所有人支配,但《联邦矿产法》作了专门规定。第三类是公有的矿产资源,如天然气、硬煤和褐煤等,这类资源的开采需要获得政府颁发的许可证。《联邦矿产法》除了对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的类型、开采费用以及许可证的撤销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外,还对保障矿山安全生产、保护矿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等方面也作了详细规定。

另外,出于维护德国硬煤的市场竞争力和保障就业的需要,1980年11月德国政府还颁布了《促进在电力部门使用硬煤的联邦法》(Federal Act Safeguarding the Further Use of Hard Coal in the Electricity Sector),对煤炭生产予以政府财政补贴。不过,出于各种压力,2007年2月德国政府作出决定,将在2018年“用一种全社会都能接受的方式”终止对煤矿开采业的政府补贴。[21]

(四)热电联产

2000年5月,德国第一部《热电联产法》(Combined Heat and Power Act)正式生效。该法旨在推动热电联产以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从而达到应对气候变化和保护自然资源的目的。该法为热电联产方面的投资提供了法律保障。该法规定,距离热电联产厂最近的电网运行商,有义务把热电联产厂生产的电并入其电网。

因为2000年《热电联产法》是一部临时性的法案,[22]所以在2002年4月,德国政府又颁布实施了《保留、更新和扩大热电联产法》(Retention,Modernization,and Expansion of Combined Heat and Power Act)。该法将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除非根据临时的审议予以延期。该法规定,热电联产经营者有权将其生产的电并入最近的电网;电网运营商也有并网的义务,即使是为此扩大了电网;热电联产经营者的补贴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由热电联产经营者和电网运行商商议的市场价,二是基于热电联产厂的类型的附加费;热电联产经营者也可将其生产的电卖给第三方。值得注意的是,电网运行商并网和购买的义务,不是针对由热电联产厂生产的所有电,而是只针对直接由热能所产生的电。

(五)生态能源税

早在1992年12月,德国政府就颁布了《征收矿物石油税法》(Law on Excise Tax on Mineral Oils)。1999年德国制定了《引入生态税制改革法》(Law Introducing the Ecological Reform of the Tax System)、《联邦电税法》(Federal Law Concerning the Taxation of Electricity)和《继续进行生态税制改革法》(Law to Continue the Ecological Reform of the Tax System),之后又于2002年12月和2006年7月相继出台了《进一步发展生态税制改革法》(Law Further Developing the Ecological Reform of the Tax System)和《联邦能源税法》(Federal Energy Taxation Law)。

根据《联邦电税法》的规定,德国国内每用1000度电就要征收20.5欧元的电税;但使用从可再生能源生产的电和从公共电网之外的地方电网的电都免税,轮船、飞机和火车的生产和营运用电也免税。另外,该法还规定了一些减税措施。例如,铁路运输每用1000度电只需征收11.42欧元的电税;工业、农业和林业生产消耗的第一个25000度电,每1000度电只需征收8.2欧元的电税,超过25000度电以后,每1000度电则征收12.3欧元的电税。

2006年《联邦能源税法》其实是在1992年《征收矿物石油税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不过前者比后者的范围更广,它涵盖了所有的能源产品。《联邦能源税法》为20多种不同的能源产品规定了不一样的税率。同样,该法也设有免税条款,如该法第26条规定,非用做汽车或取暖的能源产品免税、飞机或轮船的燃料也免征能源税。另外,该法还规定来自生物质能的能源产品还可以获得税收补贴。

(六)排放贸易

为了完成《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减排目标,2003年欧盟颁布了《关于在欧共体范围内确立温室气体排放贸易限额方案的指令》(Directive on Establishing a SchemeforGreenhouseGasEmissionAllowanceTradingwithintheEuropean Community)[23]。德国的“排放贸易机制”(emission trading system)即为其中的一部分。德国政府承诺到2012年温室气体的排放比1990年减少21%。德国的减排目标,是通过采取各种不同的措施来实现的,如征收能源税、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提高效率等,排放贸易仅为其中的一种。

德国的“排放贸易机制”的法律依据是2004年《温室气体排放贸易法》(Greenhouse Gas Emission Trading Law)。该法共分为20部分,它为排放贸易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该法还把排放贸易活动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2005—2007年,第二阶段则从2008—2012年。此外,德国联邦环境部还起草了“国内排放贸易分配方案”,并最终由联邦议会通过。其中,第一阶段的《国内排放贸易分配法》被称为“Zuteilungsgesetz 2007”,第二阶段的《国内排放贸易分配法》被称为“Zuteilungsgesetz 2012”,它们都从属于《温室气体排放贸易法》。“Zuteilungsgesetz 2007”指出,第一阶段的减排目标是85900万吨,第二阶段的减排目标是84400万吨。[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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