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与中国和平发展
现代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对中国来说无疑是一个西方舶来品。事实上,对于仍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中国而言,其基本国情决定了企业社会责任在较长时期内的缺失或不健全:一方面,劳动力的相对富余、资源总量的庞大以及资本的严重缺乏决定了我国现阶段只能走劳动力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的发展道路,这必然使拥有资本这一稀缺要素的企业(尤其是跨国企业)处于剥削劳动力、过度开采和不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强势地位;[66]另一方面,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以及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在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率的驱动下放松监管,也为企业侵犯人权和劳工权利、从事制假售假、偷税漏税、官商勾结等非法经营提供了可乘之机。[67]这样,在我国高经济增长率背后带来了高消耗、高事故发生率、低效率等严峻问题,从由于农民工待遇过低等原因导致广东、江浙等地出现大面积“民工荒”,到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爆炸导致对松花江水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再到注水肉、敌敌畏火腿事件、苏丹红、劣质奶粉等食品安全事件和频频发生的特大矿难事故[68],警钟一再敲响,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和谐音”。
根本而言,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和健全有关法律制度是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和平发展的重要助推剂。为此,我国必须高度重视当前全球性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发展(包括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法规范的相应发展)。
首先,在中国经过30年改革开放、已经日益全面地融入全球市场的今天,加强企业社会责任,重视、适应和应对这一领域国际规则的发展动向,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敲门砖”。随着企业社会责任越来越受到重视,据估计,从1997年到2004年7月,我国先后有8000家企业接受过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审核,或者被要求通过SA8000认证,有的企业因表现良好获得了更多的订单,部分工厂因没有改善诚意而被取消供应商资格。[69]以牺牲社会责任来降低成本、谋求竞争优势的做法将越来越难以在市场立足。
其次,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理念在于以人为本,谋求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协调发展。倡导和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是我国贯彻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和具体体现,它有助于推动我国建设和谐社会、减少或消除社会矛盾,从而为中国的和平发展奠定良好的内部基础。国际上在这一领域较为成熟的一些做法包括有关规范、制度的先进经验,正可以成为我国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他山之石”。
再次,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上加强国际合作,在企业的内部和外部管理以及法制建设等方面适时地与国际接轨,有利于在国际上树立中国的良好政治、经济形象,为中国的和平发展创造和谐的外部条件。2007年3月以来,少数中国出口企业存在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经过国外媒体报道,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严重损害了中国出口产品的应有形象,也对中国在国际上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当前,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取得积极进展、海外投资不断增长[70],这些企业在海外的遵纪守法、尊重人权和诚信经营更是成为直接打造我国企业和整个国家形象的“排头兵”。[71]
可喜的是,在全球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观念正在我国得到传播。除了耐克、沃尔玛、家乐福、麦当劳等跨国公司为了履行各种企业社会责任守则,纷纷要求其产品供应链中的中国外向型企业也遵守有关守则外,一些非政府组织、企业集团、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甚至政府部门开始在中国发起成立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协调机构,并频频举办论坛、培训班来宣传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探索制定符合我国实际需要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这些活动都受到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72]同时,很多企业表现出了越来越强的社会责任意识,并通过发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方式表达对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承诺。[73]目前,中石油、宝钢、海尔、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等72家中国企业和组织参加了“全球契约”。[74]
更为令人瞩目的是,我国法律也开始对企业社会责任作出明确规定。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明确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是我国立法理念的一次重要转变。
必须看到,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重要的资本吸收国和潜在的资本输出国,已经成为全球资本和产业链中的重要一环,也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全球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影响。在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必须注意:
第一,跟踪研究全球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发展动向和潜在影响,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有关责任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在国际法层面上,既要重视非政府组织和政府间国际组织有关“软法”标准的重要作用,又要注意到随着2003年《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准则》草案的制定,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规则在调控企业社会责任方面作用可能加强的趋势。特别是由于国际标准化组织正在开展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化立法将对下一阶段全球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产生重要影响,对此也应予以高度关注。
第二,妥善处理好企业社会责任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关系,有效发挥国内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加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中的基础性、引导性作用。一方面,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要以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款(包括前述《公司法》以及《劳动法》、《生产安全法》、《社会保障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为基础,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强化具体和可操作的制度规定,对违反法律的行为作出具体的惩戒规定,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真正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另一方面,还应当从政府、行业以及非政府组织等不同层面探索和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本土化”,制定适合中国现阶段国情和需要的社会责任标准。[75]
第三,引导和约束中国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时,应坚持互利共赢,严格地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和商业习惯,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促进东道国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从税收、就业、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等方面为其带来实际利益。以实际行动消除某些西方国家对中国海外投资的“中国威胁论”“资源掠夺论”等谬论。为了规范我国企业的境外投资活动,有必要在正在起草的《境外投资管理条例》中写入社会责任条款。
当然,不能不看到,企业社会责任无论是作为企业内部还是外部产生的一种标准体系,它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一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超越社会发展阶段抽象、片面地追求企业社会责任,甚至不切实际地设定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只能产生矫枉过正的后果。而且,尽管企业社会责任所蕴涵的价值理念有着很大程度的普适性,但实践也证明,在国际关系中,维护人权、保护劳工权利等正当目标可能会基于政治、外交、贸易等原因受到一些国家特别是大国的滥用。[76]这里,不妨回顾一下,国际劳工组织1998年通过的《关于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权利的宣言》强调“不得将劳工标准用于贸易保护主义之目的,并且本《宣言》及其后续措施中的任何内容不得被援引或被以其他方式用于此种目的;此外,无论如何不得因本《宣言》及其后续措施而对任何国家的比较优势提出异议”。[77]因此,尽管企业社会责任可以成为促进社会发展的有效手段,但它本身既不是一种抽象的终极目的,也不应被当作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而盲目崇拜。
总之,我国应当以积极面对和辩证分析的基本态度,本着“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方针,通过国内法和国际对话与合作吸收、确立适当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并加以有效实施,使之成为我国和平发展的动力而不是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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