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港回归前两地法学交流匮乏及其成因
为了使本文的主题更加清晰,笔者首先为“法学交流”作一个界定:“法学”是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交流”指彼此间把自己有的提供给对方,相互沟通。本文中两地的“法学交流”泛指香港和内地在法学领域上的相互沟通,主要包括:法学出版物的传播、法学学术会议的举办、法学教育交流、法学团体的互访等活动。
直观地看来,根据对大陆期刊网、武汉大学图书馆所收集的馆藏书籍目录及其他互联网页资源,笔者整理了两地法学交流的成果形式,并对法学交流作出了初步的实证分析。根据不完全统计,1997年香港回归之前,最早介绍香港法律的是马沅编撰、香港华侨日报社1953年出版的《香港法律汇编》,之后在大陆地区发表的关于香港法的论文共20余篇,分别载于《法学》、《政法论坛》、《政治与法律》等期刊,专著30余本。其中,香港三联书店和北京法律出版社合作出版的书籍占30%。相关资料表明:新中国成立以后至香港回归之前,香港和内地的法学交流时断时续,论文及著作的论题多停留在香港法渊源、香港法律制度及香港法实务的初步介绍上,两地召开的法学研讨会极少,律师界的交流处于空白状态。1984年底中英政府在北京签署的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打开了两地法学交流的门户。1985年英国议会下、上议院分别通过了香港法案后,我国司法部于1987年在香港设立了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成为内地了解香港司法动态、为香港和内地居民及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重要窗口,直接推动了香港和内地的法律实务的交流。1992年7月,司法部启动了允许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办事处试点的工作,1994年10月,司法部还以试点的方式允许香港居民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当年有15人通过。但总的说来,两地法学交流活动屈指可数,中国内地的法律制度、法学教育对于港人来说尤为陌生。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香港和内地法律制度不同
香港地区的法律渊源多样、复杂。1841年英国在香港登陆后,按照大英帝国海外殖民地法律制度的模式,部分吸收香港本地的习惯,港英当局开始建立香港的法律制度。英国远东舰队司令伯麦与英国驻华钦使兼商务总监义律联名发表告示称:“一、香港居民的私有财产,依法受英国香港政权保护。二、在法制上实行属人主义,华人仍然受中国法律和习惯的约束,英国人及其外国人则适用英国法律。三、香港实行自由贸易法,免征赋税。四、根据实际需要,由港英当局随时立法。五、这是在香港全面实施英国法的过渡时期。”[3]这种模式的特点是:以香港的普通法为基础,结合香港地方实际情况颁布了英国法律适用条例,同时在一定范围内仍然保留了本地原有的法律和习惯,建立地方立法机关为本地立法。两次世界大战以后,香港上升为东方的商业和金融中心,它的法律大量吸收了国际惯例,国际化特点明显。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香港法律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日趋完善,在资本主义普通法系中形成了独具规模的地区法[4]。一位香港学者指出,“尽管在大多数香港华人的心目中,港英政府的合法性是大成问题的,但是没有迹象表明人们对香港法律体系的合法性有过同样的怀疑”[5]。香港虽然没有真心实意地接受英国殖民统治,但该法域完全认同了英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随着英国殖民政权的日益巩固和完善,中国传统法律和习惯被英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所吸收、改造和取代。英国在香港设立五级法院,司法系统最高领导者由英女王任命,香港法院的终审权在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由英国人出任法官,适用英国法。自1905年起,在英国普通法和香港司法实践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香港本地的判例法,香港开始建立案例记录制度,经过官方编辑成书,并命名为《香港判例汇报》。香港法域由此和内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大相径庭,可借鉴性差。笔者认为这是两地法学交流匮乏的法律原因。
(二)香港和内地政治环境不同
1997年香港回归之前,香港政制大体是按照英国统治殖民地的一般模式逐渐发展起来的,但也具有自身特点。英王在香港是最高的统治者,香港总督是英王的全权代表,港督总揽香港的行政、立法大权,并兼任名义上的驻港英军总司令。英国对香港具有绝对的统治权力,举凡外交、对外防卫、法院上诉终审权和港英政府重要官员的任免等重大事项,均由英王掌握,而香港的一般事务和对外经济贸易及文化关系等,则由香港政府处理。可见,1997年香港回归之前,香港政制充满浓厚的殖民色彩。而内地则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中国享有独立的国家主权,其最根本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核心内容是人民当家作主。中国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其根本政治制度。两地政治环境迥异是法学交流匮乏的政治原因。
(三)香港和内地教育体制不同
香港和内地法学教育的历史和体制的差异是两地法学交流稀疏的学术原因。1997年香港回归之前,在香港设置法律专业的或者开设高等法学教育的高校主要有:香港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城市理工学院、香港中文大学、树仁大学、香港理工大学和浸会学院,开设的课程主要包括三年制法学学士课程、一年制法律专业证书课程即法律深造文凭课程、四年制非全日制高级法学文凭课程、法学硕士以及法学博士课程。
香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学士课程为三年,主修香港法,兼修英国法,内容主要是学习判例和成文条例。课堂采用全英文授课,以课堂教授为主,辅之以讲座和个别辅导。学生在毕业之前,必须参加两门重要的法律实践课程即学位论文和模拟法庭训练,论文题目可由本科生自选,目的在于训练学生的研究能力。同时,学校组织模拟法庭,学生或老师设计十分复杂的案件,由学生扮演法官或者律师的角色,以淘汰制的方式辩护和陈述。学生通过三年内的各科考试,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即完成大学学业。希望成为执业律师或者大律师的学生,则须在法学院继续完成一年制的法律专业训练课程,培养实用的法律技能,如草拟法律文书、学习诉讼程序。如要取得执业律师或者大律师的资格,还需到法律实际部门、私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大律师办公室或者政府机关担任一年或者两年的见习律师或者见习大律师,才可以开办私人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受聘为法院的法官。由此可见,香港的法学教育同其商业和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教学注重法律技能的培训,办学方式多样化。因为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上的差异,内地法学教育教学方式基本上集中于课堂讲授,偏重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各部门法的理解和掌握。20世纪90年代以后,内地的教学内容主要是十四门主要的法学核心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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