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涉外法律实训的成绩评定方式
与一般的教学不同的是,涉外法律实训的成绩评定不宜采用考试的方式。因为,对于实训而言,最重要的就是参与练习、经历过程、体验实践,而不是死记硬背或者闭门造车。有关实训项目的成功与否,取决于教师与学生之间互动的程度和效果,而不单单取决于教师提供的材料和内容是否已经被学生掌握。
因此,涉外法律实训的成绩评定,应当根据学生参与实训项目的具体表现来确定。可能影响成绩的因素包括:
(1)参与实训的主动性。在很多的文科类课程中,学生延续了中学时期形成的被动学习、“上课=记笔记”、“考试=背诵+默写”的习惯,已经严重影响了有关课程的教学效果。如今,在这样的涉外法律实训课程中,学生必须打破消极学习的习惯,积极主动地参与实训。如果还是等着教师告知课程的重点,然后自己去背、去准备,不论学生的基础知识有多扎实,都是不符合涉外法律实训的基本要求的。学生必须有一个积极的态度,就好像是真的处在一个工作环境中那样,争取一切机会、抓住一切机会来展现自己的法律实践能力。
(2)参与实训的训练量。有的学生认为,只要主动参与了实训就是完成了任务,实训训练量的多寡并不重要。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一般来讲,实训的训练量,如果不达到一定的程度,是起不到应有效果的。因此,学生必须保证参与实训的训练量,在训练时间和训练强度上都达到一定的水平。尽管在有的时候,学生所做的所有训练与准备不一定都能够在课堂上得到展现,但这并非放弃或者懈怠训练的理由——相反,只有进行更多的训练,学生才能够在机会来到的时候更好地展示自己,教师应当通过某些方式,对学生参与实训的训练量进行考核,从而为成绩的评定提供依据。
(3)参与实训的训练水平。显然,在实训中训练水平较高的学生,应当获得更好的成绩。实训的训练水平参差不齐是有很多原因的,尽管不能排除个人禀赋的因素,但是,最重要的因素无疑还是学生个人的重视程度与投入程度。涉外法律的实训不仅要求数量,而且更要求质量;涉外法律实训课程的价值不在于名字好听或者便于取得学分,而在于提高学生从事涉外法律实务的效率、加快其所参与的相关涉外法律实务的流程。能够在训练中展现出较高水平的学生,无疑有助于上述价值的实现,因而应当得到更为优秀的成绩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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