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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的立法规制模式

时间:2023-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商人的立法规制模式在单独制定商法典的国家,立法上均对商人概念作了界定。2.主观主义主观主义又称为形式主义,是指商法的构造着眼于主体本身的法律形式,首先确定商人的概念,并从商人的概念推导出商行为。因此,任何一部商法典都不可能严格恪守纯粹的客观主义或主观主义,“实际上有商法典的国家,在规定商法适用范围时都结合人与行为两个标准”。

二、商人的立法规制模式

在单独制定商法典的国家,立法上均对商人概念作了界定。如《法国商法典》第1条规定:“从事商活动并以其作为经常性职业者,为商人。”[7]《德国商法典》第1条规定:“本法典所称的商人是指经营营业的人。营业指任何营利事业,但企业依种类或范围不要求以商人方式进行经营的,不在此限。”[8]《日本商法典》第4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商人,指以自己名义,以实施商行为为业者。”[9]《韩国商法典》第4条规定:“商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的人。”[10]从字面来看,各国对于商人概念的表述差异不大,但是,由于各国商事立法理念的不同,因此在商主体与商行为的逻辑关系上存在明显区别,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

1.客观主义

客观主义又称为实质主义,是指商法的构造着眼于行为的商本质,首先界定“商行为”的概念,并将从事该行为的主体确定为商人。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首先确立了这一规则,从而使商法从中世纪专属于商人团体的“特殊阶层的法”转变为“一般市民的法”,商人的确定不再依赖于其身份,而是根据其行为加以判定。《法国商法典》第1条规定,商人为“从事商活动并以其作为经常性职业者”。德国旧商法典亦采此原则。一般认为,真正坚持和发展这一原则的是1885年《西班牙商法典》,该法典第2条第1款对商事交易规定为:无论从事交易的人有无商人身份,无论经营活动中进行的交易是否是偶尔进行的交易,一律适用商法。[11]“客观主义的内涵,在于重视商行为概念的基础作用,以商行为的概念揭示商事主体的范围,强调商事主体资格对商行为的依存。”[12]但是,随着商业职能范围的不断扩大,商事活动与非商事活动的界限日益模糊,导致商人范围的不稳定性和商法适用范围的不确定性,法国逐步从客观主义转向折中主义。

2.主观主义

主观主义又称为形式主义,是指商法的构造着眼于主体本身的法律形式,首先确定商人的概念,并从商人的概念推导出商行为。主观主义通过不同类型商人的罗列力求涵盖商人概念的外延,在克服商人范围的含糊性上前进了一步。1897年的《德国商法典》是主观主义的典型代表。该法典的第一章就是“商人”,并以商人概念为中心,规定只有商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才属于商事经营。“《德国商法典》的制定者以‘商人’的概念作为出发点,是因为他们持有一种十分陈旧的观点,即一个社会中的不同职业构成了相互独立的身份集团,而每一集团都有其专门的法律。”[13]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新型商事活动如证券投资领域的出现,并非只有商人才能从事,德国商法不得不创设了一系列灵活的补救措施,如《德国商法典》第5条规定了拟制商人的概念和使用条件,并在1998年的商法改革中取消了大小商人的概念,使商人和民事人之间有了更大的回旋空间,也避免了大小商人之间权利能力不平等的状况。

3.折中主义

折中主义是指同时以商人和商行为的概念作为基础,从两个方面加以界定,既注意行为人的外在表现形式,又着眼于商行为的客观性质。《日本商法典》是这一原则的代表,《韩国商法典》采纳了日本的做法,法国目前也采用这一原则。《日本商法典》第4条规定,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以实施商行为为业的人,并在“商行为”部分列举了4种绝对的商行为和12种营业的商行为。这就意味着,日本商法对商行为的判断标准有两个:对于绝对商行为,无论何人实施,均适用商法的规定,而与行为人的身份无关;对于相对商行为,取决于是否为营业而实施,答案肯定者,为商行为,否则即为民事行为。

总体而言,无论是选择客观主义还是主观主义,都只是立法适当性的问题,并不存在绝对的优劣之分。在实行客观主义的法国,也存在很多关于主观主义的规定,如根据法国的相关法律,凡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个人合伙和有限合伙均属于商人,而不问其营业行为的性质是否属于商行为。[14]在实行主观主义的德国,也大量采用了客观主义的标准。如汇票、本票、支票和海商行为都无需商人身份;关于代理商、居间商、行纪人、货运营业人、运输代理营业人、仓库营业人的规定,也不以商人身份为前提。因此,任何一部商法典都不可能严格恪守纯粹的客观主义或主观主义,“实际上有商法典的国家,在规定商法适用范围时都结合人与行为两个标准”。[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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