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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时间:2023-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深石原则”,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权,在从属公司支付不能或者宣告破产时,不得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参与分配,或者分配的顺序次于其他债权人。在关联合同终止时,控制公司应向从属公司债权人提供担保。但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债务的责任,只是一种间接责任。从属公司的债权人只能享有代位求偿权,即只有在控股公司没有对从属公司赔偿时,债权人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其权利。

一、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从各国和地区的实践上来看,主要是通过两种途径来确定关联公司对其债权人的责任:其一,以传统的法人有限责任的例外为根据,揭开公司面纱,使控制公司对其从属公司的行为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二,通过专门的立法,对关联公司的责任作出直接规定。

(一)英美法系模式——揭开公司面纱

“揭开公司面纱”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处理关联公司时,要求一成员公司对他成员公司应负责任所运用的重要方法,该方法的核心是否定公司人格,即法院在个案审理中,揭开从属公司的面纱,否认从属公司的法人人格,把从属公司与控制公司视为同一法律主体,要求控制公司应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负责。因为在关联公司中,当从属公司的存续仅为控制公司经营的需要,其本身已沦为控制公司的工具时,从属公司实际上丧失了独立法人资格,控制公司应对从属公司的债务负责。

此外,英美法系还发展出“深石原则”,以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深石原则”,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权,在从属公司支付不能或者宣告破产时,不得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参与分配,或者分配的顺序次于其他债权人。在此原则下,从属公司的债权人在从属公司发生支付不能或宣告破产时,能获得较好的保障,也能防止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假债权的发生。

(二)大陆法系模式

德国为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采取了如下法定措施:(1)提高法定盈余公积金的比例,规定从属公司盈余转移的最高数额,以避免从属公司盈余转移至控制公司。(2)规定从属公司在关联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亏损,由控制公司负责补偿。(3)在关联合同终止时,控制公司应向从属公司债权人提供担保。(4)控制公司负责人与从属公司董事及监事应尽正常与忠实管理人之义务。(5)控制公司不得利用其影响力,致使从属公司为不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否则,控制公司及其负责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7]

法国破产法规定,从属公司破产的效力,可以及于控制公司的财产。控制公司在法律上被看做是从属公司的董事,只要公司的机关不能证明其已适当履行了诚信义务,法院就可以宣布公司机关对未弥补的损失承担责任。这一规则不仅适用于正常的管理委员会的成员或董事会成员,而且也适用于“事实上的领导人”——母公司,这就是所谓的“事实上的董事观念”。[8]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借鉴德国立法例,规定:(1)控制公司直接或间接使从属企业为不合营业常规或其他不利之经营,而未于营业年度终了时为适当补偿,致从属公司有损害者,应负赔偿责任。(2)如控股公司负责人使从属公司为前项之经营,应与控制公司就前项损害负连带责任。但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债务的责任,只是一种间接责任。从属公司的债权人只能享有代位求偿权,即只有在控股公司没有对从属公司赔偿时,债权人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其权利。(3)如果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不利益的经营行为,使其他从属公司受益的,受益的其他从属公司应与控制公司对该从属公司负连带责任。[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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