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票据行为的性质与特征
(一)票据行为的性质
票据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理论界对此已形成共识,但究竟是契约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却仍有争论。
契约行为说认为票据债务人之所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是因为其与票据权利人订立了契约,该说能够说明直接当事人间的票据行为,但难以解释在直接当事人以外的人之间如何还能发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单方法律行为说认为,票据债务人因为单方行为负担票据债务,不是因为契约关系而发生,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均是因为在票据上签名的单方行为而对持票人负担票据上的义务。这两种学说争论不休,在各国立法上都有体现。英美法系国家采契约行为说,认为票据债务人负担票据上的债务,是票据债务人与票据债权人缔结合同所致。大陆法国家则采单方法律行为说,认为票据上的债务因债务人的单方行为而成立。
相比较而言,单方法律行为说更符合票据制度的精神,有利于票据的流通和对善意持票人的保护,因此理论界通说为单方法律行为说。不过单方法律行为说又包括两种观点:一种是创设说,认为票据行为是依票据行为人的签章而成立的单方法律行为,出票人一经创设票据,其权利义务即已存在。另一种是发行说,认为票据债务的成立,除必须有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外,还须将票据交付给他人。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体现了单方法律行为说中的发行说。
(二)票据行为的特征
票据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但与一般法律行为相比较,又有它的特殊性:
(1)要式性,也叫形式性或定型性,是指票据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方式进行,不允许行为人任意加以变更,否则票据行为本身即归于无效。
(2)无因性,也叫抽象性或无色性,是指票据行为的作成虽然以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为前提,但二者在法律上却是完全分离的。票据行为不因基础关系的不存在、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只要具备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即成立和生效。
(3)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即使票据记载内容与事实不符,也只依该记载发生票据上的效力。
(4)独立性,是指同一票据上的多个票据行为彼此是独立的,其中一个票据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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