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复本与誊本的区别
复本与誊本都是票据的复制,目的都是为了预防票据的遗失,增强票据的流通,但二者仍有很多区别:
(1)复本由出票人作成;誊本由持票人作成。
(2)复本仅适用于汇票;誊本适用于汇票及本票。
(3)复本的各份都有独立的效用,其本身就是票据;誊本并不是票据,它只是票据的补充,须与原本结合,才能主张票据上的权利。
(4)复本上可作成一切票据行为;誊本上只可作成背书及保证行为。
【注释】
[1]英国、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对汇票均作出了一个确定的定义,而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及以该法为蓝本的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日均没有关于汇票的定义。
[2]参见我国《票据法》第25条。
[3]谢怀縂:《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89页。
[4]参见我国《票据法》第23条第2款。
[5]参见我国《票据法》第27条第2款、第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8条、第51条。
[6]曾世雄、曾陈明汝、曾宛如:《票据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页。
[7]参见《票据法》第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1条。
[8]张国键:《商事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430页。
[9]参见我国《票据法》第31条第2款。
[10]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0条。
[11]参见我国《票据法》第36条。
[12]参见我国《票据法》第69条。
[1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
[14]参见《票据法》第42条。
[15]但这里并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
[16]参见我国《票据法》第39条、第40条。
[17]曾世雄、曾陈明汝、曾宛如:《票据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4页。
[18]参见我国《票据法》第45条第2款。
[1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2条。
[20]参见我国《票据法》第47~48条。
[2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
[22]参见我国《票据法》第50条、第51条。
[23]姜建初、章烈华:《票据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281页。
[2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9条。
[25]参见我国《票据法》第59条。
[26]参见我国《票据法》第54条、第60条。
[2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
[28]参见我国《票据法》第68条第2款、第3款。
[29]参见赵威:《票据权利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87页。
[30]参见王小能主编:《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2页;赵新华:《票据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295页;姜建初、章烈华:《票据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293页。
[31]参见我国《票据法》第70条。
[32]参见我国《票据法》第71条。
[33]参见我国《票据法》第61条第2款。
[34]王小能主编:《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3页。
[3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
[36]姜建初、章烈华:《票据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302页。
[37]谢怀縂:《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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