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险的特征
要考察保险的特征,需要将保险与其他类似制度加以比较,才能得到较为明晰的理解。这些制度之所以类似于保险,是因为它们各自具有一项或数项保险的特征,之所以又不同于保险,也是因为它们都缺少保险特征中的一项或数项。
(一)保险与储蓄
保险与储蓄都是将现在收入的非必需部分,出于未雨绸缪的考虑,储存起来以备将来的需要。从准备财产的形成以及为安定经济生活的目的上看,两者具有类似性,尤其是生存保险和生死保险(混合保险)的生存部分,与储蓄难以区别。但两者仍有较大区别:
(1)保险事故发生后,不问已缴纳保险费的多少,保险受益人(即保险金受领人)随时可领受应得的保险金;而储户要取得本金及利息,必须以其存款范围为限。可见保险强调的是保险费和保险金的综合均等关系,而储蓄则强调个别均等关系。
(2)保险的构成在于集合多数经济单位所缴纳的保险费,将来用于保险金的给付,其目的在于共同分担危险,因此需要精密计算、可靠资料以及特殊技术,从而求得公平的分摊;储蓄仅是以自己积聚的金额及利息以备将来不时之需,既无需借助于相互组织,也无需特殊计算技术,是一种典型的自助行为。
(3)保险是多数经济单位所共同准备的财产,除预定目的外,不得任意使用处分;而储蓄是为个人目的而单独准备的财产,可以自由使用处分。
(二)保险与赌博
保险与赌博都属于射幸行为,即以偶然事件的发生而获得金钱或财物,但两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1)保险的基础是人类互助合作的精神,目的在于经济生活的安定,手段上是利己利人,属于合法行为;而赌博的目的仅在于侥幸获利,其手段从表面上看是损人利己,但其结果必然损己损人,扰乱社会。正因为如此,保险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须遵守最大诚信原则;而赌债则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一般也无诚信可言。
(2)保险的结果是排除危险,使危险转移或减少;而赌博的结果则是使危险产生或增加。
(3)保险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而且其获得的保险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或约定的保险金额;而赌博的对象没有限制,赌博除可赢回赌金外,往往可获得更多利益。
(三)保险与保证
保险与保证都是对将来偶然事件所致损失的填补方法,在目的上极为相似,颇易混同。两者的区别在于:
(1)保险不仅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同时也是一种经济制度;而保证则纯属个人间的合同法律关系。
(2)保险合同是基于保险目的而订立的独立合同,并非附属于他人行为而生效;而保证则是附属于他人行为而发生效力的从合同。
(3)保险基于合理的计算,有共同准备财产的形成;而保证并无任何精确的计算技术,仅是出于当事人心理或主观上的确信,也没有特别的合理准备,是当事人的个人行为。
(4)保险人依约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属于履行自己的债务,因此除非财产保险的保险事故是由于第三者的过错造成,保险人无代位求偿权;保证人代偿债务,尽管形式上也是履行自己的债务(从债务),但实质上是履行他人的债务,从而享有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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