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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的概念及意义

时间:2023-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证明标准的概念及意义(一)证明标准的概念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根据证据调查的结果以及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在自由心证的框架内进行。其一,证明标准是当事人履行证明责任的依据。经由证明标准之规制,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以知道其所为之举证是否充分从而决定是否有必要进一步收集证据。其二,证明标准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准则。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及意义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根据证据调查的结果以及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在自由心证的框架内进行。自由心证主义下,法官若依据本案证据能确信案件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自然可以对其作出认定。但是,如果法官对案件事实的确信不能达到百分之百,在不能获得更多的证据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形下,其能否认定该待证事实成立并据此作出判决,这就是证明标准所要回答的问题。

证明标准,亦称证明度[22],是指法院可以作出事实认定的心证程度。[23]详言之,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对待证事实,经审酌诉讼资料后所形成认为该待证事实为真实之心证度,是否已达到可认为该待证事实为真之确信标准,此一标准乃某最低程度之心证度要求,唯有达到该最低要求,法院乃能形成确信”。[24]可见,证明标准是一把尺子,其衡量当事人所为之证明何时成功;同时证明标准也决定对某个具体内容的法官心证,它决定法官必须凭什么才算得到心证。[25]

证明标准还可以从当事人及事实认定者这两个角度去理解:从当事人角度来看,证明标准是一种证明要求或证明任务,即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从事实认定者角度来看,证明标准是一种证明程度,即法官在诉讼中通过对特定证据证明力的判断来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如果当事人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证明标准,该待证事实就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法院须依证明责任规范对其作出裁判,若其已达到证明标准时,法院就应当以该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作为裁判的依据。因此,证明标准不仅和当事人的证明活动紧密相关,也与事实认定者的认证活动有内在的联系。

(二)证明标准的意义

证明标准在诉讼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总体上讲,其维系着诉讼证明活动的方向并成为诉讼证明活动是否完成的标识或准绳。其一,证明标准是当事人履行证明责任的依据。在民事证据法上,证明标准乃衡量当事人是否已完成证明任务之标识。易言之,证明标准乃确定当事人之证明目标是否已达到之界标。经由证明标准之规制,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以知道其所为之举证是否充分从而决定是否有必要进一步收集证据。对方当事人也可以知道是否需要提供相反的证据以阻止法官对案件事实的确信。其二,证明标准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准则。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如果法官认为这些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达到了证明标准,则可以据此认定该事实为真;反之,如果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未能达到证明标准,则法官应认定该事实为假或真假不明并据此作出裁判。

总之,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是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还是法院经由证据调查认定案件事实,皆须以证明标准为归依。因此,证明标准不仅决定着证明活动的方向和效果,也确保证明责任之分配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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