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二、公知事实的条件一般而言,某一项事实作为公知事实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诉讼发生时,该事实为社会上一般成员所知晓。全国范围内一般成员所知晓的事实固然是公知事实,受诉法院辖区内多数人所周知的事实也应被理解为公知事实。此外,法院虽然知悉某事实,但对其是否已达公知的程度存在疑问时,当事人有证明其属于公知的必要。
二、公知事实的条件
一般而言,某一项事实作为公知事实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诉讼发生时,该事实为社会上一般成员所知晓。故某一事实若仅为具有特定职业、地位的人所知悉,而非一般人所知晓,即不属于公知事实的范围。全国范围内一般成员所知晓的事实固然是公知事实,受诉法院辖区内多数人所周知的事实也应被理解为公知事实。通说认为,法院判断某事实具有公知性的逻辑与理由,应当要达到能被普通人大致认可的程度,否则法院的上述判断不能说是适法的事实认定,就此而言,由于判决违反法律因而需要受到上诉审的审查。[59]
其二,该事实同时也为受诉法院的法官所知晓。在独任制审判方式下,因只有一名法官进行审判,该事实自然需该独任法官知晓;在合议制审判方式下,通说认为只需合议庭多数法官知悉即可,而不必要求合议庭所有成员均对该事实有所知晓。因为合议庭成员受教育程度及生活经验不尽相同,若某一事实因少数法官不知而认定其为非公知事实,则必然大大增加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同时也与合议庭多数决议的原则相违背。至于第二审法院对于第一审法院认定的公知事实的审查自然也应以其是否为第一审法院管辖区域内一般社会成员所周知为判断标准,而不得以第二审法院管辖区域内社会成员是否知悉为确认依据。可见,事实的公知性对所有法院来说是没有固定范围的,而是对每个法院都可能不同,时间上也会有所交叉。此外,法院虽然知悉某事实,但对其是否已达公知的程度存在疑问时,当事人有证明其属于公知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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