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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认知的概念和特点

时间:2023-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当事人可以举证证明某事实为公知事实,但却不能证明某事实为司法认知的事实。公知事实作为免证事实的基础是其对拥有一般知识与经验的不特定的普通人而言均具有显著性;司法认知事实作为免证事实的基础则是其属于审理案件的法官于职务上所为的行为或基于职务所观察的事实。

一、司法认知的概念和特点

司法认知,亦称审判上的知悉或审判上的认知,是指“法院依其职务上之实验所认识之事实”[63],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基于职业身份,对于某些特定的待证事实,无须当事人举证证明即应认可其真实性,并把它作为裁判的依据。司法认知本质上是法官的一种职务行为,是法官运用审判权直接对事实予以认知的行为。该类事实或为法官于职务上所为的行为或系由其职务上所观察或经历的事实故而为法官所知悉。至于法官知悉此事实的原因则在所不问。也即不管其是在本诉讼中所知悉,还是在其他诉讼以及非讼事件中所知悉均不影响司法认知之特质。[64]总之,司法认知的事实乃由法官于直接审理或在法定程序保证之下行使职务中所产生的事实,或为其认识对象的事实,非如私知般为主观的、偶然的。[65]

司法认知事实与公知事实不同。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二者的认知主体不同。公知事实的认知主体是具有一般知识与经验的不特定的普通人;司法认知事实的认知主体则是审理案件的法官,[66]当事人是否知悉在所不问。当事人可以举证证明某事实为公知事实,但却不能证明某事实为司法认知的事实。其二,二者作为免证事实的基础不同。公知事实作为免证事实的基础是其对拥有一般知识与经验的不特定的普通人而言均具有显著性;司法认知事实作为免证事实的基础则是其属于审理案件的法官于职务上所为的行为或基于职务所观察的事实。如某法官在审理某一案件时,得悉甲事实,而在另一案件的审理中,涉及甲事实时,其即成为司法认知的事实,但其显然并非该法官之外的其他人所当然知晓的公知事实。[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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