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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物的概念和特点

时间:2023-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勘验物的概念和特点勘验,是指法官基于自己五官的作用直接感知人或物的物理上的状态,并以其认识结果作为证据资料的证据调查行为。所谓勘验笔录,乃指法院于勘验后,为保存勘验结果所制作的书面材料。从本质上讲,勘验笔录仅为勘验的替代品或保存手段,不具有作为独立证据方法的属性。

一、勘验物的概念和特点

勘验,是指法官基于自己五官的作用直接感知人或物的物理上的状态,并以其认识结果作为证据资料的证据调查行为。作为勘验对象的人或物,即为勘验标的物,或勘验物。

勘验起源于采取法定证据主义的古代德意志诉讼法,勘验物是当时最有价值的证据方法,且占优先地位。[31]现今看来,由于勘验物通常不能一步到位地直接证明案件中的主要事实,而只能证明案件事实中的某些片段或个别情节,因而在一般情况下,只能作为间接证据加以使用。只有把一系列的片段和情节串联起来,在逐一排除了其他各种可能性之后,才能最终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同时,某一物品或痕迹是否能够作为证据,往往还需要其他的手段加以印证。当然,与其他四种证据调查方式相比,勘验最突出的特点在于法院实际接触对象物体并直接作出事实判断,其他四种证据调查方式则是将他人形成的事实判断传达给法官。[32]因此勘验物的证据力通常优于其他证据。[33]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3条将勘验笔录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予以规范。所谓勘验笔录,乃指法院于勘验后,为保存勘验结果所制作的书面材料。从本质上讲,勘验笔录仅为勘验的替代品或保存手段,不具有作为独立证据方法的属性。前面已论及,为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规范的物证也不具备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方法的属性,故我国现有的物证、勘验笔录这两种证据类型均理应统一于勘验物这一证据方法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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