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勘验物的分类
依不同之标准,可以对勘验物作不同的分类:
(一)宏观勘验物、常态勘验物和微量勘验物
依勘验物体积大小及具体调查手段的不同,可将勘验物分为宏观勘验物、常态勘验物和微量勘验物。宏观勘验物,是指不能提取、不能随案移交的体积较大的勘验物,如房屋、轮船、火车、汽车和飞机等。对于宏观勘验物,只能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予以固定保全,或者暂予以扣押封存,必要时由法官亲自到现场勘查。常态勘验物,是指能够以常规手段加以提取,可以随案移交的勘验物,如匕首、棍棒、枪支、衣物及毛发等。微量勘验物,是指不能直接被人的感官所发现,必须借助相应科学设备才能发现、提取和送交的体积微小的勘验物。如微量的物质粉末、肉眼所无法看见的细小痕迹等。
(二)特征勘验物、属性勘验物和状态勘验物
依勘验物赖以发挥证明作用的方式之不同,可把勘验物分为特征勘验物、属性勘验物和状态勘验物。特征勘验物,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发挥证明作用的勘验物,如指纹、足迹、工具痕迹及财物等。属性勘验物,是指以其自身的品质和内部属性发挥证明作用的勘验物。属性勘验物证明案件事实的属性,仅从外部形状一般难以观察出来,如化学制剂、爆炸物、血液、分泌物及气味等。状态勘验物,是指以其存在状况发挥证明作用的勘验物。在某些案件中,尽管特定物品的外部特征与内部属性均未发生变化,但其在时空中的存在状况发生了变化,如位置的移动等,也可以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固体勘验物、液体勘验物和气体勘验物
从勘验物的形态角度,可将勘验物分为固体勘验物、液体勘验物和气体勘验物。在一般案件中,绝大多数的勘验物表现为固体形态,但也常会遇到一些液体形态的勘验物证据,如煤油、汽油、酒精、甲醇、饮料和化学制剂等;有时也会遇到气体勘验物,如毒气等。此外,还有一些以更为特殊的形态表现出来的勘验物,如声音、光线、热能、磁场及电流等。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司法机关发现、提取、固定和保全勘验物的能力的日益提高,以特殊形态出现在庭审中的勘验物也必将会大量增加。
此外,依勘验物是否属于当事人间有争议的标的物,可将勘验物分为是争议的标的物之勘验物和不是争议的标的物之勘验物;依占有主体的不同,可将勘验物分为当事人持有的勘验物和非当事人持有的勘验物;依能否当庭出示或存入案卷,可将勘验物分为能拿到法庭出示或存卷的勘验物和不能拿到法庭出示或存卷的勘验物;[34]依是否易于保存,可将勘验物分为易保存的勘验物和不易保存的勘验物;依类别不同,可将勘验物分为特定勘验物和同种类勘验物;依勘验物之来源,可将勘验物分为原始勘验物和复制勘验物等。
如前所述,勘验物与书证因在性质上同属于物的证据方法,故在大陆法系民事证据法上对于勘验,除其特有的规则外,在证据调查上多准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书证的规范。勘验一般是法官通过视觉来完成,当然也会利用其他感官器官,比如噪音污染调查时要利用听觉,恶臭污染检查时要利用嗅觉,食品质量检查时要利用味觉,触摸物品时要利用触觉等。[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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