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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之效果

时间:2023-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证据保全程序是证据调查程序的一部分,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应属于证据调查费用之列,故自然属于诉讼费用。[35]若诉前证据保全终结后,当事人于一定期限内仍未提起诉讼的,此时证据保全程序费用应由申请人承担。如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376条之二第2款即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终结后逾30日,本案尚未系属者,法院得依利害关系人之声请,命保全证据之声请人负担程序费用。

六、证据保全之效果

证据保全之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具有证据调查的效力

通说认为,证据保全程序中法院所为之证据调查结果,经当事人一方在后继的诉讼中提出时,原则上与在诉讼中进行证据调查具有一样的效果。[32]易言之,“在保全程序调查之证据,经当事人加以陈述或经朗读笔录以代陈述后,即与在诉讼程序所调查者完全相同;而非以其调查证据笔录作为书证而利用之”,[33]即当事人无须将证据保全的调查笔录作为书证向法院申请证据调查,只须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供该证据调查笔录就可以了。

不过,前面已提到,诉讼系属前进行保全证据的法院不一定就是诉讼系属后的本案法院,故为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大陆法系民诉立法往往规定法院对已保全之证据在诉讼系属中仍可进行证据调查。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在保全证据的程序中已经询问的证人,当事人在口头辩论中申请询问时,法院应当对该证人进行再次询问。”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375条之一也规定:“当事人就已于保全证据程序讯问之证人,于言词辩论程序中声请再为讯问时,法院应为讯问。但法院认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34]

(二)证据保全的费用乃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41条和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376条均规定,保全证据程序之费用,除别有规定外,应作为诉讼费用之一部定其负担。证据保全程序是证据调查程序的一部分,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应属于证据调查费用之列,故自然属于诉讼费用。[35]若诉前证据保全终结后,当事人于一定期限内仍未提起诉讼的,此时证据保全程序费用应由申请人承担。如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376条之二第2款即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终结后逾30日,本案尚未系属者,法院得依利害关系人之声请,命保全证据之声请人负担程序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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