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诉讼费用的负担
一、诉讼费用负担的概念
诉讼费用的负担,是指在案件审理完毕或执行终结后,当事人对诉讼费用的实际承担。败诉人最终负担诉讼费用,这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普遍适用的一项原则。我国也以“败诉人负担”作为诉讼费用负担的基本原则,但同时也规定了“当事人协商负担”、“法院决定负担”、“自行负担”、“申请人负担”等诉讼费用负担规则。
二、诉讼费用负担的形式
1.败诉人负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规定了“败诉人负担”原则:“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2.当事人协商负担和法院决定负担。具体为:
(1)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2)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3)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4)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3.自行负担。具体规定有:
(1)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2)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3)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4.申请人负担。申请人负担诉讼费用的情形有:
(1)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
(2)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3)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4)申请保全措施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注释】
[1]参见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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