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执行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
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公平正义是人类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价值,社会主义制度比以往任何社会制度更加重视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117]“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以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118]
公平正义既是一种理性原则和道义要求,也是一种现实的社会关系。“法哲学家们通常认为公正在解决冲突这一特殊过程中具有更高的价值。”[119]“正是正义观念,把我们的注意力转到了作为规范大厦组成部分的规则、原则和标准的公正性与合理性之上。秩序,一如我们所见,所侧重的乃是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而正义所关注的却是法律规范和制度性安排的内容、它们对人类的影响以及它们在增进人类幸福与文明建设方面的价值。从最为广泛的和最为一般的意义上讲,正义的关注点可以被认为是一个群体的秩序或一个社会的制度是否适合于实现其基本的目标。如果我们并不试图给出一个全面的定义,那么我们就有可能指出,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的程度——这是维系文明的社会生活所必须的——就是正义的目标。”[120]由于和谐社会强调以人为本,强调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应当尊重个体在社会中的核心地位进而保障个体的幸福为目标,这与法治所追究的价值不谋而合。由此可见,公平正义既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标,也是和谐社会所追求的目标。从内容上看,公平正义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等方面,具体体现在人们从事各项活动的起点、机会、过程和结果之中。[121]
从形式上看,公平正义则包括实体的公正和程序的公正。实体的公正是指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是正确的;程序的公正则是指程序必须符合公正、公开、民主,对权利充分保护以及充分体现效率原则。[122]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为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123]执行公正作为一项程序的公正,直接指涉着人们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实现,并且是人们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行使救济的保障手段,因而是社会公平正义不可缺少的内容。
强制执行权的运行,主要通过以下途径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第一,通过在执行程序中对以财产权为主要内容的公民基本人权的保护,使宪法确定的保护人权原则及公民的基本权利落到实处,并通过执行程序所彰显的正义进一步唤起人们的人权保护意识,从而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二,通过执行程序对正义的保障价值及示范作用确保公正的实现。程序对于公平正义的实现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曾有学者对此作过总结,即,一方面,由于程序本身具有超越个人具体案件的处理,在制度层次上得到结构化、一般化的性质,使因程序进行蒙受不利后果,都已被赋予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提出证据的充分机会的当事人,不得不接受该结果的作用。另一方面,则是对社会整体产生的正当化效果,如果法院在制度性的正当程序方面得到了公众的信赖,自己的决定也就获得了极大的权威。[124]第三,通过对执行案件当事人的平等保护在执行主体之间实现公平。这种平等既体现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也体现在符合条件的全部申请执行人之间。第四,通过有效率的执行活动体现公正。法谚云:迟来的正义等于不正义(Justice delayed isjustice denied)。高效的执行活动则避免正义以过于迟缓的方式在当事人之间到来。正是因为执行权的运行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及影响,因此,缺少执行公正的社会公平正义是不完整的或是有重大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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