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司法执行权地方化,人民法院司法独立地位得不到完全保障

司法执行权地方化,人民法院司法独立地位得不到完全保障

时间:2023-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司法执行权地方化,人民法院司法独立地位得不到完全保障司法独立是人民法院公正行使强制执行权的前提和基础。

二、司法执行权地方化,人民法院司法独立地位得不到完全保障

司法独立是人民法院公正行使强制执行权的前提和基础。前已述及,我国宪法虽然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实践中由于缺乏制度的支撑,使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的独立地位得不到完全保障。

第一,司法权力相对于行政权力显得过于弱势,常屈从于行政权力,不能起到制约行政权力的作用。我国受数千年来强势行政的影响,司法权与行政权做到形式上的平等都比较困难,更不用说实质上的制约与抗衡了。在这种情况下,缺少了司法权的制约,行政权的恣意与专横更加明显,成为一种压倒性力量,在这种环境下,要做到独立行使执行权或司法独立困难重重。

第二,法院的人、财、物权力受制于地方行政机关,使司法机关异化为“地方的”司法机关。实践中,由于政府首脑通常又是党的主要领导之一,不仅掌握着法院领导层的推荐与任免建议权,地方政府还掌握着法院人事编制权,导致国家司法权和强制执行权权力行使者的命运牢牢控制在同级政府官员手中,因此,往往只能听命于地方行政机关的决定。而且,更有甚者,法院的财政经济权力也被政府把持着,司法执行人员的工资待遇、奖金福利、办公经费都由同级政府财政掌控,从而使法院与政府之间形成了一种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处处听命于政府而成为政府手中的工具。于是,在现实生活中,一种司空见惯但独特的现象出现了:掌握国家司法执行权力的司法官员为了顾忌自己的前途及利益,听命或服从于外来干预,而把公正司法置于一边。

第三,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依法独立行使执行职权鲜有制度保障。由于我国对于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任职终身制、调动制、薪俸制等缺乏有机的、制度化的保护,法官要维护执行公平与正义往往要付出沉重的代价。因为对于那些敢于冒犯权势人物、秉公办案的法官,在有关机关随意性较强的免职、撤职、停职、降职、降薪、调动、更换案件承办人和重新分配工作等手段的制约下,法官有时甚至会有丢掉饭碗的危险,更不用说有什么发展了。如此一来,司法执行机关异化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从而使社会公众对司法这道正义的最后防线失去信心与耐心,进而“损害了人民法院应有的司法权威,影响了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动摇了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念,而且引发了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144]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