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制执行对债权人的权利保护较多,对被执行人的人权保护不够
强制执行权是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种国家强制权力,该权力的启动一般是由债权人的申请引起的(特定情况下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移送启动),且主要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强制执行的过程是使生效法律文书宣示的权利自应然状态转变为实然状态的过程。由于在执行启动以前当事人之间已经就争议的法律关系进行过诉讼、仲裁或公证等实体处理程序,因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一般不对实体问题再行争议(否则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执行机关也不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争议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在此情形下,衡量或判断执行公正与否的重要标准,是执行机关如何通过执行程序确保执行依据确认的实体权利或实体公正的实现。实际上,强调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同时,并不排斥对义务主体合法权益的保障,而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双方的最佳平衡向来都是各国强制执行制度追求的目标。[145]
从执行立法及执行实践不难看出,执行机关往往注重对债权人的保护,这本无可厚非,毕竟保护了债权人的债权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是保护债权人的人权(主要是财产权),只是这种保护不能以损害被执行人的基本人权为代价。例如,一些执行机关开展“假日行动”、“零点行动”以侵犯被执行人住宅权、人身权为代价,把被执行人作为“人质”,滥用司法拘留措施,以求得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有的执行机关漠视被执行人生存发展权,不恰当适用自由裁量权,采取“杀鸡取卵”的办法,拍卖处分被执行人正在经营生产的设备、原材料,将原本好端端的企业执行垮,等等。这些通过野蛮执行而实现的债权人权利,或者以牺牲义务主体的人格、基本生活安宁和社会伦理道德等为代价而实现的权利,尽管有权利得到满足的结果,却因损害了被执行人的基本人权而最终有悖于执行公正。因为在保障债权人权利的同时,对被执行人及其他义务主体的基本人权给予法律限度内的保障,不仅是执行公正的应有之义,也是一个国家强制执行制度进步和文明的重要体现。[146]我们认为,公正的执行制度所追求的目标始终是对申请执行人等权利主体以及被执行人等义务主体基本人权的平等保护与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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