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执行法官成为一个“低门槛”的大众职业,不利于提高执行公信力
“法官是孤独的智慧者。”[147]在法治发达的国家,无不采取“精英法官”的策略,规定极其严苛的任职条件和极其完备的遴选机制,以期把最具品德和才略的法学专家选拔到法官岗位上来,从而使法官成为最优秀的法律职业者所追求的理想。
与西方发达国家完全不同的是,我国所定的是一条“中国特色”的法官之路,法官是一个任职“门槛”很低的大众职业。
第一,法官是“干部”的组成部分之一,“年轻化”是“干部”任用的重要条件,但“年轻化”却恰恰违背了法官的职业规律。我国《法官法》虽然早已于1995年颁行,且对法官的任职年龄作出了较《公务员法》更为严格的规定,要求法官的任职年龄不得低于23周岁(公务员最低年龄为18周岁)。我们认为,这只能作为在我国法官队伍先天不足、在任法官学历条件普遍不高情况下的权宜之计,而不能作为一条长期坚持的策略。特别是不能把“年轻化”作为衡量法官队伍的一项指标,恰恰相反,由于法官是一项十分注重经验和阅历的职业,在满足较高专业条件的基础上,经验才应成为法官任职的重要条件。
第二,法官的学历层次要求太低。现行《法官法》经过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将法官任职的最低学历由原来的大学专科提高到大学本科,这仍然是不能满足法官职业要求的。一是未能坚持把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作为一项硬指标,而是把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知识也纳入法官候备人选中,这无疑是对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教育的一种否定,因为未经系统的法律专业训练而要具备法律从业素质是不太现实的。二是上述学历层次要求未穷尽法官的全部任职资格。对于人民法院院级领导及原已担任法官职务的,并未作出硬性达标的规定。三是未将学历限定在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考虑到我国广泛普及的非全日制高等教育体系,公民通过自学、业余大学、函授、电大、地方党校、成人高考等方式取得大学以上学历已是较为容易的事情,在一些经济发达城市或高等院校集中的城市,取得非全日制院校一纸文凭并非难事。此外,在把法官作为“干部”对待的情况下,国家出于政治需要,长期把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进法院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使军转干部占用了法院大量编制员额,结果导致全日制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不能从事国家最需要的司法工作,而未经正规专业训练的人员却源源不断补充进法院,不仅造成高校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也使得法官素质迟迟得不到改善。
第三,法官职业未能与从事的岗位紧密挂钩。法官是专司审判或执行的法律职业者,这本是一个浅显的道理。然而,在法院内部,不在审判或执行岗位从业甚至一天都未办理过案件的人担任法官的现象大量存在。一些地方甚至把“法官”职业作为一种福利待遇,把法院里从事后勤综合服务的人员如档案管理员、政工干部、党务工作者、办公文秘、司法鉴定人员、后勤工作人员也任命为法官,出现了一些打字法官、司机法官、炊事法官甚至烧锅炉的法官等奇特现象。个别地方还出现了“三盲院长”、“舞女法官”等极端现象。
第四,法官选任机制不健全。一是对现行法官的任用渠道不统一,有的是同级权力机关选任,有的是本院任命,很难用同一标准要求和把握。二是法官任职期限不一。法院院长一般有明确的任期,副院长任职达一定年限,一般也按“领导干部”要求进行轮岗交流,其他法官则一般未规定任职期限。三是缺乏固定化具有普遍公信力的法官遴选机构。而现有法官任职前的选拔机构一般是临时的,加上对法官的考核流于一般形式,多注重看材料,少重视实际业务能力考核,加上社会公众缺少监督及参与选拔法官的有效途径,导致一些根本不具备法官基本素质的人混进法官队伍,而一些优秀的人才不能被选调到法官岗位上来。
第五,法官队伍过于臃肿庞大,工作效率低下。由于法官任职门槛低,把关不严,与西方国家“精英”法官人数相比,我国法官队伍人数极为庞大。以20世纪90年代末的法官人数为例,1998年底我国法院在编人数达28万余人,其中法官21万余人,而同一时期英国1997年的法官为964名,美国联邦法官1999年为830名,澳大利亚共有889名法官,法国为7144名法官,日本约有2300名法官。[148]不仅如此,西方发达国家都是呈法官人数少、辅助人员人数较多的金字塔式结构,法官是处于金字塔顶的法律职业精英,享有受人尊崇的地位和丰厚的待遇。而我国情况则恰好相反。
法官选任机制的上述缺陷,导致我国法官的队伍成为一个素质低、待遇差的大众化职业,使法官对其职业缺乏荣誉感,对待遇缺乏自豪感。特别是实现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之后,不仅那些才拿到律师执业资格的人不愿意进法院工作,甚至一些法院在编人员在取得司法资格后也离开了法院走向律师工作岗位。法官职业对优秀人才缺乏吸引力,阻碍了法官精英化建设之路,严重制约了司法公正和执行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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