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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正的价值理念得不到应有尊重

时间:2023-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程序公正的价值理念得不到应有尊重法谚云: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便是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所在。尽管对法定程序的遵守并不等同于程序公正的实现,但只有在法定程序得到严格遵守的前提下,程序公正才有实现的可能。

五、程序公正的价值理念得不到应有尊重

法谚云: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be seen to be done)。这便是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所在。尽管对法定程序的遵守并不等同于程序公正的实现,但只有在法定程序得到严格遵守的前提下,程序公正才有实现的可能。[149]正当的执行程序对于限制执行人员履行职责的随意性、防止执行权力滥用、补救权利、化解矛盾、缓和冲突、提高执行公信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只有通过一定的公正合理的程序所实现的效益,才是具有正义性的效益,否则就是‘不法的权益’……在效益和社会正义之间的序列中,应当坚持社会正义优先原则。只有得到社会正义原则确认的效益,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150]

然而,现行制度过分注重对债权人债权实现的结果而轻视实现的过程,即以执行结果作为主要标准,个别地方甚至把案件标的额到位情况作为评判执行工作的惟一标准,还不恰当地比方说“黑猫白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造成对执行公正评价尺度的偏离。从执行权运行的结果看,实现了标的所有权从一个主体(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向另一个主体(债权人或权利承受人)的转移,与民事主体商业行为中标的所有权转移的确有些类似。然而,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执行权的运行必须遵循正当的程序,防止权力滥用和恣意行为。由于在执行案件公正性的评价标准方面存在片面认识,为了片面追求执行标的的高到位率,有的已经到了不择手段的地步:一些执行机关和人员无视正当程序,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财产;有的擅自变更对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对第三人财产滥施强制措施;有的未查明财产权属便对案外人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有的对执行异议采取不理不睬的态度;有的超越职权范围,以执代审。这些行为虽然从执行个案结果上看,实现了某一件案件或某几件案件的债权人权利,但其代价却是损害了保障执行公正的正当法律程序,助长了执行机关和执行人员的专断与恣意行为,损害了社会公众对执行权力运行的公正期待,从执行工作的大局而言,其结果是负面的。需要强调的是,从权力的特征及其运行一般规律来看,指望通过权力主体的自律来保障权力的公正行使往往是不切实际的,权力的公正行使需要程序和制度的约束,建立在对程序规则加以排斥基础上的正义是不可靠的,最终只会反过来损害正义本身。因此,有人认为,对于程序的正当价值而言,执行中严格地穷尽正当程序,即使执结率很低,也无人会指责执行法官;否则,违反正当程序,即使执行率达90%,也会受到社会指责。[151]

【注释】

[1]参见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页。

[2]参见黄金龙:《转变观念,实行执行与审判职能的彻底分立》,载《人民法院报》1999年3月31日第3版。

[3]参见黄金龙:《转变观念,实行执行与审判职能的彻底分立》,载《人民法院报》1999年3月31日第3版。

[4]参见童兆洪:《民事执行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4页。

[5]参见童兆洪:《民事执行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136~142页。

[6]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39页。

[7]大多数学者不赞同在中国实行判例法制度。主要理由认为:首先,判例法制度不适合我国形成的、实践证明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其次,判例法制度是普通法系国家长期形成的历史传统,我们没有这样的传统,而且历史上有过以“例”代律、以“例”破律的现象,作用较负面;再次,我国司法人员没有受过判例法方法论的教育和训练,不容易改变思维方式;最后,同制定法相比,判例法具有不够民主、溯及既往的缺点,以个案为基础具有较大的片面性。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1页。

[8]参见刘作翔、徐景和:《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基础》,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

[9]参见周佑勇:《作为过渡措施的案例指导制度》,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3期。

[10]参见姚颖讲述:《以案例宣传社会主义法制》,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6月14日第2版。

[11]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1页。

[12]参见沈德咏主编:《强制执行法起草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9~20页。

[13]参见沈德咏主编:《强制执行法起草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0页。

[14]参见高树敏主编:《民事强制执行实用手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22~223页。

[15]《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年版,第368页。

[16]参见汪习根主编:《司法权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34页。

[17]参见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页。

[18]参见马明亮:《协商性司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页。

[19]参见[美]詹姆斯·博曼著:《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总序第1页。

[20]当然,这是笔者的一管之见。笔者认为,协商的核心或本质在于主体的意思自治。只要主体在意思自治不受干预的情形之下,独立作出与其他主体相同的意思表示,完全可以达到与协商相同的效果与结果,并不一定要拘泥于主体面对面的沟通及反复的要约、承诺而达致契约。因此,难以将下文列举的两种情形排除在“协商”之外。

[21]参见刘宝祥、李炎:《关于在执行案件中实行听证合议制度的思考》,载《中国改革开放的理论与实践》,中国大地出版社2000年版,第618页。

[22]参见刘宝祥、李炎:《关于在执行案件中实行听证合议制度的思考》,载《中国改革开放的理论与实践》,中国大地出版社2000年版,第618页。

[23]参见[美]詹姆斯·博曼著:《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页。

[24]参见[美]詹姆斯·博曼著:《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25]也有学者认为与法治相对应的概念不仅包括人治,也包括德治、礼治、无为而治等概念。

[26][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苗力田译,载《亚里士多德全集》,第9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5页。

[27]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3页。

[28]参见周叶中:《宪政中国研究》,上册,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页。

[29][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2页。

[30][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7页。

[31][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4页

[32]参见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1页。

[33][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6页。

[34]参见[美]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0~391页。

[35]参见谭世贵主编:《中国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1~72页。

[36]转引自王潇:《走向司法公正的制度选择》,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07页。

[37]参见谢晖:《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90~492页。

[38]参见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6~88页。

[39]参见蒋惠岭:《我国实现独立审判的条件和出路》,载《人民司法》1998年第3期。

[40]参见汪习根主编:《司法权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9~42页。

[4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80~181页。

[42]参见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8页。

[43][美]考夫曼:《维护司法独立》,载《法学译丛》1981年第3期。

[44]参见胡玉鸿:《司法公正的理论根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273页。

[45]参见汪习根主编《司法权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0页。

[46][美]诶尔曼著:《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等译,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134页。

[47]参见汪习根主编:《司法权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1页。

[48][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转引自王潇:《走向司法公正的制度选择》,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16页。

[49]参见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

[50]参见罗玉中、万其刚、刘松山:《人权与法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

[51]参见《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8页。

[52]参见《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8~89页。

[53]参见《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8页。

[54]参见杨成铭主编:《人权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111页。

[55]参见杨成铭主编:《人权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119页。

[56]参见董云虎主编,富学哲著:《从国际法看人权》,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第100页。

[57]参见罗玉中、万其刚、刘松山:《人权与法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38页。

[58]参见王海明:《公正平等人道——社会治理的道德原则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59]See John Ranls,A Theory of Justi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7,p.3。

[60]参见陈文兴:《司法公正与制度选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

[61][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62]参见童兆洪:《民事执行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63]例如何家弘教授认为,司法公正可以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以及整体公正和个体公正,参见何家弘:《司法公正论》,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王利明教授认为,所谓司法公正,分为实体的公正和程序的公正,还包括一般的公正和个别的公正,以及实体和程序的公平以及裁判的有效率,参见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12页;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适用方面的公正是程序公正或形式公正,而立法方面的公正则主要涉及实体公正,参见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03页;徐显明教授认为,司法公正可以从程序公平、实体公正和制度正义三个理论层次进行阐释,参见徐显明:《何谓司法公正》,载《文史哲》1999年第6期;汪习根教授认为,司法权的公正行使必须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立足于寻求整体公正和个体公正的平衡,参见汪习根主编:《司法权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9~30页。

[64]参见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

[65]参见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

[66]参见何家弘:《司法公正论》,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67]参见张琪:《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载信春鹰主编:《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339页。

[6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80页。

[69][希腊]柏拉图:《法律篇》,转引自王潇:《走向司法公正的制度选择》,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86页。

[70]转引自陈文兴:《司法公正与制度选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6页。

[71][美]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8页。

[72]参见王潇:《走向司法公正的制度选择》,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30~231页。

[73]参见王潇:《走向司法公正的制度选择》,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34~235页。

[74]参见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简编本)》,中国长安出版社2006年版,第7~8页。

[75]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57页。

[76]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6页。

[7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80页。

[7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81页。

[79][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5页。

[80]参见胡旭晟:《“法学”的层次分析》,载《法学》1997年第7期。

[81][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82][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6页。

[83][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6页。

[84][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7页。

[85][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7页。

[86][美]约翰·小努南著:《法官的教育,才智和品质》,载《法学译丛》1989年第2期。

[87]参见李龙主编:《依法治国——邓小平法制思想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16页。

[88]参见孙加瑞:《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概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03页。

[89][美]德沃金著:《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1页。

[90][美]密尔顿·弗里德曼著:《费里德曼文萃》,胡雪峰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558页。

[91][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3页。

[92]参见汪习根主编:《司法权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85页。

[93]参见井涛:《法律适用的和谐与归一——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1~13页。

[94][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9页。

[9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01页。

[96]参见胡玉鸿:《司法公正的理论根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283页。

[97][美]本杰明·卡多佐著:《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5页。

[98][英]费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著:《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7页。

[99][美]本杰明·卡多佐著:《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4页。

[100]参见吴秋余、李岩峰:《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副作用控制》,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5期。

[101]哈特语,转引自徐亚文:《程序正义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102]See Martin P.Golding,Philosophy of Law(1975)in Robart M.Cover&Owen M.Fiss,The Structure of Procedure.Mineola,New York.The Foundation Press,Inc,1979,p.113。

[10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104]参见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简编版)》,中国长安出版社2006年版,第30页。

[105]参见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3页。

[106]参见孙国华:《法律的效率》,载《法律社会学》,山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93页。

[107]参见钱鸿道:《论司法效率》,载《改革司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55页。

[108]参见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03页。

[109]参见李龙:《公平正义的法理学解读》,载《法治与社会公平》,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6页。

[110]参见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

[111]参见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简编版)》,中国长安出版社2006年版,第30页。

[112]参见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页。

[113]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2.暂缓执行的期间;3.中止执行的期间;4.就法律适用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6.执行案件中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7.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8.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9.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期间。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114]参见胡玉鸿:《司法公正的理论根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30页。

[115]转引自陈福胜:《法治:自由与秩序的动态平衡》,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9~130页。

[116][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3页。

[117]参见王胜俊:《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载2008年3月20日《人民法院报》第1版。

[118][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

[119][美]马丁·P·戈尔丁著:《法律哲学》,齐海滨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32页。

[120][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

[121]参见杨青山编著:《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研究》,大连出版社2007年版,第117页。

[122]参见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

[123]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载《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7页。

[124][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转引自周兴宥、陈建军:《民事执行的基本理念》,载张启楣主编:《执行改革理论与实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50页。

[125]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转引自李双元、温世扬主编:《比较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5页。

[126]参见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0页。

[127]参见魏长领:《和谐社会与道德信仰》,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128]参见杨青山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研究》,大连出版社2007年版,第42页。

[129][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8页。

[130]参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学习问答》,新华出版社2006年版,第181~182页。

[131]参见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4页。

[132]参见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5页。

[133]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夺取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载《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9页。

[134]参见王伟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与实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版,第179~180页。

[135][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3~294页。

[136]《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84页。

[137]转引自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页。

[138]参见陈云生:《和谐宪政》,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04页。

[139]参见常纪文:《和谐社会与绿色法治》,载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和谐社会建设》,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421页。

[140]参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学习问答》,新华出版社2006年版,第57~58页。

[141]参见常纪文:《和谐社会与绿色法治》,载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和谐社会建设》,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422页。

[142]参见齐树洁:《我国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载何兵主编:《和谐社会与纠纷解决机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1页。

[143]有学者认为法律上的和谐分为立法和谐、司法和谐和执行和谐。参见马明亮:《协商性司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21~322页。

[144]引自《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

[145]参见童兆洪:《民事执行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5页。

[146]参见童兆洪:《民事执行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5页。

[147]转引自陈文兴:《司法公正与制度选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1页。

[148]参见陈文兴:《司法公正与制度选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8~130页。

[149]参见童兆洪:《民事执行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6页。

[150]参见高执办:《“执行难”新议》,载《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2002年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59页。

[151]参见《“执行难”新议》,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编:《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2002年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59~3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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