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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权主体相关概念

时间:2023-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强制执行权主体相关概念强制执行权主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强制执行权主体是指强制执行权的行使者、参加者及参与者。[3]根据这一理论,强制执行权也应包括本源性主体和执行性主体。强制执行权的执行性主体则是指执行机关即强制执行权的实际行使者。而执行机关对强制执行权的行使又是通过执行工作人员和执行机构进行的。

一、强制执行权主体相关概念

强制执行权主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强制执行权主体是指强制执行权的行使者、参加者及参与者。执行权的行使者包括执行法院及其执行工作人员;执行权的参加者包括当事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执行权的参与者则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主体如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等。而狭义的强制执行权主体则仅指该权力的行使者及参加者,不包括参与者。关于权力行使者应划入主体范围应该是没有争议的,但对于参加者及参与者是否应界定为权力主体的问题,有学者不同意将其划入主体范围,而将其作为强制执行权主体的相关主体。[2]专门研究国家权力体系的宪法学家关于司法权主体的论述为我们澄清在这个问题上的模糊认识提供了有力的借鉴和理论支持。例如,有学者将司法权主体划分为本原性主体和执行性主体。[3]

根据这一理论,强制执行权也应包括本源性主体和执行性主体。具体而言,本源性主体主要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等,亦即执行权参加者和参与者,他们作为个体的人参与强制执行权的具体运行,并且作为群体的人民监督强制执行权的运行。强制执行权的执行性主体则是指执行机关即强制执行权的实际行使者。而执行机关对强制执行权的行使又是通过执行工作人员和执行机构进行的。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理论及实务界,经常将“执行机关”直接表述为“执行法院”。笔者认为,从我国现行强制执行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实际看,执行机关就是指执行法院,两者是具有同一性的概念。执行机构则是指执行机关或执行法院负责执行事务的内部组织如执行局、执行庭等。执行机关工作人员行使执行权主要是通过执行组织进行的。执行组织是指执行机关内部为行使执行权力为目的而建立的集体如合议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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