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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权客体相关概念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要厘清强制执行权客体这一概念,必须从该权利运行全过程进行分析。依照该规定,强制执行权的指向对象是被执行人的存款。即强制执行权的作用对象是被执行人的行为。当然,我们认为,将人身作为强制执行权客体应当慎之又慎,严格适用案件,以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可见,权利亦可成为强制执行权的客体。

二、强制执行权客体相关概念

所谓强制执行权客体,是指强制执行权的作用对象或指向对象。要厘清强制执行权客体这一概念,必须从该权利运行全过程进行分析。从时间上看,强制执行权的运行始于执行启动,终于执行结案。从强制执行权的结构看,强制执行权包括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两个方面。在二元制结构中,强制执行权的运行必须通过执行机关的一系列行为表现出来,如执行启动、执行调查、执行措施、执行裁决、执行结案等,它们必然都会指向或作用于一定的对象。例如执行措施主要指向的对象是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的物(含金钱)、行为以及特定意义的人身。执行裁决指向的对象主要是权利,包括被执行人的抗辩权、案外人的异议权等。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归纳出强制执行权客体大致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物(包括金钱)。这是最常见的客体,强制执行权大部分作用对象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物及金钱,或执行担保人的担保物及担保范围的物和金钱。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多有规定。例如,《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依照该规定,强制执行权的指向对象是被执行人的存款。

2.行为。即强制执行权的作用对象是被执行人的行为。例如:《民事诉讼法》第228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可见,强制被执行人完成一定的行为亦在法律规定的作用对象之列。

3.特殊情形下的人身。一是在被执行人或其他执行案件参与人出现《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第103条规定妨碍执行的情形时,可以依法对该被执行人(含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人身采取拘传、拘留措施。二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7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人身进行搜查。此外,在以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为执行内容的案件中,若以抱取未成年子女即可简化结束执行程序而又不会产生不利结果时,完全不必拘泥于“对人执行”而放弃执行时机。当然,我们认为,将人身作为强制执行权客体应当慎之又慎,严格适用案件,以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

4.权利。这主要是针对执行裁决而言。在执行权运行过程中,总会遇到需要对争议的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所有权的异议,申请执行人提出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申请,等等,执行机关均要对提出的事项进行审查并裁决。此时,强制执行权总是以一定的权利为指向对象的。如,不予执行的指向对象是债务人对强制执行的豁免权,案外人异议是对执行标的的所有权,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则是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清偿权。可见,权利亦可成为强制执行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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