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人民法院现行执行机构存在弊端

人民法院现行执行机构存在弊端

时间:2023-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执行局的设立,打破了过去执行员个人对执行权独揽的局面,初步实现了执行权在执行机构内部的分权制衡,但并未根除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仍高度集中于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重大弊端。如前所述,近年来,经过各地法院对执行工作开展的一系列改革之后,全国大部分人民法院把改革后成立的执行机构称为执行局,但仍有一些法院的执行机构不称执行局。

一、人民法院现行执行机构存在弊端[59]

具体表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执行局难以兼顾强制执行权的双重属性。由于执行权具有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双重属性,当执行机关行使执行实施权时,强制执行权主要表现为行政权的属性;当执行机关行使执行裁决权时,强制执行权则主要表现为司法权的属性。同时,行政权还要求下级主体服从上级主体的领导,而司法权则强调上级主体对下级主体的监督。而在现有执行局机构模式下,上下级执行机构之间无法兼顾上述双重属性。

第二,执法主体任用程序缺乏统一性。从理论上讲,既然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理应交由不同的主体分别行使。然而,现行法律规定对于执行工作或执行事项均交由“执行员”办理。[60]但现行法律对于执行员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缺乏明确规定,[61]导致各地法院对执行员的任免程序千差万别,职责权限亦各不相同。[62]结果使得在执法主体的选任上具有较大随意性,缺乏统一操作规范,使整体素质得不到保证。

第三,执行权力过于集中。执行局的设立,打破了过去执行员个人对执行权独揽的局面,初步实现了执行权在执行机构内部的分权制衡,但并未根除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仍高度集中于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重大弊端。从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发出执行通知,为执行案件进行必要的调查,决定并实施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如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提取、扣留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财产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主持执行和解,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裁定,决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以及恢复执行,决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决定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决定参与分配,决定对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以及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决定和复议裁决等,[63]全部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独揽。执行权力高度集中于一个部门,加上我国司法管理行政化造成的非承办案件的负责人对案件的审批把关制度,极易造成执行不当或执行错误,进而产生种种危害后果。

第四,执行机构难以形成合力。由于历史的原因,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与人事财务的监督与管理形成了分别隶属于上级法院和本级党委、人大、政府的条块分割体制,即在纵向关系上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由上级法院实行条条管理,而在横向关系上,则实行法院的干部人事任免由同级党委、人大联管,机构编制及财政经费由同级政府管理的块块管理体制。简言之,即条条管事不管人财物,块块管人财物而不管事。[64]这种条块分割管理模式必然导致司法权、执行权地方化的弊端,形成地方保护主义。执行局的设置无法逃脱这种条块分割管理的怪圈。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颁布了《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旨在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建立“统一管理”的执行工作体制。然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既无人事任免权又无财政支配权,仅靠上级法院的一厢情愿和下级法院的高度自觉,根本不可能实现。何况,即便在高级法院辖区形成了统一管理的执行工作体制,如果缺乏中央执行机关的强有力领导,地方保护主义在全国范围内仍难以消弭。由此可见,新的执行机构成立后,因没有被授予相应的管人及管财的权限,仍然不能摆脱司法权、执行权地方化的弊端,仍然无法从体制上有效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上下级法院执行机构之间难以形成合力。

第五,执行机构缺乏统一设置与称谓。如前所述,近年来,经过各地法院对执行工作开展的一系列改革之后,全国大部分人民法院把改革后成立的执行机构称为执行局,但仍有一些法院的执行机构不称执行局。[65]至于执行局的内设机构,全国法院做法也是五花八门:对行使执行裁决权的机构,有的在执行局以外设执行裁决(判)庭或执行庭,有的则在执行局内设负责裁决的执行庭或裁决庭;对于负责执行实施权的部门,有的称执行处、执行科,有的称执行组,有的称执行大队,不一而足。全国法院执行机构缺乏统一设置及称谓,除了不方便当事人诉讼执行,不便于社会公众了解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职能外,使得代表国家行使执行权力的国家机关缺乏严肃性,其公信力已然大打折扣。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