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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进行制度充斥着职权主义色彩

时间:2023-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执行进行制度充斥着职权主义色彩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机关为了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利用职权对当事人的私权进行一定限度的干预是必要的。[69]然而,由计划体制下形成发展而来的我国执行模式,职权主义色彩过于浓厚,常常片面强调执行机关的职权行为和主动性,忽视了当事人的参与性与主动性,导致强制执行权发生异化。

三、执行进行制度充斥着职权主义色彩

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机关为了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利用职权对当事人的私权进行一定限度的干预是必要的。特别是在行使执行实施权的过程中,由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所处的地位并不对等,此时执行官的立场不能再是中立的,而是必须旗帜鲜明地站在权利人的立场上,否则等于是怀疑和否定已由法官在双方当事人处分权的监督之下既有裁判的结果;此时法官的行为也不再是消极的,而是必须以积极的行为,通过强制债务人履行业经审判程序确定的义务,从而帮助债权人实现由于受到侵害或纠纷阻碍而未能实现的权利。[69]

然而,由计划体制下形成发展而来的我国执行模式,职权主义色彩过于浓厚,常常片面强调执行机关的职权行为和主动性,忽视了当事人的参与性与主动性,导致强制执行权发生异化。主要表现在:第一,对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强调较少,对执行机关依职权调查取证强调过多,造成执行机构变成“讨债公司”,全盘承受着当事人因经营失败带来的风险和压力,并使社会公众以执行机关对案件的执行结果作为评价执行效率的主要标准,从而承载着较多的负面或否定评价,成为社会矛盾集中的焦点。第二,执行程序的推进多为执行人员依职权进行的,排除了当事人的积极参与,当事人基本上处于被动地位。一些执行机关超职权轰轰烈烈地开展“执行风暴”、“执行会战”、“零点行动”、“假日行动”,不仅有侵犯私权之嫌,而且一旦执行受阻或执行结果不为当事人所接受,执行机关则面临着较大压力和较多责难,从而使执行公信力大为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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