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际贸易法的概念与体系
一、国际贸易法的概念
通常,我们根据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来定义不同的部门法。国际贸易法的调整对象同样应当是一类特殊的社会关系,概言之即国际贸易关系。
如何理解国际贸易关系,是界定国际贸易法内涵的关键。从历史来看,国际贸易关系的内容会随着国际贸易活动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早期,国际贸易关系主要是存在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私人之间的商事交易关系,依靠商人习惯加以自治,国家对私人经济不予过多干预。交易领域主要集中于货物贸易领域,开始建立的简单的国际贸易关系只需要传统的国内民商法即可调整。随着国际贸易的复杂化和多样化,以及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加强和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国际贸易关系必须动用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手段来共同调节。
传统的国际贸易法以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关系为核心,包括调整与货物贸易有关的运输、保险和支付的法律与制度。这是一种狭义上的国际贸易法,即仅指规范不同国家间具有私法性质的商业关系的规范总体。[5]从国际贸易法的当代发展来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际贸易范围的扩大,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也逐步扩大到技术贸易、服务贸易等更为广泛的领域;同时,以商人为主体,以“意思自治”为基础,以“契约自由”、“契约必须遵守”为核心的传统商法也逐步受到国家强制性法律的约束和限制。因此,广义的国际贸易法概念更符合客观实际。本书采用广义说之定义,即国际贸易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总体,其中,既包括任意性的私法规范,又包括强制性的公法规范;既包括国内法规范,又包括国际法规范。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国际”,并不侧重于“国家与国家之间”,而更加侧重于“跨越国界”的意思。
国际贸易法所调整的国际贸易关系,是国际贸易法的主体(即国家、国际组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法人、自然人)在从事货物、技术、服务等交易活动以及对这些活动进行管理、调节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私人之间所从事的商事交易关系,如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国际贸易支付关系等,这类关系主要通过跨国贸易当事人选择法律或惯例加以调整。
(2)一国政府对本国对外贸易活动的管理、调节关系,如关税征收管理关系、商品进出口管理关系,等等,即有关国家通过国内立法,如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商品检验法等加以调整。
(3)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主要通过国家与国家之间签订双边或多边贸易条约、建立国际贸易组织加以调整,如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79年《中美贸易关系协定》、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等等。
国际贸易法的调整对象,即国际贸易关系的组成见图1.3。
图1.3 国际贸易法调整对象——国际贸易关系的组成
二、国际贸易法的体系
根据其调整对象国际贸易关系的组成,国际贸易法的体系构成既包括调整商业交易关系的任意性的私法规范,又包括调整贸易管理关系的强制性的公法规范;[6]既包括调整商业交易关系和涉外贸易管理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又包括调整不同国家当事人和不同国家之间贸易关系的国际法规范;既包括调整国际货物贸易以及与之相关的运输、保险和支付方面的法律规范,又包括调整国际服务贸易和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规范;既包括调整国际贸易的实体法规范,又包括处理国际贸易争议的程序法规范。
国际贸易法的体系主要由以下五个方面的法律所构成:
(一)国际货物贸易交易法
国际贸易是国际经济交往的最早形式之一,国际货物贸易也是最早的国际贸易形式。早期,国际贸易被认为仅仅是指国际货物贸易;至今,国际货物贸易在国际贸易中仍居于主导地位。根据交易环节的不同,国际货物贸易法可划分为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法、国际贸易支付法几个方面。
1.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规范国际贸易中买方和卖方买卖行为的法律,它在整个国际贸易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传统国际贸易法的核心。在这一领域,法律的统一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既有为大多数国家商人所普遍适用的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如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也有被视为国际贸易法统一化运动重要成果的国际货物买卖法统一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主要依靠合同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不违反国内法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具有法律的效力,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也成为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核心。由于跨国有形货物买卖有着悠久的历史,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内民商法规范和国际统一法规则都十分丰富。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也发展出相当成熟的成文化惯例。同时,统一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公约和成文化惯例尚不能完全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因而各国民商法中的合同法、买卖法,通过冲突法的指引,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际货物买卖法大多属于任意性规范,如果买卖合同条款的规定与法律、公约的规定相左,合同条款优先,法律、公约的规定往往只起着补充合同的作用。
2.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法
国际货物买卖必然伴随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是国际服务贸易的一种,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货物运输也日益重要。为防范和补救国际货物运输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给货物造成的损失,作为国际服务贸易形态之一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也日益发达。国际货物运输法是调整货物跨越国界运输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包括有关国际海上、陆上、航空货物运输及多式联运保险的法律。其中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及保险法最为发达,也最为重要,不仅各国海商法对此有详尽的规定,而且关于提单运输,国际上已经有了三个重要的公约,即《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此外2008年12月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关于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鹿特丹规则》。在提单和航次租船合同不违反合同所适用的海商法的强制性规定时,提单、保险单和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也具有法律效力,实际规定着承运人和托运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关于航空、铁路货物运输,国际都有相应的一些公约,多式联运也存在具有普遍意义的国际惯例。至于航空、铁路货物运输及多式联运保险则受保险合同、各国保险法的规范。
3.国际贸易支付法
在国际贸易中,不论是国际货物买卖、技术转让、对销贸易、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还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活动,都要涉及两国或多国间的支付活动。调整国际支付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即为国际贸易支付法,主要包含规范国际支付工具以及国际支付方式的法律,形式上表现为具体规定国际贸易支付有关问题的各国国内法、国际条约以及惯例。
规范支付工具的法律主要是票据法。由于各国票据法的立法技术和立法体例不同,自19世纪至20世纪初,在欧美各国逐渐形成了三大票据法的立法体系,即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国票据立法的不同,对票据的国际交流带来了极大不便。为了避免法律冲突,充分实现票据的汇兑功能、支付功能、信用功能,促进、方便国际贸易中的支付、结算,从19世纪开始各国就发起了票据法的国际化运动。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1930年关于统一汇票和本票的日内瓦公约》、《1930年关于解决汇票和本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和《1931年关于统一支票法的日内瓦公约》、《1931年关于解决支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等四个关于汇票、本票、支票的公约,解决了法、德两大法系的冲突。但因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并未接受上述公约,在国际上形成了关于票据法的两大法系,即日内瓦统一法系和英美法系。20世纪70年代以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为促进各国票据法的协调和统一,着手制定一项国际汇票与本票的统一法草案,并于1988年12月经联合国第43次大会通过了《国际汇票本票公约》,但至今尚未生效。因此,各国票据法在冲突法的指引下仍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国际支付方式方面,国际统一法运动主要借助于对惯例的整理。国际商会先后出版了《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重要的成文化惯例规则,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为各国银行所普遍遵行。该商会还制定了《合同担保统一规则》,在国际上也有一定影响。随着国际保付代理业务的兴起,一些国际组织诸如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理联合会等开始制定一些专门规定国际保理的规则。为适应电子数据交换(Electric Data Interchange,EDI)在国际贸易支付领域中的广泛应用,一些国际组织和某些发达国家也积极开展了EDI国际标准的立法。
(二)国际货物贸易管理法
一项国际货物贸易活动,除需遵循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以及各种交易性法律、惯例之外,还要受到相关管制性贸易立法的约束。国际货物贸易管理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种重要形式,对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国际货物贸易管理法属于贸易公法的范畴,可分为国内对外贸易管制法和国际贸易统一公约。前者以各国贸易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反倾销法、反补贴法等法律法规为主体内容。后者在1995年1月1日以前,主要有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此后则由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多边协定》这一庞大的协议群所组成。此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区域性国际贸易统一公约获得了迅猛发展,对推动区域贸易自由化、确立区域内缔约国之间高水平的自由贸易规则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三)国际技术贸易法
近现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国际的技术交流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各国经济的竞争集中反映为科学技术的竞争,技术逐渐商品化并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交易标的物。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一般有形货物贸易存在显著区别,因此逐渐形成了调整国际技术贸易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在内容上,国际技术贸易法的调整范围包含两个部分:其一是交易对象,即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其二是对知识产权交易行为的法律调整。这两个部分的内容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这些国际公约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了各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为国际技术贸易活动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创造了良好的法律条件,有助于国际技术贸易活动的开展。鉴于技术的重要性,各国均十分重视对于国际技术贸易活动的国内法管理与控制。目前,调整国际技术贸易行为的法律仍以各国国内法为主,例如我国制定有2001年《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在国际层面上,主要有1985年6月由联合国贸发会议拟订的《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为守则》(草案)。
(四)国际服务贸易法
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服务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尤其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在全球产业结构加快调整和经济全球化空前发展的有力推动下,国际服务贸易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从历史上来看,国际服务贸易是伴随着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但由于服务本身存在的一些特点,如无形性、同步性、不可储存和运输性等,国际服务贸易也呈现出与国际货物贸易不同的特点。总体来看,国际服务贸易法仍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目前国际服务贸易主要依靠各国国内法加以管制。在国际性规范方面,主要有发达国家推动下所制定的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各项附件。
(五)国际贸易争议解决法
规范国际贸易争议解决的法律,有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事仲裁法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法。国际民事诉讼法是一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部分,国际商事仲裁法包括国内仲裁法和国际性的仲裁规则。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国际仲裁规则所确立的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和仲裁制度是解决私人间的国际贸易争议,包括国际货物买卖、货物运输及保险、支付的争议的法律途径。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所确立的争端解决机制,则用于解决成员国间因实施《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所发生的国际贸易争端。
国际贸易法的体系见图1.4。
图1.4 国际贸易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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