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国际邮包运输法律制度
一、国际邮包运输概述
国际邮包运输(international parcel post transport),是指通过邮局寄交进出口货物的一种运输方式。世界各国的邮政业务均兼办邮包运输。调整各国之间邮政运输的多边国际立法使邮件包裹的传递畅通无阻,四通八达,形成了全球性的邮政运输网络,邮包运输因此成为国际货物贸易运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其主要适用于量轻体小的货物,与承担了国际贸易货物主要运输任务的其他运输方式存在较明显的差别。
万国邮政联盟(Universal Postal Union,UPU)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邮政运输组织,简称邮联,有190多个成员方。其前身是根据1874年《伯尔尼条约》成立的“邮政总联盟”,1878年改为现名,《伯尔尼条约》亦修改为《万国邮政公约》。1948年7月1日,邮联成为联合国下属的协商国际邮政事务的政府间专门国际组织。我国于1914年加入邮联。1972年邮联恢复我国在其中的合法席位。
目前规范国际邮包运输的国际立法,主要是由邮联制定的一系列邮政公约,其中《万国邮政公约》及实施细则是国际邮政业务的基本法规,对邮联各成员方具有普遍约束力。此外还有包括《邮政包裹协定》在内的7项邮政业务协定,每项协定均有实施细则。这些协定及其实施细则仅对参加国有约束力。
在我国,国际邮包运输除受上述国际立法的规制外,主要还有我国1986年《邮政法》及1990年《邮政法实施细则》。
二、国际邮包运输的特征
与其他运输方式比较,国际邮包运输具有其独特性与优势:
1.操作的简便性
邮包运输比较简便,卖方只需根据进出口合同的约定和邮局的有关规定,向邮局办理包裹寄送手续,付清邮费,取得收据,就履行了交货义务。
2.运送条件的优越性
鉴于邮政运输的公益性及时效性,有关立法为其提供了优厚的保障。如在我国,立法要求:
(1)其他运输方式的承运人不能拒绝承运邮件,其应当为邮政运输提供优良服务。譬如,其应优先发运邮件;运费应优惠;应为邮政运输提供装卸邮件的出入通道和场地等。[81]
(2)交管部门应为邮政运输工具优先通行提供便利。譬如,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运邮车船通过渡口、进出港口时,应优先放行;运邮车辆经过有关部门核准,可以通过禁止通行路线和在禁止停车地段停车;运邮车辆在运输邮件途中违章,有关部门应予登记后放行,待其完成运邮任务后,再行处理等。[82]
3.广泛的国际性
国际邮包运输往往需经若干国家转递。各国应当遵照国际邮政公约和有关协定的要求,在平等互利、相互协作与配合的基础上转递对方的国际邮包。万国邮政联盟框架下庞大的邮政运输网络,使邮包能安全、快捷地运送到几乎世界的每一个角落。
4.运送方式的多式联运性
国际邮包运输一般需经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联合作业才能完成。但对邮包托运人而言,其相当于多式联运项下的托运人,只要向邮局办理一次托运,支付一次邮资,取得一张邮包收据,全部运输手续即告完备。但其后的邮包运送、交接、保管、传递等一切事宜,均由各国邮局照章办理。邮包运抵目的地后,收件人凭邮局的到件通知和邮包收据即可向邮局领取邮包。故就其业务性质而言,国际邮政运输属于一种国际多式联运。
5.“门至门”的便利性
全世界大约设有77万个邮局和数量更多的邮政所,各国的邮政网络往往深入到各地基层。邮包托运一般可到邻近的邮局办理;邮包到达目的地后,收件人也可在当地邮局就近领取邮包。故邮政运输基本上达到了“门至门”的运输效果。这为邮包托运人和收件人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三、国际邮包运输的类型及规制
国际邮包运输可分为普通邮包和航空邮包两种。
邮包运输主要适合于量轻体小的货物,如精密仪器、机械零配件、金银首饰、药品、样品和各种生产上急需的物品。各国一般均明确规定了禁止或限制邮寄的物品。如我国禁止寄递或者在邮件内夹带下列物品:(1)法律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2)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或者淫秽物品;(3)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有毒性等危险物品;(4)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5)易腐烂物品;(6)各种活的动物;(7)各种货币;(8)不适合邮寄的物品;(9)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上述物品,符合邮电部特准交寄规定并确保安全的,也可以邮寄。
由于国际邮政运输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国际邮件的传递,加强各国人民之间的通信联系,促进相互间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因此,国际邮政对邮包的重量和体积均有明确限制。每件邮包的长度一般不得超过1米,重量不得超过20公斤。这也是其与其他货物运输方式的主要区别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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