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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多边体制的主要内容

时间:2023-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服务贸易多边体制的主要内容一、服务贸易多边体制的法律框架从整体来看,《服务贸易总协定》由正文、附件、具体承诺表、部长级会议决议及谅解4个部分构成。但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则不仅给予服务,而且给予服务提供者。一成员为签署方的有关或影响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也应予以公布。

第二节 服务贸易多边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服务贸易多边体制的法律框架

从整体来看,《服务贸易总协定》由正文、附件、具体承诺表、部长级会议决议及谅解4个部分构成。

GATS的正文包括序言和六个部分共29个条款。序言部分主要阐明了发展服务贸易的重要性,发展服务贸易的目的,实现服务贸易的途径,以及对不发达国家的特殊考虑。《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是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全球服务贸易,并促进各成员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成员服务业的发展。协定考虑到各成员服务贸易发展的不平衡,允许各成员对服务贸易进行必要的管理,鼓励发展中国家成员通过提高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更多地参与世界服务贸易。

正文第一部分为“范围和定义”(第1条),规定了GATS适用于成员方为影响服务贸易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并将服务贸易定义为通过“过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以及“自然人流动”四种方式提供的服务;第二部分“一般责任和纪律”,共有14个条款(第2~15条),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及机密信息的披露、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经济一体化及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定、国内法规、对服务提供者资格的承认、垄断与专营服务提供者、商业惯例、紧急保障措施、支付与转移、保障国际收支的限制、政府采购、一般例外及安全例外、补贴等内容,这些内容构成协定的核心部分;第三部分“具体承诺”有3个条款(第16~18条),包括市场准入、国民待遇、附加承担义务等内容;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第19~21条),包括具体承诺的谈判、具体承诺减让表和减让表的修改;第五部分为“机构条款”(第22~26条),主要规定了磋商、争端解决和执行、服务贸易理事会、技术合作、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第六部分为“最后条款”,有3个条款(第27~29条),主要规定了成员方可拒绝给予协定项下利益的若干情况,对协议中的关键词语下了定义,指出附件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二部分是GATS的八个附件。根据GATS第29条的规定,GATS的附件为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这些附件包括: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关于本协定项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第二附件、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和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

第三部分是成员方关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义务的承诺表,包括水平承诺(horizontal commitments)和部门承诺(sectoral commitments)两部分。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GATS采取的是由各成员经过谈判使用肯定式清单(positive lists)的列举方式,即列举在表内的为开放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适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没有列举的为不开放的部门,不适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同时GATS还规定即使列举在内的开放部门或分部门,也可以就该部门再列举所承担的具体义务和限制的条件,这就是所谓的“具体承诺减让表”(schedule of specific commitments)。每个成员根据自己的具体承诺细目表承担的义务可能有所不同,但是一旦承诺某项义务,则应遵循一些共同原则,GATS正文的第三部分就是关于这些共同原则的规定。

第四部分为部长级会议决议及谅解。主要包括关于GATS机构安排的决议、关于GATS若干争端解决程序的决议、关于服务贸易与环境的决议、关于自然人流动谈判的决议、关于金融服务的决议、关于海运服务的决议、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决议、关于专业服务的决议、关于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决议、关于实施与审议《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决议、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等。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内容

(一)一般义务(普遍义务)

即各成员方都应该无条件遵守的义务,主要包括:

1.最惠国待遇义务

这一原则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也是《服务贸易总协定》所规定的一般义务之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规定,每一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以不低于这样的待遇方式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第2条第2、3款分别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两项例外:

(1)申请义务豁免的例外,成员方在谈判中可提出要求免除最惠国待遇义务的部门措施,但这种免除最惠国待遇的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10年;

(2)边境地区交换服务的例外,即一成员对邻国提供了优惠待遇可不必依最惠国待遇给予其他成员,以便利仅限于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所提供或授予的利益。

此外,GATS第5条还规定了最惠国待遇的区域一体化例外,即成员方为了达到经济和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目标,可以签订双边或多边的自由化服务贸易协定和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定,并作出某些特殊的安排,这些特殊的安排不受最惠国待遇义务的约束;第13条规定了最惠国待遇的政府采购例外,即一成员以政府运作为目的而对政府机构提供的服务,只要这种服务不是为了商业性转售,或在用于商业性销售的服务提供中使用,该项采购服务则不受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概念与关贸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概念并不完全相同。关贸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只给其他缔约方的产品,而不给生产者。但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则不仅给予服务(等于货物贸易中的产品),而且给予服务提供者(等于货物贸易中的生产者)。

2.透明度义务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3条规定各成员方应遵循以下透明度义务:

(1)除紧急情况外,每一成员应迅速公布有关或影响本协定运用的所有普遍适用的国内措施,最迟应在此类措施生效之时。一成员为签署方的有关或影响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也应予以公布。

(2)如第1款所指的公布不可行,则应以其他方式使此类信息可公开获得。

(3)每一成员应迅速并至少每年向服务贸易理事会通知对本协定项下具体承诺所涵盖的服务贸易有重大影响的任何新的法律、法规、行政准则或现有法律、法规、行政准则的任何变更。

(4)每一成员对于任何其他成员关于提供属第1款范围内的任何普遍适用的措施或国际协定的具体信息的所有请求应迅速予以答复。每一成员还应设立一个或多个咨询点,以应请求就所有此类事项和需遵守第3款中的通知要求的事项向其他成员提供具体信息。

(5)任何成员可将其认为影响本协定运用的、任何其他成员采取的任何措施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

此外,透明度原则有—个例外的规定,即对于任何一成员方的那些一旦公布即会妨碍其法律的实施,或对公共利益不利或将损害具体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可以不予公布。

3.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4条规定,各成员方通过对承担特定义务的磋商,促使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世界服务贸易。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来实现:(1)增强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特别是通过在商业基础上获得技术;(2)改善其进入分销渠道和利用信息网络的机会;以及(3)在对其有出口利益的部门和服务提供方式方面实现市场准入自由化。此外还要求发达国家建立查询点和联络点,以向发展中国家的服务出口商提供有关商业信息和协助等便利。该条还特别关注到了最不发达国家的服务贸易发展。第4条的目的在于增加发展中国家对世界服务贸易的参与程度,扩大它们的服务出口,加强它们国内服务的能力和向它们提供实际进入市场的机会。但不足的是没有较多硬性规定来保证这一原则的实施。

4.国内法规合理性义务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6条对各成员有关服务贸易的国内规章的实施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具体包括:

(1)合理、客观和公正的实施方式要求,即各成员在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中,应确保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普遍适用的措施以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实施;

(2)迅速审查的要求,即各成员应维持或尽快设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机构或程序,根据受影响的服务贸易提供者的请求,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进行迅速审查,并在请求被证明合理的情况下提供适当的补偿;

(3)不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即任何成员实施的有关资格条件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不致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

(4)及时通知的要求,即各成员的主管机关在对已作出具体承诺的某项服务进行批准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有关申请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5.对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任职资格的承认

服务贸易涉及领域非常广泛,服务质量往往取决于服务提供者的学历、职称和从事专业的经验、能力和语言水平等。各国对这些任职资格所实施的限制不同,从而构成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障碍。因此,《服务贸易总协定》第6条第4款要求,服务贸易理事会得设立适当机构制定必要的纪律,确保有关资格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许可要求不至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第7条专门就各成员间在服务提供者资格的相互承认方面的合作方式作出了规定,具体可采用的承认方式包括协调方式、与有关国家签订协议或安排、自动给予承认等。此外,GATS还要求各成员为建立和采纳关于承认的共同的国际标准而努力。

6.垄断与专营服务

GATS要求成员应确保境内的任何垄断及专营服务提供者在相关市场上提供垄断服务时,不以违反其最惠国待遇与特别承诺义务的方式活动。另外,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不能滥用其垄断地位,在其垄断权之外进行竞争并影响到该成员所作出的具体承诺。

GATS所规定的一般义务还涉及商业惯例、紧急保障措施、支付和转移等条款。鉴于服务贸易是一个特殊的贸易领域,许多措施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政治经济稳定、公共道德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因此,GATS就以上所有一般纪律条款规定了例外条款,包括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

一般例外主要包括成员基于下列原因而对服务贸易所采取的必要限制措施:

(1)为保护公共道德或维护公共秩序所必需的措施;

(2)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3)为使与本协定的规定不相抵触的法律或法规得到遵守所必需的措施;

(4)与国民待遇条款不一致的措施,只要待遇方面的差别国保证对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公平或有效地课征或收取直接税;

(5)与最惠国待遇条款不一致的措施,只要待遇方面的差别是约束该成员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或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或安排中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规定的结果。

安全例外是指GATS规定不能根据本协定:

(1)要求任何成员提供其认为如披露则会违背其根本安全利益的任何信息;

(2)阻止任何成员采取其认为对保护其根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行动;

(3)阻止任何成员为履行其在《联合国宪章》项下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义务而采取的任何行动。

(二)特定义务(具体承诺)

特定义务即各成员方通过列举清单的方式应予遵守的义务,主要包括:

1.市场准入

GATS第16条规定,对于市场准入,每一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根据其具体承诺清单所同意和列明的期限、限制与条件,并且列出各成员方不得在其境内或某一地区维持或采取的六项准入限制措施:

(1)无论以数量配额、垄断、专营服务提供者的形式,还是以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

(2)以数量配额或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

(3)以配额或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服务业务总数或以指定数量单位表示的服务产出总量;

(4)以数量配额或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可雇用的、提供具体服务所必需且直接有关的自然人总数;

(5)限定服务提供者需通过特定的法人实体或合营企业才可提供服务;

(6)以限制外国股权最高百分比或限制单个或总体外国投资总额的方式限制外国资本的参与。

根据以上规定,在市场准入方面,成员方承担的义务有两点:一是通过承诺减让表来承担特定的市场准入义务;二是在承诺市场准入的部门里,除减让表另有规定外,不得采取上述六种限制性措施。

2.国民待遇

GATS第17条规定:

(1)对于列入减让表的部门,在遵守其中所列任何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每一成员在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2)一成员可通过对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给予与其本国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满足第5款的要求;

(3)如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改变竞争条件,与任何其他成员的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相比,有利于该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则此类待遇应被视为较为不利的待遇。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GATS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它并不当然适用于所有服务部门,而仅适用于成员方在其承诺表中所列的部门,这显然是一项有限制的国民待遇规定,这也是《服务贸易总协定》国民待遇与货物贸易中的国民待遇的根本区别。

其次,GATS的国民待遇规定,允许一成员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换言之即这种待遇可等同甚至高于国民的待遇。

此外,GATS的国民待遇原则是从实施的结果来评估的,不管其给予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形式是否与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相同,只要实施的结果相同即可。任何成员方对国民待遇措施的修改如果有利于其本国服务企业,则不管形式上相同或不同,都是违背国民待遇原则的。当然,如果外国服务提供者本身竞争力较弱,而在享受同等竞争条件时受到损失,不能要求给予赔偿。

3.附加承诺

附加承诺是指成员方应将其影响服务贸易而又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义务之外承担的义务,包括与资格、标准或许可证有关的义务列入其具体承诺表。这一规定扩展了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范围,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内容也比较含糊,因此大多数成员方已提交的具体承诺表中未列入附加承诺。

(三)附件

由于不同服务部门在各成员间存在着巨大差异,一个适用于所有服务部门的框架性协定不可能对各个部门的特殊情况完全予以兼顾,因此,建立具体服务部门特别规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1986年9月《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为服务贸易谈判所制定的目标之一便是“在各个部门制定可能的规则”。GATS最终分别就最惠国待遇的豁免、自然人流动、金融、电信、海运服务谈判、基础电信谈判等制定了八个附件。从内容来看,GATS的八个附件可大致分为四种类型。其中有关特定服务部门的规定总体来看过于概要、偏于抽象,达不到特定部门规范所应有的水平。

1.对GATS规范适用的除外规定

包括《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和《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

《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是关于最惠国待遇豁免的规定,主要涉及一个成员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生效时可免除第2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条件。由于最惠国待遇第2条第1款规定了有寻求豁免的无限可能性,《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普遍适用范围必将受到破坏。对可能任意提出豁免的限制只涉及现行措施。第2款规定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适用的任何新豁免事项将在该协定第9条第3款中做出规定。该第9条第3款是关于豁免权利的授予和审查的规定,即规定“在特殊情况下,部长级会议可决定豁免一个成员承担本协定或任何多边贸易协定的义务,但此决定应由四分之三成员批准……部长级会议或总理事会应该每年对豁免权利进行审查”。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发展中国家在1993年12月15日以前不能确定它们需要豁免的事项,它们就要满足《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9条的严格条件。几乎所有成员方都开列了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例如美国明确通知其他成员方,最惠国待遇不适用于海运、民航运输、基础电信和金融服务,美国希望通过双边互惠安排给予其他成员方市场准入,防止“免费搭车”。[4]该附件第6段规定,一成员方可以在10年过渡期内维持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不符的措施,但要将这些措施列入一个例外清单,且“此类豁免应在以后进行的各轮贸易自由化谈判中商定”。相对于具体承诺表而言,豁免清单的结构较为简单,包括豁免适用的部门、对要求豁免的措施描述、不适用最惠国待遇的理由、针对的成员以及措施拟持续的时间等。

关于航空运输服务,根据《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空中交通权及与其直接相关的活动被排除在GATS管辖范围之外,而由其他双边协定处理。但是,飞机维修和保养服务、空运服务的营销和计算机预定系统的服务仍受GATS管辖。

2.针对特定服务提供方式作出的规定

自然人流动是GATS所规定的四种服务提供方式之一,是指个人为提供服务而进入某一国家作短期停留,与那些寻求在某一国家长期就业或长期居留的情况无关。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各国的减让表虽然已经包括一些这方面的承诺,但是各国还是同意在WTO成立后6个月内继续进行谈判,以对承诺做出进一步的改进。1995年7月28日达成的《关于本协定项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仅就继续谈判等事项作出规定,在自由化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不大。

3.针对特定服务部门作出的规定

包括《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和《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

为进一步改善各国在乌拉圭回合减让表中的相关承诺,金融服务和电信服务被预定为继续进行谈判的两个重要领域。关于金融服务的谈判原定于1995年7月完成,最终于1997年12月才告结束。金融服务附件规定,政府有采取审慎措施、保证金融体系完整和稳定的权利,如为保护投资者、储户和保险投保人而采取的措施。该附件排除了与政府对金融体系行使权力有关的服务,如中央银行的服务。《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则对有关电信服务的范围、定义、透明度、公共电信传输网及其服务的进入和使用、技术合作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和协议等做了规定,要求成员方在公共电信传输网及其服务的准入和使用方面承担合理和非歧视性的义务。各国新的承诺于1998年1月开始生效。根据电信服务附件规定,成员方政府应该保证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不受歧视地接入公共电信网。

4.对具体服务部门后续谈判的进一步安排

包括《关于金融服务的第二附件》、《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和《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即将结束时,已有许多国家按照GATS第三部分的规定和程序,在金融服务部门作了具体承诺,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对部分发展中国家的承诺不满足,声明除非这些国家修改承诺,否则将在更多的金融服务领域作出最惠国待遇保留,阻止其“免费搭车”。为促成谈判各方继续协商,部长会议通过了《关于金融服务的第二附件》,授予谈判各方在WTO协议生效后第4至第6个月的两个月内修改和作出最惠国待遇保留的权利;允许各成员在这一期间继续谈判、修改、完善或撤销原来作出的金融服务具体承诺。

在基础电信领域,各国在乌拉圭回合中没有做出过任何承诺,其原因主要是政府垄断部门的私有化在许多国家都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而增值电信服务通常由私营部门经营,所以包括在了许多国家最初的服务贸易减让表中。基础电信谈判于1997年2月结束,达成了《基础电信协议》(Agreement on Basic Tele-communications)并于1998年1月1日正式生效,由各成员提交的具体承诺减让表被视为GATS的组成部分之一。此次达成的《基础电信协议》是以取消垄断,对外国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开放市场为目的,69个缔约方承诺通过各种方式,在不同程度上向其他WTO成员的电信服务提供者开放市场,而不需衡量其他成员是否提供相同的开放市场。[5]海运谈判原定于1996年6月结束,但参加方最后未能就一揽子承诺达成协议。一些国家现有的减让表中已经包括了部分关于海运服务的承诺,特别是在三个主要领域,即港口的进入和使用权、海运附属服务以及远洋运输服务。

【司法应用8.1】

美国诉墨西哥电信服务案(WT/DS204)

1997年之前,墨西哥的国内长途和国际电信服务一直由Telmex公司所垄断。1997年之后,墨西哥政府授权多个电信运营商可以提供国际电信服务,但根据墨西哥国内法,在国际电信市场上对外呼叫业务最多的运营商有权与境外运营商谈判线路对接条件,而Telmex公司作为墨西哥对外呼叫业务最多的运营商,自然就享有了该项谈判权,事实上就拥有了排除外部竞争者的权力,从而引发了希望大举进入墨西哥市场的美国电信业巨头的不满。

2000年美国以墨西哥的基础电信规则和增值电信规则违背了墨西哥在GATS中的承诺为由,向DSB提出与墨西哥的磋商请求。2004年墨西哥放弃了上诉,接受了专家组的最终报告,并就此电信服务争端与美国达成协议。协议中,墨西哥同意废除本国法律中引起争议的条款,并同意在2005年引进用于转售的国际电信服务;美国同意墨西哥继续对国际简式电信服务进行严格限制以组织非授权的电信传输。

本案涉及的电信服务是WTO体制的重要服务贸易领域,它不仅涉及微观层面的两成员电信商之间的贸易条件,也涉及宏观层面一成员调整其引进国外电信服务的许可、竞争等方面的政策。本案专家组报告对GATS及其《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基础电信协议》及其参考文件(reference paper)的诸多条款进行了详尽解释,对于理解WTO服务贸易规则特别是贸易与竞争的关系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四)具体承诺表

GATS第三部分有关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附加承诺的义务规定并不自动适用于各服务部门,而是要通过谈判由各成员方加以具体确定。因此,其适用需要直接依赖各成员的具体承诺,与各成员的具体承诺表相挂钩。

各成员的具体承诺表应列明的事项包括:(1)市场准入的期限、限制和条件;(2)国民待遇的条件和限制;(3)与附加承诺有关的承诺;(4)在适当时,实施此类承诺的期限;(5)此类承诺生效的日期。

根据各项具体承诺的适用范围,可以将它们分为适用于所有服务部门的水平承诺和仅适用于特定服务部门的部门具体承诺。承诺表记录的是成员在每一服务部门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因此承诺表所载明事项必须清楚、准确和统一。根据承诺的水平,可以将具体承诺分为完全承诺(full commitment)、有限制的承诺(partial commitment)和没有承诺(unbound/no commitment)三类。

节选的中国具体承诺表见表8.1。

表8.1      中国具体承诺表(节选)

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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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积极意义

GATS的制定是国际社会自关贸总协定成立以来在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发展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对于全球贸易发展的促进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其积极意义主要表现在:

(一)促进了国际贸易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GATS的制定是世界贸易自由化的一个重大突破,使传统多边贸易体制由货物贸易延伸到服务贸易领域,标志着当代国际贸易体制日趋完善。自GATT产生40多年来,商品贸易自由化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服务贸易一直没有受到有关方面足够的重视。而当代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了新的变化,服务业在世界经济活动乃至生活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尽管服务贸易的发展十分迅速,由于各国生产结构和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服务贸易发展极不平衡,国际长期以来并没有形成规范和约束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则。GATS的出现适应了世界范围内服务贸易发展的客观要求,为各国参与国际服务贸易提供了一套可循的国际准则,也对各国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国内立法有示范作用。

(二)推动国际服务贸易乃至国际贸易整体实现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是实现国际服务贸易的自由化。GATS在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主要原则上沿用了GATT的相关规则,使存在于服务贸易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的保护主义得到抑制,贸易自由化的趋势得以加强,在极大地推动世界服务贸易不断增长的同时,必然也会推动与服务贸易密切相关的国际贸易发展,从而使国际贸易整体上实现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GATS的产生是经济生活国际化向纵深方向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国际贸易史上的重大进步。

(三)体现了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统一化趋势中的务实性和灵活性

GATS规定了各成员方承担的一般义务与纪律,同时也将各成员方承诺的具体义务巧妙地结合了起来,既指明了实现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目标,也考虑到了各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服务贸易状况,并给予发展中国家适当的灵活性,从而为今后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谈判奠定了基础。

(四)适当考虑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中所处的不利地位

为了给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国际服务贸易创设有利条件,GATS在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市场准入和逐步自由化、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技术援助等方面作出了诸多保留和例外,给予发展中国家差别待遇和一些特殊的利益。例如在“逐步自由化”方面,自由化的进程取决于各缔约方相应的国家政策目标,以及各缔约方的整体和个别服务部门的发展水平;规定由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承担技术援助的义务,对最不发达国家在发展经济贸易和财政需要方面给予特殊的考虑等。这些都为发展中国家发展服务贸易提供了必要条件,使之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得到保护和发展,也有助于充分发挥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中的作用。

当然,《服务贸易总协定》虽然具有上述积极意义,但它毕竟是第一个有关服务贸易的全球性多边规则,仍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和缺陷,有待于进一步的多边谈判解决。服务贸易较之货物贸易所具有的复杂性和敏感性,曾客观地反映在20世纪80年代进行相关贸易谈判时各方所存在的疑虑和争论之中。尽管GATS终于被制定出来,但是在协定框架和内容上仍存在高度的灵活性,这种高度的灵活性同时又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使得《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实际执行中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近年来,国际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一些新的挑战。例如,科学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日益涌现出越来越多以互联网电子手段为传输媒介的跨境提供的服务,这些跨境电子服务使GATS缺陷进一步暴露,也引发了越来越多有关服务贸易监管方面的争议。

【司法应用8.2】

安提瓜诉美国赌博服务案(WT/DS285)

网络赌博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通过互联网在虚拟环境下进行的新赌博方式,由于其投注便捷、易于规避管制,吸引了越来越多的赌徒。作为加勒比海岛国,安提瓜与巴布达岛为减少国民经济对旅游业的依赖,近年来一直致力于发展电子商务。受到相关政策的鼓励和支持,大批的网络赌博公司来到当地注册,并成为当地的主要收入来源。1999年,安提瓜政府收取的年度许可证费用占到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0%左右。2000年后,美国加强了对网络赌博活动的限制,使安提瓜一度繁荣的网络赌博服务产业日渐衰落。2003年,安提瓜与巴布达以美国限制网上赌博的相关法律违反其在WTO所作出的承诺为由,向DSB提起磋商请求。上诉机构于2005年作出裁决,认为美国已经证明其1961年颁布的《有线通信法案》(该法案最初旨在限制美国居民通过电话进行体育类赌博,后来也被延用到网上赌博领域)“对维护公共道德和维持公共秩序来说是必要的”;但是美国的《州际赛马法案》并没有平等地适用于本国和外国网上赌博经营者,因而违反了相关国际贸易准则。

此案是WTO成立以来在服务贸易领域的首例经由上诉机构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案件。案件不仅涉及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的解释和澄清问题,而且涉及主权国家是否可以公共道德豁免其市场准入承诺问题,因而备受关注。此外,由于美国在具体承诺表中对不同服务部门(体育服务和除体育外的其他休闲服务)作出了不同承诺,赌博服务作为一种“新兴服务”,究竟属于具体承诺表中的哪一个分部门抑或是一类独特的活动,在本案中也进行了集中的讨论。

复 习 题

1.GATS所规定的国际服务贸易提供方式有哪些?

2.试比较服务贸易壁垒与货物贸易壁垒的差异。

3.试述GATS的基本框架。

4.GATS所规定的一般义务和特定义务有哪些?

5.试述GATS的积极意义。

思 考 题

1.试述GATS的成就与不足。

2.试述GATS第16条市场准入与第17条国民待遇之间的关系。

3.WTO多边服务贸易谈判的难点在哪些方面?

【注释】

[1]翁国民编著:《国际贸易法导读》,浙江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9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服务贸易司编:《中国服务贸易发展报告·2006》序。

[3]See M.J.Trebilcock and R.Howse:The Regul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3d ed),Routledge,2005.

[4]王传丽主编:《国际贸易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39页。

[5]按照1998年的市场规模计算,缔约方占据了全球93%的市场份额,可见该协议对全球电信服务市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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