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欧内斯特·温里布对侵权行为的矫正正义理论

欧内斯特·温里布对侵权行为的矫正正义理论

时间:2023-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欧内斯特·温里布对侵权行为的矫正正义理论欧内斯特·温里布将矫正正义解释为侵权法中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一种正义。通过在这一理性的范围内限定责任,卡多佐法官的意见如实地反映了温里布在权利和义务问题上形式主义观点的两极化倾向。温里布以如下具有融贯性的思考支持自己的观点。

二、欧内斯特·温里布对侵权行为的矫正正义理论

欧内斯特·温里布(Ernest J.Weinrib)将矫正正义解释为侵权法中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一种正义。

尽管分配正义所关注的是一群人之间的利益的整体性分配,而矫正正义仅仅关注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比如侵权法中的侵权人(wrongdoer)和原告之间的关系,而不去关注整体的分配方案。

温里布将这一理念阐发如下:首先,一个私法体系应该追求一个融贯性目标或者一组融贯性目标。其次,一个私法体系应该遵循亚里士多德式的(Aristotelian)基于矫正正义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的观点。

因为,无论是好人欺骗了坏人还是坏人欺骗了好人,其行为并无不同。无论是好人犯了通奸罪还是坏人犯了通奸罪,其行为也没有什么不同。法律只考虑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并且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他只问是否其中一方做了不公正的事,另一方受到了不公正对待;是否一方做了伤害行为,另一方受到了伤害。(Aristotle,Nicomachean Ethics,v,1132a)

再次,一个私法体系应该将矫正正义建立在康德保护个人自律或自主(individual autonomy)的规范之上。温里布的结论:

在这个观点上,不合理的风险(unreasonable risk)是一种把被告的错误行为和原告所受的伤害联系在一起的观念。被告的错误行为在于创造了一整套确定的有害后果的可能性,而只要原告所受的伤害在这一整套后果之中,原告就能胜诉。被告需要承担责任的后果被限定为在风险范围内的首先导致了错误行为的后果。(Weinrib 1995,158-9)

这一理论有实际的后果。比如说,我们来分析著名的案例帕斯格拉芙诉长岛火车站案(Palsgraf v.The Long Island Railroad Company)(162 N.E.99,N.Y.1928)。[17]在对这一损害赔偿持否定意见的判决中,卡多佐(Cardozo)法官指出:侵权责任的核心观念必须被理性地限定在特定被告产生风险的行为(risk-creating conduct)和原告可以预见的损害(foreseeable endangerment)之间。通过在这一理性的范围内限定责任,卡多佐法官的意见如实地反映了温里布在权利和义务问题上形式主义观点的两极化倾向(bipolarity)。与之相反,侵权责任的观念在世界范围内被普遍归功于安德鲁(Andrew)法官在帕斯格拉芙一案的反对意见中所清晰表达的观念——这一观念背离了两极化的观点,因此,在温里布看来,它是错误的。

温里布以如下具有融贯性的思考支持自己的观点。他坚持认为原告和侵权人的法律地位(legal positions)必须在概念上联系在一起(Weinrib 1995,30),而且它们必须拥有一个单独且完整的证成(同上,35)。因此:

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为证成性考量的一致性提供了最抽象的表述……因为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在范畴上是不同的,并且相互之间都是证成之融贯性(justificatory coherence)不可化约的方式,因此,一个单独的外部关系不能融贯地代表(partake)两者……当一个矫正性证成和一个分配性证成混合在一起的时候,每一个都必然损害另一个的证成性或辩护性效力(justificatory force),而单独的外部关系不能证明任意一方的一致性结构。(同上,73)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