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三、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一些犯罪需要意图(故意)[intention];另一些犯罪只是疏忽大意或者过失[negligence]。间接故意的每一种理论,尽管合理,但都具有争议。
三、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一些犯罪需要意图(故意)[intention(dolus)];另一些犯罪只是疏忽大意或者过失[negligence(culpa)]。有如下各种过失(比较Jescheck and Weigend 1996,297以下):
●意图[Intent(Absicht)]:被指控之人A想要达到一个犯罪结果。
●直接故意:A确切地知道这一结果将要发生。
●间接故意(dolus eventualis):A考虑到这一结果,并且接受它可能发生。
不出所料,不同的“间接故意”理论获得了发展,如下:
●间接故意1:A考虑到将要发生之结果的某种可能性。
●间接故意2:A考虑到该结果的一种具体可能性。
●间接故意3:A将会以同样的方式行为,如果他已经确信这一结果将会发生。
间接故意的每一种理论,尽管合理,但都具有争议。再次不出所料,还有一些对这些理论之意义表示怀疑的法律学说的批判性观点,这些观点鼓吹:
●在可能性方面对故意的一种重构;或者
●司法实践的一种非理论性描述。
在刑法中,还有各种各样的过失理论。因此,贾里伯格(1988)作了如下区别:
疏忽大意:作为过错的过失、指向行为(act-orientated)的过失、作为或不作为的过失,这一过失既没有被承认也没有被证成。过失行为:作为罪行的过失、指向行为的过失、让一个人作出一个未被证成或辩护的行为或者应受谴责的不作为(blameworthy omission)的过失、这一过失是不能原谅的。(同上,29)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