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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体论的模糊性

时间:2023-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本体论的模糊性英美批评家们聚焦于不确定性,而斯堪的纳维亚的批评家们则关注本体论。一个强有力的本体论批评来自于所谓的斯堪的纳维亚法律现实主义——一个将法律学说置于本体论真空的理论。

四、本体论的模糊性

英美批评家们聚焦于不确定性,而斯堪的纳维亚的批评家们则关注本体论。

法学理论的一个大缺陷是人们不能准确地说出这些理论的论述对象。由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细节可以被视为政治妥协、专断评价——在最糟的情形下可以被视为是腐败——的产物,并且由于这些细节仍然具有约束力并因此影响到法学理论的基础,那些阐发融贯理论的法学家们必须回答:他们并不仅仅是描述了法条和裁决,毋宁说他们也揭示出了潜隐于这些法条和裁决背后的更为深刻的事物。但是他们所能揭示的如果不是政客、法官与大众的真实实践(factual practice)或类似的分裂态度(split attitudes),会是什么呢?换言之,自然科学中的纯微积分式演算(neat calculi)似乎揭示了世界的秩序,而纯粹的法学理论则不能揭示出这样的秩序,因为不存在这样的秩序。

一个更为激进的质疑是法律规则究竟存在吗?法律从业者们显然相信存在着一个法律体系且某些规则属于该体系。的确,如果某个理论认为所有法律从业者是错误的,那么该理论将是奇怪的。但是,法律是否存在的问题在哲学上是饶有兴味的。一个强有力的本体论批评来自于所谓的斯堪的纳维亚法律现实主义——一个将法律学说置于本体论真空(ontological vacuum)的理论。

所谓的乌普萨拉学派(Uppsala School)的奠基者阿克塞尔·海格斯多姆(Axel Himg8gerstrimg9m)将其理论建基于有关现实(reality)的下述问题之上(比较Himg10gerstrimg11m 1929,111以下)。所有的知识都关切真实的事物。只有一个现实是存在的,它由位于时空中的客体组成。由于每个人都存在于特定的时期,而在该时期内他又总是占据空间中的某个位置,因此人类是存在的。心智过程(mentalprocess)是存在的,因为存在于空间中的人们又在时间中体验其存在。时间和空间是客观的。所有不能被置于时空的事物都是不存在的。

让我们添加一个术语学的警示(caveat)。斯堪的纳维亚的“法律现实主义”与形而上学的实在论(realism)——一种规定着复杂概念所涉及的复杂实体之存在的理论——没有任何关联。因此,形而上学的实在论者肯定了有效法律的存在,亦即肯定了与“有效法律”相对应之实体的存在。他们的对手是否认这种实体存在的规范主义者。在这一点上,法律现实主义与形而上学的实在论恰恰相反:他们认为,不存在可以属于物质性现实的此种实体。因此,与形而上学的实在论者相比,法律现实主义更接近于规范主义者的立场。

依海格斯多姆之见,像“善”、“美”这样的价值概念是自相矛盾的。这些价值概念显然论及了关于客体的事物(比如说,“这幅画是美丽的”),但事实上言之无物,只不过是表达了感情(诸如人们对这幅画的赞赏)。而且,价值陈述缺乏真理性价值(truthvalues),因为它们对事物的“描述”处于时空之外。“存在”于某个客体上的价值——比如说,“存在于”该客体上的善——在任何确定的意义上都是根本不存在的。因此,在海格斯多姆看来,抛开其他不论,国家与法律不过是我们想象力的产物。[1]

当其为诸如卡尔·奥利芙克罗娜(Karl Olivercrona)和阿尔夫·罗斯这样的杰出法律学者发扬光大之时,海格斯多姆的观念在法律人中产生了影响。奥利芙克罗娜坚定地遵循海格斯多姆的下述论题:有效的法律不过是想象力的产物,但他为此付出了很高的代价——我们不能以任何科学的方式研究有效的法律;我们只能研究人们关于有效法律的信念。在奥利芙克罗娜看来,法律规则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命令,但在其承受者(addressee[2])视其为(命令)的意义上,它们仍是独立的命令。关于何谓有效法律的信念并不指向任何事实。但是,这些信念的确服务于社会功能——指导人类行为、便利法条的简练书写,甚至传递模糊的信息,诸如在通常的事件过程中,不动产的“所有者”对不动产实施某种控制。

阿尔夫·罗斯也接受海格斯多姆的哲学。但他提出了一种有效法律的新定义。依罗斯之见,根据其真实内容,特定规则具有有效性这一科学断言是这样一种预言:在未来的法律裁决中,该规则将成为正当理由的一个完整的部分。此种理论的哲学背景在于这样一种信念:科学命题必须具有关于人们的物理行为和精神体验的可确证后果,而这里的人们又垄断着社会中物质力量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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