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批评的哲学背景
对法律学说的批评部分地反映了两次世界大战期间言过其实的极简主义的观点(minimalism),也部分地反映了20世纪后期智识文化(intellectual culture)的主流。关于不同文化的较大信息与多元主义民主的到来表明:
●道德观点必然是相对的;
●如果使用道德评价,法律解释也必须是相对的;
●法律不过是政治的工具;
●为了不具有压迫性,法律需要在道德上保持中立。
诚然,道德相对主义、法律论证中的相对主义以及——不是最不重要的——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已经在现代文化中具有了相当的影响力。在这样的语境下,法律学说看起来有些奇怪。与20世纪晚期的智识文化主流相抵触,所有的法律学说都聚焦于下列基本立场:
●认识论中的基础主义(foundationalism);
●本体论中的极简主义(minimalism);
●论证理论中判断与权衡的演绎主义(deductivism)与怀疑主义(scepticism);
●道德理论中的个人主义与教条主义(dogmatism),特别是在其将规范性化约为对第一性原则(first principles)的个体化、契约论或康德主义反思的意义上;
●社会理论中的个人主义。
但是,对法律学说的批评常常与下列现象相联系:在后现代主义的精神指引下,对理性、特别是实践理性的力量给予一般性的怀疑。只有小“叙事”是完整无缺的;居于其间的是形式逻辑的推演(formal logical calculi)和地方性的法律学说。
因此,一些法律学者常常是那些被匆忙接受的时尚哲学理论(fashionable philosophical theories)的受害者,常常因为持过于分析与批判的态度而无法与法律学说兼容,并常常以一种肤浅方式被人所理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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