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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与手段之间联系性的一般理论

时间:2023-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目的与手段之间联系性的一般理论哲学上关于目的与手段之间联系性的一般理论认为,目的作为哲学范畴,指行为主体根据自身的需要,借助意识、观念的中介作用,预先设想的行动目标或结果。

第一节 目的与手段之间联系性的一般理论

哲学上关于目的与手段之间联系性的一般理论认为,目的(purpose)作为哲学范畴,指行为主体根据自身的需要,借助意识、观念的中介作用,预先设想的行动目标或结果。所谓手段,是为达到目的,实现目的主体所用的工具、操作方式、方法,主体在其对象性活动中,作用于外界对象的一切中介之总和,都称之为手段。(1)

要实现目的,离不开手段。“人们只有凭借现实的手段,在对象性的实际活动中,使主观和客观不断地相互作用,不断地扬弃主观目的,最终使它由主观理念的彼岸,过渡到现实生活的此岸,即将它实现出来。手段对于目的的实现,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目的的状况,规定着手段的状况。但正确的目的与正确的手段之间也并非是机械的对应关系。一种目的可以采用不同手段来实现,同一手段被运用于不同的主体或实践过程,也可以引起不同的结果,实现不同的目的。”(2)

从以上关于目的与手段的一般理论可以看出,如果我们把第一章中总结的财团法人的那些功能作为一个个制度目的,那么,同样的目的功能,或许不止财团法人一种手段可以达成,财团法人制度的存在意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是否能够更好地发挥这些功能,也就是作为最佳的实现目的的手段;以及如果不是最佳的手段,至少也不更差,且能够提供更多的手段作为当事人的选择。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还有哪些制度可能作为手段来实现这些目的呢?这些相关的制度(手段)是否确实能够完整地实现财团法人的功能?财团法人相对于其他制度的独立存在价值是什么?这是我们这一章里所需要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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