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二、社会主义法系——前苏联、越南在曾经的社会主义国家——前苏联,法人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取得财产权利、负担义务,并且能够在法院起诉和应诉的集体的(公共的)组织。同样为社会主义国家的越南,其民法典制定于1995年,于1996年7月1日起生效。其中的社会基金会和慈善基金会实际上就属于大陆法系的财团法人。
二、社会主义法系——前苏联、越南
在曾经的社会主义国家——前苏联,法人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取得财产权利、负担义务,并且能够在法院起诉和应诉的集体的(公共的)组织。法人的分类不是公法人/私法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也不是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或者公益法人,而是按照所有制形式不同进行分类。“法人可以分为个人的联合和机关。”(49)“法律考虑到作为法人的物质基础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不同形式,将法人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这就是国营组织、合作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合作社联营组织和国家合作社联营组织。”(50)前苏联由于实行的是典型的社会主义制度,因此,国家和集体组织负担了全部的社会福利的提供;同时,由于私有财产极度匮乏,也就没有什么多余的财产可以用来捐助设立财团法人。
同样为社会主义国家的越南,其民法典制定于1995年,于1996年7月1日起生效。《越南民法典》第110条规定法人的类型包括:国家机关和武装部队、政治组织和政治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社会行业组织、社会基金会和慈善基金会、其他具备法人要件的组织。其中的社会基金会和慈善基金会实际上就属于大陆法系的财团法人。
总的来说,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国家在提供公共服务的领域内保持了较高的份额甚至是呈现为独占性局面,因此包括财团法人在内的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都不如资本主义国家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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