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务运营不当
(一)并无具体偿债计划却仍然长期巨额借贷
实践中有的财团法人为了应付面临的财务困难,或者为了扩大事业规模而贸然向银行等机构大规模借款。在没有对资金运营作出长远规划的前提下,这种巨额借贷由于需要支付巨额的利息,随着债务滚雪球一般越来越大,对财团法人将会构成沉重的负担,甚至最终导致财团法人的基础财产已经不足以实现财团目的。这样不仅会妨碍到财团的正常业务活动,甚至会影响财团法人的存续。
(二)基本财产或资产的大部分,以股票等价格变动显著的方法运用
财团的基本财产或者大部分资产,表现为股票、期货、文物等价格变化十分明显的价值形态,这样一方面使财团难以预期某一段时间内的收入状况从而影响财团预算的编制,而且事实上会导致财团的收益出现波动,这对于财团财务的安全性也是十分不利的。
(三)实质经营的业务是与法人目的事业相关联的营利业务
公益财团法人并非不可以从事任何收益事业和营利事业。法律所禁止的是公益法人名为公益而实为营利。也就是说,公益财团法人所从事的营利业务一旦成为该财团法人的实质性业务时就会被禁止。营利业务成为公益法人的实质性业务,方式主要是由财团法人出资设立一个具有法人格的营利企业,然后财团的董事和监事兼任该营利企业的董事和监事。最终,该财团法人与其设立的营利企业之间在财务会计、场地和设备使用上等均混同。具体的判断标准参见第一章在论述日本的企业财团时介绍的日本公益法人监督指导基准所列举的六项事由。这样容易导致财团的财务不安全。
(四)为特定企业的债务进行担保,并以财团的财产代为清偿
公益法人作为担保人对其他民事主体的债务进行担保,也可能危及自身的财务安全。因为一旦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财团法人作为担保人就要承担担保责任。特别是财团法人作为保证人为与其在业务上有一定关系的营利企业提供保证担保,则风险更大。因为保证责任是一种无限责任,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则保证人应该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财团法人的财产是为确保财团目的实现所独立化的财产,一旦被法院强制执行用于承担保证责任,则必然危及财团财产的财务安全。现实生活中财团为他人债务提供物的担保或者保证担保的情形是存在的。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有专门条文禁止公益法人包括国家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等以其从事公益事业的财产为他人债务设定物的担保或者担任保证人。
(五)财团运营经费支出大部分为管理费
财团法人主要是从事公益活动,具体包括资助型和运作型。那么无论是资助型还是自我运作型,财团职员的薪资支出、招待费、事务所租金、办公费等应该限定在一定的比例内,而不得对财团的公益事业经费形成挤压。现实生活中,这样的财团或者类似于财团的案例不少。全球著名的基金会——美国福特基金会20世纪60年代花费2400万美元建设其总部大楼就一度遭受社会的诟病,我国国内的某著名高校花费巨资在两层楼的食堂安装数部电梯、某高校建设天价校门、某法学院安装中央空调致一年的物业管理费达数百万元,皆为佐证。
(六)会计账簿不完备
实践中有的财团法人没有建立完备的财务会计制度,包括没有设置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所有的财务手续均由某一个负责人一手包办;或者财务会计账簿不够完整甚至根本就没有置备会计账簿;或者使用虚假记载的会计账簿。一旦面临监督检查,所有的财务往来信息就是“一本糊涂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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