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财团法人收益事业课税的特殊问题
由于现在将公益法人较普遍地理解为受到“不分配利润的限制”的法人,因此公益法人也可以从事收益事业。公益法人通过非自营收益事业所获得的收入免税,自然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公益法人通过自营收益事业所获得的收入是否可以享受免税呢?在一些国家例如日本经过了从无到有的变化。日本《法人税收法》对收益事业专门进行了界定,是指贩卖业、制造业及以其他政令所规定的事业而言的。收益事业法人是通过设立事业场所,反复不断地进行营业的法人。收益事业的范围是由政令进行严格规定的,那些来自于没有被列进政令中的事业的收益即使属于营利事业的收益也不被作为课税的对象。之所以把来自于公益法人等的收益事业的所得税作为课税对象,是为了使经营同种收益事业的其他营利法人的竞争条件更公平。对公益法人从事收益事业课税完全来自于营利法人的斗争。不过,出于鼓励公益事业的目的,日本公益法人的收益事业所得适用比普通法人更低的税率(普通法人的税率是34.5%,而公益法人的税率是25%;后来普通法人的税率降至30%,公益法人的税率也降至20%)。(20)
【注释】
(1)金锦萍:《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2页。
(2)Dr.Klaus NEUHOFF,Essen:“Country Report GERMANY—The Legal and Fiscal Provision for Nonprofit Activities and Institutions”,download from: www.icnl.com.
(3)刘宗德:《日本公益法人、特殊法人及独立行政法人制度之分析》,载《法治与现代行政法学——法治斌教授纪念论文集》,台湾元照出版社2004年版。
(4)陈惠馨著:《财团法人监督问题之探讨》,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编印,1995年版,第165~166页。
(5)参见《嫣然天使基金管理规则》(试行),download from:www.crcf.org. cn/yanran/。
(6)刘宗德:“日本公益法人、特殊法人及独立行政法人制度之分析”,载《法治与现代行政法学——法治斌教授纪念论文集》,台湾元照出版社2004年版。
(7)【日】四宫和夫:《日本民法总则》,唐晖、钱孟珊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103页;さくら综合事务所:《社団法人财団法人实务》,中央经济社2000年版,第44页。
(8)温世扬、何平:《法人目的范围外行为与“表见代表”规则》,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
(9)余延满等:《企业法人目的外行为新探》(上),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10)Rolf Muller:“German foundations—the Activities and Essentials”,download from:www.icnl.com.
(11)陈惠馨:《财团法人监督问题之探讨》,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编印,1995年版,第215页。
(12)具体报道参见《楚天都市报》2006年11月23日第22版:《领导“拍脑袋”决策让学校损失惨重——中纪委教育部查处天津大学违规炒股案》。
(13)Rolf Muller:“German foundations—the Activities and Essentials”,download from:www.icnl.com.
(14)王名等:《德国非营利组织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0页。
(15)王名等:《德国非营利组织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0页。
(16)Rolf Muller:“German foundations—the Activities and Essentials”,download from:www.icnl.com.
(17)参见《意大利民法典》第28条、29条、30条、31条。
(18)【日】金子宏:《日本税法》,战宪斌、郑林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76页。
(19)【日】金子宏:《日本税法》,战宪斌、郑林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66页。
(20)【日】金子宏:《日本税法》,战宪斌、郑林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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