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探讨法人本质问题的现实意义
民法学著述在全面论及法人时几乎无一例外地要探讨法人的本质问题。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这是一场无意义的争论。“人们更倾向于采用中性的表述,法人就其宗旨而言被视为归属载体。”(9)从已有的关于法人本质的三种主要争议性观点来看,法人本质问题已经不纯粹是一个理论或者法哲学、法社会学的问题,其更是一个涉及私法上具体制度的现实问题。撇开法人否认说不谈,学者们早已将法人实在说与法人拟制说的分歧引申到了民法具体制度。一般认为,由于对法人本质上的法人拟制说与法人实在说这一基础性问题的认识不同,导致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具体制度上存在区别:第一,对于法人在对外关系上与法人机关的关系问题上,从法人拟制说引申出的是代理关系,即法人机关是一个独立的主体,法人机关以法人名义对外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按照代理制度归属于法人。而从法人实在说引申出的则是代表关系,即法人机关属于法人实体的一部分,法人机关对外实施的法律行为本来就是属于法人的行为。第二,在侵权责任承担问题上,从法人拟制说引申出的结论是他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的后果归属法人,与雇用人责任具有相同的原理。而从法人实在说引申出的结论则是法人机关的行为本身就是法人的行为,因此法人机关实施的任何行为法人均需要负责。第三,在法人是否享有人格权问题上,从法人拟制说引申出的结论是不承认法人享有人格权,而从法人实在说引申出的结论是承认法人享有人格权。(10)
上述法人制度性问题的态度抉择如果确如学者所言,与法人本质这一基础性问题具有如此密切的关系,那么我们不得不承认探讨法人本质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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