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家庭财产保险[4]
一、保险标的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下列家庭财产:(1)房屋及室内附属设施,但不包括附属建筑物;(2)室内财产,包括①室内装潢;②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③衣物和床上用品;④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⑤粮食及农产品(鲜活物品除外);⑥农机具。
不属于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承保的财产有:(1)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以及砖木结构以外的其他结构的房屋;(2)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危险建筑;(3)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4)票证、有价证券、书籍、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5)日用消耗品,除经保险人同意承保的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6)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建筑材料;(7)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8)存放于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作为外墙、屋顶的简易屋棚及柴房内的财产;(9)非法占有的财产和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并坐落或存放于保险合同载明的地点范围内的家庭财产,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2)雷击、冰雹、雪灾、洪水、海啸、地面突然塌陷、龙卷风、泥石流、崖崩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3)暴风、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倒塌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4)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三、除外责任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员、租借人员、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3)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4)地震、海啸;(5)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1)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2)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3)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自身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4)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和费用。
四、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
房屋及室内附属设施的保险价值为保险标的出险时的重置价值。重置是指将受损标的恢复到其受损前全新时的状态,但不能有任何性质性能上的改善。
房屋及室内附属设施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根据当时实际价值自行确定。
保险合同的免赔额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五、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地址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1)及时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3)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财产损失清单、发票、事故报告书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受损标的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相应扣减赔偿金额。
七、赔偿处理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1)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2)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3)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则该价值应在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后,在核定实际损失时作相应扣除。对于保险人采用实物赔偿或实际修复方式履行赔偿义务的,被替换的受损保险标的归保险人所有。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并且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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