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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的主要条款

时间:2023-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换言之,再保险的保险责任条款实际上是对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的责任承担所作的划分。再保险的责任条款和责任免除条款共同确定了再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十)赔款条款再保险的赔款条款规定原保险人处理赔款的权利和赔付后应当及时通知再保险人的义务等。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原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原保险合同约定赔付事宜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再保险人。

第三节 再保险的主要条款

一、再保险的通用条款

(一)共命运条款

共命运条款通常被表述为:“兹特约定凡属于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事宜,再保险接受人在其利害关系范围内,与原保险人同一命运。”共命运条款实际上是针对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双方共同利益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在保险费的收取、向第三者追偿、对受损标的的施救、损余收回、赔款给付、保证金赔付、保险仲裁或者诉讼等方面,都由原保险人为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而作出决定,或者出面签订协议。当然,原保险人基于共命运条款而作出的决定,不得损害再保险人的利益,换言之,原保险人只能以再保险为基础开展相关活动。

(二)错误和遗漏条款

原保险人在分出保险业务时,常常会因为手续复杂,种类繁多而出现错误或者遗漏有关缔约时告知义务的履行、账单的编制、再保险费的交付等事项,如果这些事项非因原保险人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则再保险仍然有效,再保险人不得以原保险人的错误或者遗漏为由而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可见,错误和遗漏条款是为保护原保险人利益而设的条款。当然,原保险人一旦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则必须立即通知再保险人,并尽快纠正错误,否则原保险人就不能受这一条款的保护。

(三)双方权利保障条款

双方权利保障条款是指再保险所赋予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不同的权利的条款,这些条款有利于保护双方权利的实现。一般而言,再保险人给予原保险人选择承保标的、制定保险费和处理赔款的权利,原保险人则会给予再保险人查核账单及其他业务文件的权利。

二、再保险的基本条款

(一)再保险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在再保险中记载再保险当事人的名称,有利于确定再保险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记载当事人的住所则有利于确定权利行使以及义务履行的地点。

(二)保险责任条款

再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再保险人按照再保险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对原保险承担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责任条款主要是对再保险人应该承担哪些危险、对哪些损失和费用负责作出约定。换言之,再保险的保险责任条款实际上是对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的责任承担所作的划分。

(三)责任免除条款

责任免除是指规定再保险人对哪些危险或者损失、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再保险的责任条款和责任免除条款共同确定了再保险人的责任范围。

(四)保险期间条款

再保险的责任期间,一般由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再保险对于保险责任期间约定不明确,则推定为保险责任期间与原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相同,即以原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的开始时间为起点,以原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的终止时间为终点。

(五)保险费条款

再保险的保险费由原保险人支付。再保险的保险费由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协商确定。在比例再保险中,再保险费率的大小,一般以原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率为基础进行确定。在非比例再保险中,由于在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率与原保险合同的费率没有关系,因此一般以会计年度另行计算。

(六)违约责任和争议的处理条款

再保险当事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方式。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解除合同、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等。争议处理的方式则有协商、诉讼或者仲裁等。

(七)手续费条款

再保险的手续费条款规定再保险人向分出公司支付手续费和计算手续费的方法。再保险手续费包括分保手续费和利润手续费两部分。

(八)再保险终止条款

再保险的合同终止条款规定再保险的通知和了清责任的方法。了清责任的方法有结清方式和期满方式两种。结清方式是指合同终止之日,将未到期保险费和未决赔款转移给下一个企业年度的再保险人而予以结清。期满方式是指保持现有分保责任,直到每笔业务责任期满或者结束时为止,才结束该年度的账务。

(九)货币条款

再保险的货币条款规定保险费和保险赔付款应当使用何种货币以及结付时所采用的折合汇率等。

(十)赔款条款

再保险的赔款条款规定原保险人处理赔款的权利和赔付后应当及时通知再保险人的义务等。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原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原保险合同约定赔付事宜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再保险人。再保险人接到原保险人的通知后可以对原保险人的赔付是否属于再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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