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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瑞士联邦法院第二民事审判庭对拉杜坎诉国际奥委会案(

时间:2023-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0年9月28日,CAS驳回了拉杜坎的上诉请求,肯定了国际奥委会的决定。最高法院在以往的判例中,已经确认CAS在国际奥委会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案件中,可以视为一个真正的仲裁机构,有很多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已经接受CAS作为其上诉机构,处理因不服这些联合会所作出的处罚决定而引发的纠纷。

2000年12月4日瑞士联邦法院第二民事审判庭对拉杜坎诉国际奥委会案(Raducan v.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判决[1]

郭树理译

法庭的组成:

审判长:比安奇(BianChi)先生

审判员:雷斯里(Raselli)先生与罗德曼(Nordmann)女士

书记官:阿布里其(Abrecht)先生

该判决涉及公法上的上诉案件。

上诉人:安德里亚·拉杜坎(Andreea Raducan),住所在罗马尼亚,代理人为梅斯·雅克·米嘉德(Messrs Jacques Michod)和奥利维尔·罗东蒂(Olivier Rodondi),他们是瑞士洛桑的律师,其可以接受对当事人的送达。

被上诉的裁决:总部坐落在瑞士洛桑的体育仲裁院(CAS)悉尼奥运会临时仲裁庭2000年9月28日裁决。

被上诉人:国际奥委会(IOC),总部设在瑞士洛桑。

(本案涉及体育事项的国际仲裁问题)

根据有关记录,证明本案存在以下事实:

(一)安德里亚·拉杜坎,罗马尼亚体操运动员,1983年9月30日出生。其在2000年9月19日进行的悉尼奥运会女子体操团体决赛中获得一枚金牌。在比赛之后的兴奋剂测试中,拉杜坎没有被抽到,未接受检测。

2000年9月20日,安德里亚·拉杜坎向罗马尼亚体操队医生欧安那(Oana)抱怨,自己头疼并且流鼻涕,医生给她开了一粒名为“努诺分抗感冒与流感”(Nurofen Cold and Flu)的药片,拉杜坎当着医生的面将药物服用了。

2000年9月21日,安德里亚·拉杜坎获得了女子体操全能比赛决赛的胜利。在她参加比赛之前,在她热身的时候,她又向欧安那医生抱怨自己身体不适,于是该医生又给她开了第二粒“努诺分抗感冒与流感”药片,拉杜坎服用了该药片。

(二)在2000年9月21日的比赛结束后,根据悉尼奥运会的反兴奋剂程序规则,安德里亚·拉杜坎被带到反兴奋剂控制中心接受药检。在9月21日下午11:03至9月22日上午12:20之间,拉杜坎提供了三份尿样,总量是62毫升。

该尿样被分成A、B两份样本,经过分解实验,澳大利亚兴奋剂体育检测实验室检测到其中含有伪麻黄碱成分。该物质的含量在A样本(共80毫升)中是每毫升88微克至90.6微克,B样本(共20毫升)中每毫升90.8至93.71微克。

(三)2000年1月1日修订的《奥林匹克运动反兴奋剂章程》(以下简称反兴奋剂章程)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章使用兴奋剂及其处罚

第一条

1.使用兴奋剂违反了奥林匹克主义的基本原则,以及体育与医学伦理。

2.禁止使用兴奋剂。

第二条

使用兴奋剂是指:

1.使用任何有利的方式(物质或者方法),而其有可能对运动员的健康造成伤害,以及/或者可能提高运动员的竞赛能力,或者

2.运动员身体内含有违禁物质,或者有使用违禁物质的证据,或者有使用禁止使用的方法的证据。”

2000年4月1日修改的反兴奋剂章程附录A,规定如下:

“一禁止使用的药品的种类

(一)激素类

第(一)类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包括以下:

(……)伪麻黄碱,(……)

对于伪麻黄碱与甲醛伪麻黄碱呈阳性的确认标准是,每毫升的尿样中的含量超过10微克。对吩美嗪盐酸盐与假伪麻黄碱的认定标准是,每毫升的尿样中的含量超过25微克。”

(四)2000年9月27日,即CAS仲裁庭开庭之日(参见下文(六)),举办了一次记者招待会,理查德·兑(Richard day)医生提出了一份报告,该报告有安德里亚·拉杜坎签名。该报告显示一粒努诺分抗感冒与流感药片含有30毫克的假伪麻黄碱,拉杜坎尿样A与尿样B中该违禁物质的含量,正是拉杜坎在2000年9月21日晚上服用的那一粒努诺分抗感冒与流感药片所导致的。

(五)2000年9月26日,国际奥委会作出决定,宣布由于其“使用兴奋剂”,取消安德里亚·拉杜坎在女子体操全能比赛中的成绩(《奥林匹克运动反兴奋剂章程》第二章第2.2条的规定),并要求罗马尼亚国家奥委会退回安德里亚·拉杜坎所获得的金牌和证书。

(六)2000年9月26日,安德里亚·拉杜坎向体育仲裁院(以下称CAS)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撤销国际奥委会的决定,承认其所获得的金牌。

2000年9月28日,CAS驳回了拉杜坎的上诉请求,肯定了国际奥委会的决定。

(七)通过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公法上的上诉程序,安德里亚·拉杜坎请求法院撤销CAS的仲裁裁决,并且由国际奥委会承担诉讼费用。

法律要点:

(一)最高法院首先考察管辖权的问题,即当事人提出的上诉是否能够为法院所受理(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公告126III275,第1段,及其他有关判决)。

1.对CAS的裁决进行公法上的上诉,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其一,该裁决是一个符合《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第176条及以下各条所规定的,真正的国际仲裁程序所做出的仲裁裁决;其二,该上诉的理由是基于法律上的理由,即它不是仅仅就竞赛规则进行审查,因为通常情况下,竞赛规则的适用是不受司法审查的控制的。

2.《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第189条所定义的仲裁裁决是指,一项必须是由根据当事人的协议授予其裁断特定的财产事项(《联邦国际私法典》第177条第1款)的一个非政府的法庭所作出的裁决;一项真正的仲裁裁决,就好像一项法院的判决一样,只要仲裁庭在作出该裁决时,充分保证了中立和独立,这些规定在瑞士前宪法的第58条与现行宪法的第30(1)条均有规定。最高法院在以往的判例中,已经确认CAS在国际奥委会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案件中,可以视为一个真正的仲裁机构,有很多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已经接受CAS作为其上诉机构,处理因不服这些联合会所作出的处罚决定而引发的纠纷。

3.在一个请求推翻国际奥委会决定的案件中,CAS的裁决是否一个符合《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第176条及以下各条所规定的真正的仲裁裁决?——该裁决符合《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第176条第1款所要求的国际因素——这一问题无须进行回答。事实上,无论其答案如何,公法上的上诉程序均不应当进行,这一点下文再进行分析。

(二)1.上诉人首先提出的抗辩是,反兴奋剂章程中第3.4条规定,运动员提取的尿样最小的样本不能少于75毫升,而本案中未达到这一数量。根据上诉人的观点,这一程序规则的违反,未能恰当与精确地确定其身体条件,导致对其基本权利的损害,并违反了公共政策,根据《联邦国际私法典》第192条第2款第5项的规定,违反公共政策有可能导致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事实上,在对运动员进行兴奋剂的检测的时候,检测机构一般都会非常慎重,因为运动员的尿样中是否含有违禁物质将决定是否构成一项使用兴奋剂的指控。对该检测程序提出异议的理由通常只有两种情况,第一,有第三者恶意陷害该运动员;第二,该检测分析结果有错误。反兴奋剂规则适用的严格责任原则,为瑞士最高法院在1993年3月15日所审理的甘德尔诉国际马术联合会与CAS一案中,确定并不违反公共政策。与严格责任原则相适应,要求体育组织在进行兴奋剂检测时,也要适用严格的程序规则。

2.上诉人还提出,其平等或在辩论程序中进行陈述的权利未得到保障,而根据《联邦国际私法典》第190条第2款第4项的规定,这一理由可以导致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她指出,在CAS的仲裁程序中,她抗辩其尿样的数量有38毫升的出入,其在反兴奋剂控制中心提供的尿样只有62毫升,而实验室检测的样本数量有100毫升(A样本80毫升,B样本20毫升)。CAS在回答这一抗辩时,指出实验室获得了足够数量的尿样样本进行检测,并且进行了有效的分析实验,这是毫无疑问的。而尿样样本数量的差异,即运动员提供检测的样本是62毫升,而实验室检测的样本是100毫升,并不会影响检测的最终结果(参见CAS的裁决第7.5段到第7.7段,第8至9页)。根据上诉人的意见,CAS并没有回答她提出的问题,因为问题不在于实验室是否获得了足够的样本进行A、B两份检测实验,而是为何实验室进行实验的样本的数量超过了上诉人提供的62毫升的尿样样本。

3.最后,上诉人认为CAS的裁决违反了公共政策,因为其违反了诚实信用与公平对待的原则,根据《联邦国际私法典》第190条第2款第5项的规定,法院可以据此撤销一项仲裁裁决。事实上,早在1992年6月25日CAS所裁决的适用国际马术联合会章程的案件中,CAS就指出,一些尿样样本的试管未能根据国际马术联合会章程的规则进行封存,因此,试管的盖子很容易被打开,不排除有人做手脚的可能性,而样本也可能遭受其他物质的污染,CAS承认这些因素导致的疑问,应当推定对上诉人有利。[2]在本案中,CAS却对此进行区别对待,仅仅解释取样的程序没有问题,这确实构成了区别对待,违背了诚信原则,而这有可能构成《联邦国际私法典》第190条第2款第5项所定义的公共政策的违反。

(三)1.对于以上的所有的抗辩,上诉人缺乏实质性的事实证据。事实上,上诉人是因为“使用兴奋剂”遭受处罚(《奥林匹克运动反兴奋剂章程》第2章第2.2条的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不仅包括“运动员体内含有违禁物质”,还包括“使用兴奋剂的证据”。

在本案中,CAS之所以确认了国际奥委会的处罚决定,并不是仅仅基于尿样检测的结果,尽管该检测显示尿样中假伪麻黄碱的含量超过标准3倍构成阳性。事实上,上诉人承认自己在女子体操决赛比赛决赛前的热身中,服用了一粒努诺分抗感冒与流感药片——其含有30毫克的假伪麻黄碱,这已经很清楚地构成了反兴奋剂章程第2.2条所定义的使用兴奋剂行为。CAS的裁决是基于这一事实,即上诉人体内出现的伪麻黄素来自于该药片,自己也承认这一点,并且为2000年9月27日医生所发布的报告所确认。

2.由于能够证明上诉人在比赛前服用了一粒含有30毫克的伪麻黄碱的努诺分抗感冒与流感药片,并且这能够解释为何上诉人尿样检测中伪麻黄碱三倍超标,因此,CAS的裁决,并没有损害上诉人的程序权利,即她未能就尿样在抽取时与实验室检测时,数量不一致的问题展开辩论,因为这一问题对最终的结果并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另外,基于尿样中伪麻黄碱含量超出反兴奋剂章程附录A规定的标准的三倍,是由于比赛前服用了一粒努诺分抗感冒与流感药片所导致的,所以,本案的情况与上诉人提到的CAS1992年6月25日裁决的那起案件不同,不构成《联邦国际私法典》第190条第2款第5项规定的公共政策的问题,即:CAS在两起相同的案件中对当事人有不平等的待遇。

最后,在上述的情况下,我们不能像上诉人所认为的那样,由于提取的尿样的数量低于反兴奋剂章程第3.4条所规定的75毫升的最少剂量,就构成对公共政策的违反,因而可以适用《联邦国际私法典》第190条第2款第5项,由法院撤销CAS的裁决。

(四)因此很明显,上诉没有实质性的理由构成法院可以审查的依据,应当以上诉理由不充分为由驳回上诉。根据《瑞士联邦法院组织法》第156条第1款的规定,上诉人应当负担上诉程序的费用。被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诉讼费用,法院未要求国际奥委会出庭,因此不承担最高法院本案程序的任何费用(《联邦法院组织法》第159条第1款的规定)。

基于以上理由

最高法院

根据《联邦法院组织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做出以下判决:

第一,驳回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

第二,命令上诉人承担5 000法郎的诉讼费用;

第三,将本判决的副本向当事人,以及CAS悉尼奥运会临时仲裁庭进行送达。

【注释】

[1]Raducan v.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4 December 2000[2000]II Civil Court(Swiss Fed Trib).

[2]参见Matthieu Reeb(ed.),Collection of CAS Awards 1986-1998,Bern 1998,p.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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