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债的起源产生错误认识的原因
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得这种误解流传得如此广泛,而没有人对此提出质疑呢?原因可能在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罗马法上,私犯的受害者按不同情况,有时可以提起“损失诉”,有时可以提起“罚金诉”,有时则可以提起损失和罚金诉的“混合诉”。其中罚金责任就直接产生罚金诉,损失诉和罚金诉的区别(239)可能是导致这种误解的罪魁祸首。因为,罚金诉讼在罗马法中属于典型的对人诉讼,也讲究对人性,即相对性,与后世所出现的债的相对性很对胃口。其次,罗马法上权利的救济是通过具体的诉权来实现的,其中罚金诉和损失诉的区别与我们现在通常所讲的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在某种程度上也具有对应性,这也容易让人误解与罚金诉相对应的罚金责任与债存在联系。再次,将债的概念的起源归属于罚金责任,也是和债与责任不分这种认识分不开的,误将责任的起源归入了债的起源。最后,是一种认识方法上的问题,我们在探究某一个概念的起源时,很容易犯的一个错误就是用现代已经发展的概念内容去看待以前的概念。我们不否认每一个概念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前后承继性,但这种对应往往会将某些莫须有的东西强加在另一个东西之上。比如我们在寻求债的概念的源头时,便将现代债的概念中的某些因素作为标准,比如对人性并不是债的概念在出现时就具备的特征,但我们却以对人性作为衡量的准则来对照。由此得出债起源于罚金责任的错误认识。由此可知,债的概念并不是发端于罚金责任。当然,认为债不是起源于罚金责任并不是说,罚金责任与债毫无关系,至少其说明为什么将债与责任混为一谈的历史缘由,说明了债与责任的渊源关系由来已久。从罚金诉讼的性质和地位看出,罚金责任只是经原始部落的复仇演变而来的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在罚金责任产生之前,致害人是以人身作为承担责任的对象,罚金责任的诞生,使得承担责任的对象由人身转向了财产。从这个意义来看罚金责任与债的产生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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