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关于船员保护法律问题研究的现状综述
目前,中国关于船员保护的研究,就收集到的资料来看,主要是从事海商法研究的学者,劳动法界的学者对此问题鲜有问津者。研究的成果中论文主要有:(349)
(1)王秀芬、朱玉柱的《论船员劳动的特点》。他们认为调整陆上一般劳动关系的劳动法不适应调整船员劳动关系的需要,必须制定调整船员劳动关系的船员法。(350)
(2)楼昶:《船员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上海海事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该文就船员法律制度现状、船员劳动合同、船员社会保障、船员劳务输出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并对我国船员立法提出了建议。
(3)董春丽:《船员劳务合同相关问题研究》,上海海事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该文提出应将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统一,统称为劳动合同。(351)并对研究劳务合同的必要性、船员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船员劳务合同履行保障、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处理机制进行了分析,对我国船员立法提出了建议。
(4)孙光:《船员劳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救济制度研究》,大连海事大学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该文对我国立法现状及相关制度完善的必要性、船员劳务合同相关概念、船员劳务合同与船员劳动合同的比较、船员合同的效力、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船员劳务合同的法律救济作了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5)王秀芬:《船员的部门法属性及主要制度研究》,《中国海商法年刊》1999年第10卷,第247页。该文对船员法的部门法属性、船员法的特殊制度进行分析,提出船员法的部门法属性是劳动法,但不是普通的陆上劳动法而是特殊劳动法,即海上劳动法,其主要内容是海上劳动者——船员的劳动保护制度。
(6)马丽:《关于船员劳务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该文对船员劳务合同的基本理论、有关立法、纠纷及对策作了分析,并对我国劳务合同的立法提出了建议。
(7)黄何:《国际船员立法趋势及我国立法对策之研究》,大连海事大学2002年硕士学位论文。该文从国际公约有关船员立法趋势、境外有关船员立法及立法趋势、我国船员立法着手分析,对我国船员立法的具体对策进行了设想。
(8)夏国辉:《〈海事劳工公约(草案)〉履约机制及我国对策研究》,大连海事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该文介绍了国际劳工组织的船员立法动态、《海事劳工公约》(草案)的履约机制、我国船员立法及存在的主要差距,并提出了对策。
主要著作有:(1)司玉琢主编的《海商法专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其中第十章“船员劳务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分析了船员劳务合同的性质、船员劳务外派合同、对船员权利义务若干问题作了探讨,并对我国船员立法提出了建议。(352)
(2)司玉琢主编的《国际海事立法趋势及对策研究》,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其中第五编“船员法律制度研究”,共两章:第十三章“船员法之基本法律制度研究”,内容涉及船员法的立法现状、我国船员立法现状、我国船员立法的具体对策。第十四章“船员劳动合同的基本法律问题研究”,内容涉及船员劳动合同的有关概念、船员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界定、船员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船员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政府对船员劳动就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353)
(3)沈木珠的《海商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书中“三、船员”涉及“船员相关问题评述”、“船员的职责”和“船员的权利”,但是内容只是做一般介绍。(354)
(4)司玉琢主编的教材《海商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其中,第三章“船员”,介绍了船员的概念、种类、职责,船员资格的取得,船员的配备,船舶内部纪律与惩戒制度,船长的职能及船员劳动合同。(355)
其他教材,如张湘兰等主编的《海商法论》、罗忆松主编的《海商法》等都对该问题有所涉及,在此不一一列举。
这些研究成果的特点可以概括为:(1)对船员的权利义务作了比较一致的概述;(2)对船长职能的认识也比较一致;(3)在船员保护的部门法属性上,比较一致地认为船员保护应该属于船员法;(4)提出了立法建议,主张应该对船员专门立法,不少学者建议制定专门的《船员法》,甚至草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建议稿)》。
不同的是,对于船员与船东关系的认识存在差异,有的认为应该属于劳动关系,如司玉琢主编的《国际海事立法趋势及对策研究》第十四章“船员劳动合同的基本法律问题研究”;司玉琢主编的教材《海商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三节船员劳动合同”等。而司玉琢主编的《海商法专题研究》第十章“船员劳务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主张船员与船东间属于劳动合同或劳务关系,但最终作者似乎倾向于劳务关系,这从其船员法的立法建议“第四章、船员劳务合同”、“第十一章、船员劳务纠纷的处理”(356)中可以推知。也有观点认为船员劳务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是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统一。对于船员法的地位,船员法与劳动法、海商法的关系研究不深入,对船员法本身的调整范围也没有形成比较一致的意见,争论的焦点集中在船员法是否应该包括船员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船员保护,涉及船员与船东的关系,涉及国家是否干预,涉及船员的资格、船东的义务与责任等问题。而船员与船东关系的确立是解决船员部门法属性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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