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构建我国能源安全预警与应急法律机制的理论基础(717)
从某种意义上讲,安全的对立面是非安全,亦即风险。而与能源安全相对的,就是能源风险(或者是能源安全风险)。能源风险发展到了一定程度,就构成了能源危机。或者说,风险是常态的危机,而危机是极端的风险。能源安全的风险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来自于以下六个方面:资源、政治、经济、运输、军事以及可持续发展。(718)这些方面风险交互作用,共同影响一国能源的安全。本文力图从制度设计的角度,通过建立合理有效的能源安全预警与应急法律机制,来防范、预警各种能源风险的发生,及时应对、最大程度减轻能源风险的危害。因此,我们有必要对风险及风险社会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以便为能源安全预警与应急法律机制的构建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和指导。
(一)风险、风险社会与风险社会理论
“风险”(Risk),就是发生特定危害事件的可能性及事件结果的严重程度。能源风险是指由自然原因或人类行为引起的,能对能源的供应和使用产生特定危害乃至毁灭性后果的风险。能源风险分为自然能源风险和人为能源风险,前者指自然界的客观运动引发地震、海啸、飓风等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能源供应和使用危害的程度;后者指人类行为(如战争、海盗、政局动荡、外汇浮动等)给能源供应和使用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
从现代社会来看,随着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能力的不断增强,人类的决策和行为成为风险的主要来源,风险的结构和特征也随之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风险的“人化”,人类活动对社会生活和自然的干预范围和深度不断扩大和加深,人为风险超过自然风险成为风险结构的主导内容;二是风险的“制度化”和“制度化”的风险,借助现代化的各种治理手段和治理制度,人类应对风险的能力提高了,有了应对风险的制度化保障,但同时又面临着各种制度运转失灵的风险,从而使风险的“制度化”转变成“制度化”风险。人类社会从传统的“工业社会”步入到“风险社会”。
面对“风险社会”中人为风险不断增多、危害日益严重的状况,西方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思考,我们把围绕风险展开的这些研究与思考统称为风险社会理论。其中,以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Urlich Beck)和英国学者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的思想最具有代表性。
1.乌尔里希·贝克关于风险社会的认识
乌尔里希·贝克在《风险社会》一书中,首次提出“风险社会”的概念。在该书中,贝克把“风险社会”定义为一系列特殊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因素,这些因素具有普遍的人为不确定性原则的特征,它们承担着现存社会结构、体制和社会关系向着更加复杂、更加偶然和更易分裂的社团组织转型的重任。(719)据贝克的理论,我们正处在从古典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的转型过程中,或者说,我们正处在从传统(工业)现代性向反思现代性的转型过程中。贝克指出,马克思和韦伯所说的“工业社会”或“阶级社会”概念围绕的一个中心论题是:在一个匮乏社会中,“社会性地生产出来的财富是怎样以一种社会性地不平等但同时也是合法的方式被分配的”。而“风险社会”则建立在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基础之上:“作为现代化一部分的,系统性地生产出来的风险和危害怎样才能被避免、最小化或引导?”从一个匮乏社会中以财富分配为主导的逻辑,转向晚期现代性中以风险分配为主导的逻辑,意味着“风险社会”的来临。(720)因此,贝克用“风险社会”来指称当代社会区别于“工业社会”的形态及性质。
贝克认为,为了应对风险社会,需要一种新的政治形态——亚政治。(721)亚政治意味着自下而上的社会形成。在风险社会中,风险具有普遍性、扩展性、知识依赖性等特征,一旦风险实际发生,没有人不被包括在内,因此,任何人都应有发言的权利,每个人都需要积极参与风险决策。也就是说,国家需要和社会及个人重组关系,并把风险决策的责任与社会、个人共同分担。在风险社会中,“权威性的决策和行动的国家让位于协商性的国家;协商性国家的作用是搭台唱戏、安排对话并给予指导”。政府的新任务是培育“社会利益团体的协商能力”。(722)
2.安东尼·吉登斯对风险社会理论的阐述
吉登斯认为风险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风险是随着现代化的发展而出现的。他区分了两种类型的风险:外部风险与被制造出来的风险。“外部风险就是来自外部的,因为传统或者自然的不变性和固定性带来的风险”;“被制造出来的风险,指的是由我们不断发展的知识对这个世界的影响所产生的风险,是指我们没有多少历史经验的情况下所产生的风险。”(723)他认为传统的工业社会以及此前的社会,人们所担心的是外部风险,而在当代,被制造出来的风险取代外部风险占据主导地位,由此标志着进入风险社会。
综观吉登斯的现代社会“风险”思想,我们不难发现其内在的逻辑性和鲜明的现实性。他不仅阐述了对现代性问题的深刻反思,同时也指明了认识现代性本质的新的路径。它一方面向人们展示了现代社会的各种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又为人们指出了通过社会改革,不断积极探索的前进方向。无论是对现代性现状的认识,还是对现代性未来的把握,吉登斯都不是盲目乐观或者消极悲观的,正如他自己所说的那样:其风险思想“已经超越了乐观主义和悲观主义之分。风险既是我们生活的动力机制,也是我们面临的新两难困境的中心难题。……在机遇和风险之间,能否达到有效的平衡,就取决于我们自己了”。(724)
3.风险社会理论的实质
西方风险社会理论的出现与兴起不是孤立的,风险被置于现代社会的宏观考察之中,风险社会理论是与西方理论界反思与批判现代性思考密切相关的。风险社会的出现不仅仅是知识增长的问题,还是整个工业社会的生产方式以及和这种生产方式连在一起的工业社会的制度体系的问题,更是一个涉及社会制度、社会组织体系、社会认识和社会实践的复杂的问题。归根结底,风险社会凸显了当今人类的生存危机,这种危机不是“天灾”而是“人祸”。它是人们的生产方式以及生产方式背后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失误造成的。(725)因此,必须从制度和文化两个方面思考风险社会,反思现代化。
贝克和吉登斯的风险社会理论表现出一种强烈的制度主义倾向,即在其风险社会理论中把制度性和规范性的东西突显出来并给予恰当的定位。他们所关注的并不是要不要在全社会对激进的思想进行控制,而是怎样用改革和改良的方法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他们的理想是能够在制度失范的风险社会建立起一套有序的制度和规范,既能增加对风险的预警机制又能对社会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二)风险社会理论对能源安全预警与应急法律机制构建的意义
讨论西方风险社会理论的目的就是期待其能为能源安全预警与应急法律机制的构建提供理论指导,换句话说就是其对能源安全预警与应急法律机制的构建有何意义。
1.风险社会理论拓宽了能源安全预警与应急法律机制构建的视野
风险社会理论是站在整个社会转型的高度上,对人类决策和行为给人类社会和自然生态造成的影响进行论述的,为能源安全预警与应急法律机制提供了宽广的社会背景视野,使能源安全预警与应急法律机制的构建能够把握时代发展的脉搏,跳出就事论事、一事一应的制度构建窠臼,从而使能源安全预警与应急法律机制更具前瞻性和全面性。
2.风险社会理论奠定了能源安全预警与应急法律机制构建的意识基础
风险社会理论是围绕现代社会的风险展开,其对现代社会风险的内涵、特征、来源都有深刻独到的论述。它打破了人类片面注重科技与工业发展积极作用的传统思想意识,促使人类对现代化进行反思和自省,这既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又增强了人们的风险意识,从而为能源安全预警与应急法律机制奠定意识基础。
3.风险社会理论指明了能源安全预警与应急法律机制的参与主体
风险社会理论强调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是风险具有普及性、人为性、知识依赖性、日常性、扩展性和不可预测性,在这样一个社会中任何单一主体都不可能有效地防范和应对能源风险。再加上“能源风险是一个伟大的平均主义者”,能源风险一旦转化为现实危害各个阶层都将受其害,因此,能源安全预警与应急法律机制必须也应当有政府、企业、公众等主体的共同参与。
4.风险社会理论为能源安全预警与应急法律机制中的国际合作原则提供了理论依据
在“世界风险社会”中,能源风险的影响经常超出国界,而表现出全球化的特征,传统的以民族国家为单位的能源风险治理机制,已日益不能适应“世界风险社会”对风险治理的要求。因此,加强国际合作,建立应对能源风险甚至是危机的国际合作制度已势在必行。这种国际合作制度应充分尊重各国主权和考虑各国文化价值差异,明确政府在应对跨国能源风险中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开展公平、合理、有效的国际合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